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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100则!(下)

61、出借人委托代理人收款但授权不明,代理人减免债务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委托他人向借款人收款,如果授权不明,他人减免债务人债务的,出借人应当接受。


62、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债权人依次享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保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责。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开始适用诉讼时效,即在此后的两年内债权人未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完成,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63、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4、保证期间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作了变动,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借款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借款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何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66、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67、民间借贷出借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应当追加借款人?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不追加,决定权在法院。


68、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出借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后者未在法定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是否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出借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出借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上述保证期间,出借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69、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法院如何处理?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0、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要件如下:第一,借贷双方先后至少有两笔贷款;第二,借贷双方必须协商新贷的用途是偿还旧贷;第三,新贷的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新贷的用途是偿还旧贷;第四,保证人应举证证明借贷双方协议以贷还贷,即有以贷还贷的意思表示,或保证人应举证证明出借人知道新贷的借款用途是偿还旧贷。但是,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71、民间借贷双方对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变动,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发生变化?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2、抵押未登记,出借人主张抵押人支付违约金应当有抵押人未配合登记的证据


民间借贷约定了抵押,如果抵押未登记,抵押权不存在,出借人不能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可以要求抵押人支付抵押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前提是出借人能够证明抵押人有不配合登记等违约行为。


73、抵押未登记,抵押人是否应向民间借贷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合同不是保证合同,其本身不具有担保作用,只有抵押权才具有担保功能。如果抵押物未登记,抵押权就不存在。因此,出借人诉请法院判令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74、抵押人拒绝履行登记配合义务的,其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成立生效后,如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致使民间借贷出借人受到损失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遵循合同违约赔偿的可预见原则,其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


75、抵押未登记,出借人和抵押人均有过错,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抵押未登记,如果抵押人有不配合登记的行为,其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出借人也有过错,则其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76、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未登记,民间借贷出借人对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77、股权质押未经登记,质权未设立


民间借贷中以股权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78、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无效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9、民间借贷到期无法清偿,出借人可以与抵押人或质押人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清偿


民间借贷当事人就主债权债务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情形,出借人可以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议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


80、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向民间借贷出借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居中撮合服务的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在法律性质上是居间人,在借贷双方订立借款协议后有权收取报酬,其不是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对出借人不承担本息清偿义务。但是,如果非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承诺的,其成为担保人,应当依法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摘自中《民间借贷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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