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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股权税务问题处理及法律规则指引


本文整编自《公司股权运作实务详解与案例剖析》

   李建阳 著

1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依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税率为20%。

根据税法规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其中,股权转让收入确定依照公平交易原则,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1)股权原值的确定方法


自然人转让股权的原值的确认方法,根据股权取得不同方式等情形,分别予以确定,主要包括:


①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②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③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④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⑤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⑥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本条款适用于股权多次转让并已征收税款的情形。


(2)合理费用的确定

这里的合理费用是指在本次股权转移过程中,股权转让人双方因转移股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法律文书费用、复印费等。

 

2

股权激励计划个人所得税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个人所得税


(1)股权激励计划所得

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应按《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2)股权激励二次转让所得

受激励个人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3)持有股权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所得

受激励个人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股权奖励所得

股权奖励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个人所得税

(1)有条件的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权成本的确定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3)递延纳税的条件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③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④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⑤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⑥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⑦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3

转赠股本所得个人所得税

转赠股本所得性质的确定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税时间确定

(1)非上市和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上市公司和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缴税优惠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纳税优惠政策易变动,请追踪参考最新的规定。

4

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问题

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

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规则如下: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境内非上市公司和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

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则执行。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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