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辩护人如何当好法官的“助手”



     刑事诉讼中的法官,主要职责是查明案件事实并居中裁判。从法律规定的要求看,无论是公诉人的指控还是律师(及其被告人)的辩护,其实都是在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并提出意见供其决策参考。从此意义上讲,将辩护人定位于法官的重要“助手”,其实并不为过。



      很多时候,也许我们并不认同这样的定位。一方面,律师是帮当事人的人,法官是帮社会的人,两者“各为其主”,似乎并不在同一条轴上;另一方面,现实中也的确存在“刑辩律师是公检法三缺一拉来搓麻将”的状况。尽管如此,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每一员,虽然立场不同,但追求每一个案件司法公正的共同目标,其实已经为律师协助公正裁判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控辩双方的相互“对立”中,所剥离出来的真相和正义就已为居中裁判的法官提供了实质的帮助。

      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司法责任制、员额制,......,一系列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法官对辩护人所期待的帮助其实已经开始日趋强烈。毕竟,“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既为法官提供了追求正义的舞台,同时也为“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打下了基础。错案责任倒查可不是闹着玩的。虽然这其中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兼听则明”却是一个简单而又容易实现的内容。所以,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让法官有所倚赖,为法官提供一个裁判的必要视角,应当成为实现有效辩护的重点方向之一。

      针对有效辩护,主流观点认为,有效辩护不完全等于成功辩护,而是律师“尽职尽责”的辩护,不论法官是否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只要委托人对律师的表现给予积极正面的评价,这种辩护就是“有效的”,就是“具有积极效果”的。其实,这观点对,但不完全对,总给人以自说自话的感觉。甚至于,还有可能是给“表演式”辩护寻找借口。

      有很大一部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在很大程度上是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或程序性)权利,给被告人以心理慰藉,让被告人有尊严地接受审判。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的满意与正面评价,的确可以是有效辩护的主要方面乃或是全部。不过,也有为数不少的案件,本就存在将“有效辩护”转化为“成功辩护”的较大空间,那种只为当事人满意而不论法官是否接受意见的辩护,有可能将此空间给予挤压或丢失,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脱离了辩护的实质与法律要求。所以,尽职尽责基础之上,尽可能让法官接受辩护意见,才是有效辩护的全部。

      张军说:“律师是公检法的朋友”;沈德咏讲:“律师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都道出了律师助推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作用。前段时间听了一个讲座,授课人谈到:脱离“助手”定位的辩护,法官自然只会听公诉人的(大意如此)。我深以为然。从此角度出发,朋友也好,同盟军也罢,落到辩护人身上,就是要当好法官的助手。

      网上说,当好助手,一要全面了解情况;二要把握问题焦点;三要站位于全局。具体到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当好法官助手至少需要做到:


    1.深入阅卷。任何辩护人都不会否认,阅卷质量的高低事关辩护的质效。很多优秀的辩护人对此均有成熟的经验总结,有效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网上搜索都可以学习很多。我想说的是,律师辩护的主要或者是唯一的基础依据就是卷宗,必须对阅卷给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在当前或者是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也勿论庭审实质化如何推进,阅卷都将是法官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基于控辩双方能力方面存在的差异,可能导致在案在卷证据在庭审中会被遗漏出示,法官不阅卷也就难以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也促就法官审案的重心自然放在办公室阅卷。所以,真正要做好法官的助手,也就必须“配合”法官阅卷,要把阅卷作为辩护工作的基础重心。一遍阅卷自然不够,多阅几遍反复比较才能发现问题的实质。

    2.找准焦点。就进入审判环节的公诉案件而言,真正能帮到法官防止冤错的是律师,很多法官其实也清楚这一点。让审理者对裁判做主并负责,也会进一步促动法官要多听取与指控相反的意见。不过,辩护人也要反思,法官不听或不采纳辩护意见,是否因为听不到辩护方的真知灼见?辩护更多地是针对指控进行的,也就要求辩护人要尽可能找到并归纳出与控方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包括证据、事实与法律问题等。庭审实质化是质证、认定与裁判的实质化,基础是证据。所以,庭审实质化的核心主要是质证。因为证据有疑问才涉及质证,也就要求辩护人首先要找到证据的争议焦点。在这一点上,与指控不同的是,辩护人首先要善于运用逻辑假设,比如对讯问或询问笔录,被讯(询)问人通常没有法律知识,回答问题说不到点子上,辩护人就要在阅卷时琢磨每一句话,搞清楚为什么这样讲;既要指出有疑问的证据,但又不能概括性的泛泛而谈。对有意见的证据,重点要谈出争议的焦点,比如鉴定意见,可能是资质、程序、结论........中的某一个方面。

    3.站位全局。控、辩、审各方从不同的思维角度来看案件,是其职能定位所决定的,但这不能成为辩护人不从法官乃至公诉人角度看问题的借口。特别是从法官“助手”的视角出发,辩护人也需要找到与法官的思维契合。法官是“社会主义”者,是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设置,思考方式也必然是社会“全局”性的。所以,单一而又片面的辩护意见通常也会让法官所忽略。所谓的站位全局,运用到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其实更多地是要了解并学会法官思维。简单地,法官的思维是运用法律居中、依法、公正裁判的思维,不仅仅要同时兼顾控、辩双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意见,还要结合政治、社会与法律的要求进行思考。一个称职的辩护人,从法官的角度提出辩护意见,“助手”的作用才更容易被法官所重视。这就要求在辩护中,既要重视寻找辩护证据与事实,又要关注公诉证据与事实,在证据与事实之间进行全方位比较;既要重视证据和事实的每一方面,又不纠缠细枝末节,将细节融入整体之中;既要为被告人争取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又要学会适当的妥协与合作,真正体现出法律人的正义追求,等等。   

—   The End    —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成功律师的50个忠告[来源:网络]
王俊民: 辩护人庭审发问系列
青年律师如何办理好刑事案件(下)
【实务分享】庭前会议要点分析
整点干货丨刑事案件如何质证(上)
刑辩律师法庭发问技能研究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