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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捕诉合一的一点小感想

图片来源:电影《全民目击》剧照

 

捕诉合一这个话题是我一直都不想去写的,因为身为一名侦监老兵,就这么见证着侦查监督部门的消失,感情上不能说是不接受,起码也是要回避的。昨天陈瑞华老师给我们讲课,课后去要签名的时候,陈教授说今天给侦监部门上课算是“最后的一课”了,我们要合影留念一下。

 

今天晚上,又听各省同仁发表了各自的高见,北京、山西的同仁还介绍了他们搞捕诉合一的实践经验。个人也谈了一些粗浅的看法。

 

之前一直觉得捕诉合一会弱化监督职能,会丧失批捕权的司法属性。一方面,检察官又办批捕又搞起诉,精力上难以合理分配,作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诉讼监督职能可能会因此弱化,另一方面,以往捕诉分离,虽然都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但实际上侦监和公诉部门各自行使的职权所具有的属性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司法审查权,另一个则是国家控诉权,后者的行政属性是强于前者的。如果捕诉合一,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负责批捕的话,则会出现自己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现象,有违司法规律。

 

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反过来想,捕诉合一也并非全然没有优势。

 

首先,捕诉合一的司法实践将可能从实质上降低我国的审前羁押率。我国的审前羁押率在国际上来说是相对较高的,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规定了五种社会危险性的逮捕条件,各地侦监部门的高标准、严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的审前羁押率,但一些地方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的观念还没有得到完全的扭转,降低审前羁押率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实行捕诉合一之后,一是因为同一名承办检察官同时负责一个案子的批捕、起诉,对批捕案件的证据要求必然提高,二是因为司法责任制的压力,作出批捕决定将更加慎重,这些原因都决定了捕诉合一之后,不捕率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上升,这样的结果就是实质上降低了我国的审前羁押率。在不捕率提高的大背景下,不论是什么理由使审前羁押率降低,经过一定时期的磨合,再配合其他的社会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最终是能在我国范围内实现一个合理的审前羁押比例的。

 

其次,捕诉合一的司法实践有利于理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在前些年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许多论文都在讨论,当时有“检察领导侦查”、“检察引导侦查”的各种表述。我们在许多韩剧、美剧里面也能看到检察官对整个侦查取证过程的全面指挥和掌控。但有些事情是羡慕不得的,我们一定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来探索中国特色的检警关系。目前的捕诉分离模式下,侦查监督检察官承担了很大一部分案件的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可以说这些年来侦查监督部门的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是发挥了很大作用和取得了很多成绩的,是我们侦监部门引以为傲的工作方式。虽然在某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公诉部门也会与侦监部门一起在第一时间对案件提前介入,但毕竟公诉程序相对靠后,公诉部门并没有完全适应这种“靠前指挥”的工作模式。如果捕诉合一,承担公诉职责的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就已经参与到案件中,通过逐渐的“靠前指挥”的训练,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的配合将会越来越默契,一种新型的检警关系将会逐步形成。这是我赞成捕诉合一的一个理由,也是我反对把批捕权从检察院拿走的一个理由。

 

最后,还想说一点小疑问。目前我国的批捕案件的管辖权是根据侦查机关来划分的,哪一级的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就由其同级的检察机关侦监部门负责审查批捕,但是公诉案件的管辖权又是根据法院的审级来划分的,哪一级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就由其同级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起诉,这样的管辖划分就会出现上级检察院批捕的案子在下级检察院起诉,下级检察院批捕的案子也可能会在上级院起诉。如果捕诉合一,这样的管辖划分还合理吗,还能实现由同一名检察官负责办理批捕、起诉两道程序的意图吗?如果要求批捕管辖权和公诉管辖权统一,必然的结局就是上级公安机关将要承担比现在多得多的办案任务。公安大哥干不干?本人对此疑惑较多,期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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