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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纪答疑]办案时限是如何规定的,超过规定时限如何处理?

老纪答疑——纪律审查那些事之一百三十四


 

办案时限是如何规定的,超过规定时限如何处理?

小疑:办理党纪政务案件是否有时限的规定,超过了办案时限是否会撤销案件?

老纪:规定办案时限,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资源,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第四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以上规定,纪检机关办理的违反党纪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20日(4个月)内办结。但是,对于重要和复杂的案件,经过批准后可延长,审查只能延长90天,审理没有明确延长的时间。另外,党纪案件通常有个初步核实阶段,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原行政监察法规定,立案调查的案件,自立案起六个月内结案,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知为什么,新监察法没有对办案期限作出规定,仅对采取留置措施和补充调查的时间作出规定。按照其规定,留置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补充调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毕,以二次为限。

案件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可以按规定延长。延长调查时间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中止办案。发现错案或者符合规定的撤销案件原因的,应当撤销案件。

办理党纪案件,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审查工作没有完成,仍在继续办案,没有办理延长办案时间等手续的,是违反规定的行为,负责办理案件的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违规责任。但是,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违规延长办案时限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因此,容易造成一些案件办理旷日持久的现象,不仅造成了办案资源的浪费,影响被审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而且损害了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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