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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多元化的制裁



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佐伯仁志教授的《制裁论》一书经西南政法大学丁胜明博士翻译,即将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对此我感到由衷的高兴。本书的日文版出版于2009年,出版后不久正逢我到日本参加刑法学术交流活动,佐伯仁志教授当时曾以此书相赠。若干年后,我指导的博士生丁胜明有意翻译此书,我对此事予以了积极的鼓励。现在,经过丁胜明的辛勤翻译,此书的中文版就要与我国读者见面了,这对于中日两国之间的刑法学术交流来说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因此,当丁胜明邀我写序之时,我欣然接受。


《制裁论》一书是佐伯仁志教授关于法律上的制裁制度研究论文的汇集,集中展示了佐伯仁志教授在法律制裁问题上的学术研究成果,值得我国学者参考借鉴。佐伯仁志教授在本书中并不是专门讨论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意义上的制裁制度(这种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刑法理论称为刑事制裁),而是在法理学意义上一般性地讨论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此,本书的内容及其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都已经超越了刑事制裁的范畴。传统的刑事制裁就是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刑事制裁等同于刑罚,这是一种单一的或者一元的刑事制裁概念。随着刑罚理念的进化,刑事制裁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刑事制裁也不再等同于刑罚,除了刑罚之外还包括经济补偿等内容。不仅如此,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之间也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当然,虽然本书是在一般意义上讨论制裁制度,但刑事制裁显然是重头戏,刑事制裁的相关问题在本书中得到了充分的讨论。


制裁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对制裁制度的研究不能离开一个国家的法律语境。例如,本书研究的行政制裁就是如此。根据佐伯仁志教授在书中的描述,日本的行政制裁,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是由刑事罚、秩序罚、反则金、课征金、加算税、取消或者停止许可、公表等制度构成的。这里的刑事罚是指行政刑罚,其他行政制裁措施都属于非刑事制裁。在日本,相对于刑事罚而言,其他行政制裁措施显得较为单薄。因此,佐伯仁志教授认为日本的行政制裁制度存在过度依赖于刑罚的问题,并由此表现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由于刑罚是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因此人们在使用刑罚时过度谨慎,进而导致了义务的不履行被放任不管的结果;二是罚金虽然也属于刑罚,但由于日本的罚金刑科处的额度一般较低,故即使科处罚金也无法产生足够的抑制力。因此,对于完善日本的行政制裁制度来说,当务之急在于建立合理、有效的行政制裁制度。在实施非犯罪化的场合,在推进行政犯的非犯罪化、恢复刑法的本来机能的同时,对于行政制裁来说,有必要准备好与其作为制裁的性质相适应的实体规定和合理程序。应该说,这是基于日本行政制裁制度的现状而提出的合理对策。但中国的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的状况不同于日本,在我国,与强大的行政权相对应,存在着一个强大的行政制裁制度体系,我国的行政制裁措施不仅包括财产罚,甚至还包括人身罚。在这种背景下,对于中国来说,当前的课题不是要强化行政制裁,而是要对行政制裁进行合理的限制;不是要实施非犯罪化,而是要推动犯罪化。这些区分是微妙的,是由国情的不同所决定的。因此,在阅读本书时,我们应当注意这些问题。

