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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不需要证明吗?


    这应该是一个目前比较流行的“通说”: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责任是针对指控,从程序、证据和法律适用等各个方面挑出控方的毛病,提出合理怀疑。换句话说,刑事辩护的思维方式是怀疑与反驳,而不需要证明。


     “通说”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该规定与以前的刑诉法规定相比较,最明显的修正是去除了“证明”二字,即辩护人的责任不再是“提出证明”——而只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因此,毋须证明只需怀疑或反驳,自然就成为刑事辩护的基本思维方式和工作重心。

      以此为出发点,我们看到,刑事辩护经过多年的磨练,从简单的无罪与罪轻辩护,发展到如今的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量刑辩护、法律辩护、法理辩护......,等等,不一而足,辩护方向呈现出精细化的态势。但是,与这种精细化不相匹配的是,那些辩护人曾经拥有的证明思维似乎与我们——主要是年轻律师——渐行渐远。所以,辩护意见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违法”、“非法证据排除”、“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存疑有利于被告”,几乎就是无罪辩护中的主流说辞;在罪轻辩护或量刑辩护中,自说自话或仅简单的法律分析,也时常见诸诉讼实践之中,“证明”的范式很难被提起。


      的确,基于“无罪推定”的法治理念,无罪不需要证明也是无法证明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让控方承担应有的证明责任,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的内涵所在。从刑事诉讼控、辩、审设置的某种意义上讲,律师也可以说只是一种被法律安排来挑毛病的角色。但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目标的辩护,如果仅仅是单一的怀疑或反驳,在我看来,至少是不完整的。甚至于,是很难实现辩护要求的。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中,虽然缺少了“证明”二字,但并不代表就是免除了辩护人的证明责任,或者说不需要辩护人来证明什么。实际上,辩护人“提出......的材料”的责任,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证明”的要求。因为,提出的“材料”就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刑事诉讼中赋予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三大基础权利,也不仅仅是为了怀疑、反驳而设置,特别是调查取证权,应该更多地是为了“证明”;在教科书式的解释中,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从中可以看出,怀疑也好,反驳也罢,其实都只是前提,“证明”才是目的。或者可以这样说,辩护人对各种证据的怀疑与反驳,是为了呈现有利于辩方的事实真相。呈现也是一种证明。


      申言之,无论选择任何一个方向的辩护,辩护的基础是并且只能是证据。辩护人需要以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并检验公诉指控是否属实,或者,证据证明的事实能否还原律师确认的案件事实。也就是说,辩护观点的提出,我们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了证据证明的方法。至少在很多时候,那些优秀的辩护人,通常都要运用证明的方法来假想公诉人是如何证明的。法庭审判中,法官追求法律事实的过程,实质上是还原客观事实的过程,律师要帮助司法人员还原客观事实,难免运用证明的方法——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逆向证明。疑罪辩护中,要指出疑与无之间的关系,用证据揭露案件的疑点;无罪辩护中,无主观罪过、不具备时空条件、与危害结果无因果关系等是比较常见的辩护方法,辩护人可以只提出“证据不能证明主观罪过”的反驳观点,但一定不是只简单提出行为人没有作案时间、不在作案现场、危害结果不是被告人造成的意见,这真的需要证据证明;罪轻辩护或量刑辩护中,证明的方法也经常要被使用。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一贯表现尚好,只要控方没有相应的反证材料,辩护人完全可以得出这些结论性意见,也的确不需要什么证明。但是,自首、立功、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坦白、被害人过错、受害人谅解 ,等等,要展示给法庭,仍然需要证明的方式。最起码,辩护人需要从案卷中指出这方面的佐证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论证。虽然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但一定要证明到让司法裁判者相信有这种可能或者动摇对控方证明的认可。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有罪推定、疑罪从有、从重从快的传统惯性还在深深地影响着实践的操作,这种影响也促使辩护人不得不承担了一定的证明责任。曾经的赵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直到“亡者归来”、“真凶出现”的别样证明时,也才得以纠正。从具体的案件看,历经侦查、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之后的犯罪指控,其实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美的有罪证明体系。在这样一个证明体系面前,辩护人的合理怀疑与反驳,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法官面前几乎很难奏效,那些最终被法庭采信的辩护意见,常常是辩护人的(反向)证明功不可没。因此,尽管理论上辩护人只需怀疑,法律上也未明示辩护人证明,但实践中的辩护人,最好能善于运用证明的方法——用证据构建好辩护所需要的行为体系,向法庭讲好辩方自己的“故事”。


      “赢在证据,胜在思维”。刑事辩护,不是怀疑与反驳那么简单,找到指控问题、提出合理怀疑、进行有力反驳,是每个辩护律师都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在此基础上,进行证明的刑辩思维,也是刑事辩护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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