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实践中需要注意,有本行为的,只有达到情节较重才给予党纪处分。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情节轻重要综合考虑违纪的手段、方式、次数、数额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良影响等综合因素。如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害的,应认定属于“情节严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或是关系密切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密切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书以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基础展开论述,上编阐述了党纪与国法的辩证关系,比较了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量纪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异同,以及纪法衔接如何适用。下编对违反党的六项纪律的具体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详细进行了比较分析和理解适用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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