《制裁论》一书的视野极为开阔,涉及制裁制度的不同向度和不同层面。虽然本书讨论的核心是日本的制裁制度,但却大量引用了美国、德国的法律和判例,比较法的视角贯彻全书始终,这对于我国学者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即使本书中有些问题涉及的是与我国不同的日本法律制度,相关研究对我们也会有所启发。例如,本书设专节讨论了法人犯罪的制裁问题。在《日本刑法典》中,并没有对法人犯罪进行专门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人犯罪问题在日本就不存在。事实上,正如佐伯仁志教授在书中所言,日本的有关法律(应指附属刑法规范)中含有大量法人处罚的规定,而日本最高裁判所也有相关的判例。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法人犯罪的处罚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本书对法人犯罪的处罚根据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这些研究对于《刑法》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我国刑法理论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补充的模式,对绝大多数单位犯罪都设置了双罚条款,不仅处罚自然人,也处罚单位,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如此一来,如何正确解释双罚制中自然人的处罚根据与单位的处罚根据之间的关系,便成了一个值得推敲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只要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则单位必然同时也构成犯罪。其理由是,自然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单位,体现单位意志,单位因自然人实施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观点虽然阐述了自然人行为对于单位的代理性,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实体性的事实根据,但并未解决单位与自然人各自、单独的刑事责任根据问题,因而在说服力上有所欠缺。在此问题上,佐伯仁志教授认为处罚法人和处罚自然人的根据是不同的,并指出:在认定法人固有的责任时,仅仅能认定自然人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是不够的,哪怕这个自然人是代表人。而且,对法人本身必须能够作出独立于该自然人行为人的非难。因此,必须能够对法人作出这样的非难,即该法人本来可以不实施某违法行为,却仍然将此行为付诸实施。在自然人的场合,意欲实施行为的主体和应该形成反对动机、打消实施该行为的念头的主体当然是统一的。与此相对,在法人的场合,从内部监视行为人的行为并打消行为念头的机制并不仅仅存在于该行为人的内心,也存在于法人组织性的犯罪预防措施中。可以说,在法人的场合,自然人的人格被组织化了。在此基础上,佐伯仁志教授对法人犯罪中法人的责任根据问题提出了以下观点:①就不能视为法人行为的末端职员的违法行为而言,在职员的监督责任人存在监督上的过失,并且法人本身违反了设置组织制度性措施的义务因而未能防止这种监督过失的场合,法人应当承担责任;②就可以视为法人行为的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言,法人违反了设置组织制度性措施的义务因而未能防止这种行为的场合,法人应当承担责任。我认为,这些理论观点对于深化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理论具有重要的启发:不能简单地把自然人的行为归结为单位的行为,并以此作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而应从单位对于自然人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义务的违反或缺失中寻找其刑事责任的根据,这是更为合理的。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的注意力主要还是集中在犯罪论体系的研究上,试图建立刑法教义学的知识体系。对于以刑罚为中心的制裁制度,我国的研究是相当薄弱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在日本,犯罪论体系与知识都已经成熟和定型,在这种情况下,学者将学术精力投向刑罚论的研究是十分正常的。佐伯仁志教授的《制裁论》一书就是该领域的前沿性成果,此书在我国的翻译出版对于激发我国学者对刑罚论问题的研究兴趣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对于我国刑法学界来说,此书的翻译出版可谓雪中送炭。


此外,此书还有一个翻译的技术问题值得探讨。丁胜明在翻译相关日文概念时,有很多都直接使用了日文的汉字,例如“过料”“反则金”等。日文中这些法律用语本身就是用汉字表达的,但这些汉字在中文中却没有对应的词汇,因此,丁胜明在翻译时便直接使用了日文中的汉字。这种译法与其他语言翻译中的直译还是不同的。应该说,有些日文汉字虽然没有对应的中文词汇,但这些汉字的字面含义可以望文生义,所以可以逐渐被中文消化,直至演化为中文。但有些日文汉字的字面含义在中文中完全无法理解,此时直接使用这些汉字就会带来中文阅读上的障碍,本书中也有这样的问题。例如“过料”这个词,过去就有这么直接移植使用的译法。该词指的是行政法上的一种罚款,不同于刑法上的罚金。对于该词,我个人认为翻译为“罚款”较为合适。本书中另外一个直接移植使用的日文汉字“反则金”,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看,无论如何也是难以理解其含义的。丁胜明在该词的脚注中指出:“反则,日语也称‘犯则’,意为违反规定、触犯规则等,含义接近于中文的‘违规’‘违章’,为避免意译之后词语转换造成不必要的误解,翻译时直接采用了日语原文的表述。”我个人认为,对“反则金”一词的翻译不宜直接移植,而是应该选择意译,即译为“违规罚款”。总之,因为日语与汉语直接的亲缘关系,日文的翻译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翻译时可能需要加以注意。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陋见,不一定正确。


佐伯仁志教授目前在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担任教职,东大是日本刑法研究的重镇。随着西田典之教授的早逝和山口厚教授退休并就任日本最高裁判所的法官,佐伯仁志教授当仁不让地成为东大刑法学科的领头羊。我与佐伯仁志教授在中日刑事法交流中多有接触,感受到佐伯仁志教授为学功力深厚,为人谦顺和善。本书是佐伯仁志教授第三部在我国翻译出版的著作,其中第一部是佐伯仁志教授和道垣内弘人教授合著的《刑法与民法的对话》(于改之、张小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该书也是我作的序,出版之后,该书受到了广泛好评。现在,佐伯仁志教授的《制裁论》一书也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我相信,本书同样会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好评。


是为序。



陈兴良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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