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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疑难之101:在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且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101.在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且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如何并罚?

最近在办案中碰到一个问题: 根据最高法《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应该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数罪并罚。那么,在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且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或是依据七十一条及以上批复进行数罪并罚? 同事间讨论认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构成累犯,算出主刑刑期期,然后再将剩余的附加刑并上去。但似乎没有什么明确的依据。如果我们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累犯(65条)和数罪并罚(71条)两个法条在表述上是否有冲突?一个是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另一个是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这两处的刑罚的含义就不一致。

研究意见:刑法第65(缓刑)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系指主刑执行完毕。而根据最高法《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刑法第71数罪并罚)中的“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和附加刑执行完毕,包括主刑执行完毕但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的情形。对于本案情形,可以依照刑法第65条认定为累犯,同时依照《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将前罪的附加刑与后罪依照刑法第71条进行并罚。

刑法条文中的同种表述具有不同含义很普遍,但相关司法解释已作明确,故不会引发歧义。

相关法律规范: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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