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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构成及无罪辩护

 

作者:李波;执业单位: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

工作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阳街南一巷正信科技大厦1层、2层;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及无罪辩护

 

随着社会经济多元化及发展不平衡矛盾的不断发展,公民和基层管理部门直接冲突时有发生。当事人如果这些冲突不能理性解决就有可能升级,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为此,笔者对妨害公务罪认定及辩护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点。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人的人身权利。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客观方面。一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是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三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二、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三、不构成本罪的辩护要点。

1.侵害对象的主体或行为不适格。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内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2.由于侵害对象的不法行为引发的。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3.客观上未采用暴力威胁的。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

4.红十字会不属于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5.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不属于执行国家安全职务的。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

6.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的。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总之,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求必须满足故意利用暴力威胁侵害特定对象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未使用暴力防碍执行国家安全职务的主客观条件。无论是对侵害对象的身份还是执行职务的内容、范围及条件都有严格限制。法律和政策都不允许盲目扩大打击范围和对象,既是对国家机关职务行为和工作人员人身权益的保障,同时也要注意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矛盾,严格把握适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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