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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问题研究(中)

文/彭美兰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五)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续)

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未经相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取得的证据属于广义非法证据范畴。根据《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非法证据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才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一)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

偷录偷拍的证据是否应定位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第一,案件性质、偷拍偷录的损害后果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如在公共场合的偷拍偷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就小于在个人领域诸如住宅中进行偷拍偷录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偷拍偷录的目的、动机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比如说当事人故意将偷拍偷录的照片视频发到网上,然后将网上的评论也作为支持其事实主张的证据,那么该照片或视频及其评论都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第三,偷拍偷录手段和方式。比如用窃听器、望远镜全天候监控某人的住宅等【1】。

(六)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债务人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

双方存有其他法律关系,仅凭付款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针对司法实践中,没有借条,债务人抗辩并非借款,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如何处理是目前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常见类型。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债权人主张是借款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债务人抗辩并非借款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什么时候转移;若驳回债权人诉求,债权人能否再以不当得利重新提起诉讼等问题均存在争议。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订约意思表示及引起借贷关系生效的借贷事实进行举证,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关于如何认定债权人对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提供付款凭证,除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在双方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债务人确认已收到款项,但抗辩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应当对双方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进行举证。债务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意进行进一步举证。另一种观点认为,付款凭证仅能证明债务人收款事实,但该收款事实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发生的,债权人应当对双方存在的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否则,许多当事人直接拿货款或往来款作为借款起诉,将会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对其抗辩不需举证,对于债权人无法举证借款合意的情形,法院可以向债权人释明按不当得利起诉,只要收款事实确定,在债权人按不当得利起诉时,债务人必须举证其收款的事由,举证责任依然由债务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债权人提供付款凭证除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在双方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可以认定债权人完成举证责任。若干债务人确认已收到款项,但抗辩认为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系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双方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进行举证。否则,在双方均是口头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确实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除收款事实外还存在其他借贷合意的情形,若债务人对其收款事由可以不加任何举证,容易造成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在债权人提交了实际交付款项的凭证后,即应当认定其对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此时债务人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要对其主张进行举证。因为在此情况下,债务人所提出的抗辩内容实际上是一个新的主张,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债权人所主张的借款关系之外的法律关系。按照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债务人对于其所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在债务人提供反驳证据,完成相应的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再次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在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综上,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2】。

(七)出借人、借款人向第三人支付

出借人将款项打到非借款人处,借款人由此抗辩出借人没有交付借款,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出借人将款项打到担保人处,出借人将款项打到出具借条人以外的案外人处,且借款人均否认其授权出借人将款项交予他人。该两种情形要注意审查借款人是否知晓出借人打款行为、是否表示异议,后续行为中是否符合一般民情法理(比如是否还款),并要考虑到担保人的特殊身份(担保人与借款人一般存有亲密的信任关系或利益关系)或一般案外人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综合认定。

借款人向第三人还款,要考虑该第三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如夫妻之间关系的一体性、兄弟之间关系的独立性,或该第三人与借款事实密切相关,如保证人、中间人,若出借人否认第三人收款的合法性,需审查向第三人还款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同时,应审查借款人向第三人是否实际交付【3】。

三、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证据的证明力

(一)借条(借据)。借条同时承担着证明双方借款合意及借款人收到款项的作用,若没有相反证据,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完成了举证责任。但现实中,先出具借条,后交付款项的情况非常普遍,借条的签订并非都意味着款项已实际交付。在借款人对具体的借款交付情况存在异议,且该异议合理、充分时,借条对款项交付的证明力就有必要结合交易金额大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庭审情况等,根据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成的原因以及证据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综合全案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作出高度可能性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交付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收条。收条反映的是收纳关系,当事人仅凭收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被告否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或以其他法律关系抗辩的,需要对收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

(三)欠条、还款承诺。欠条反映的是欠款关系,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一方。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能并不仅仅因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形成,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被告否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或以其他法律关系抗辩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

(四)转账凭证。对当事人依据转账凭证要求还款,被告否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或以其他法律关系抗辩的,应对该转账行为的基础事实进行审查,并要考虑被告人的抗辩意见及举证情况,综合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

(五)手机短信。手机短信在技术上存在可以修改、编辑甚至伪造的可能,对于手机短信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故手机短信不宜单独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证据。但在手机短信的真实性经核实无异议后,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六)QQ、微信聊天记录。QQ、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因难以确认对话双方的身份,在技术上亦存在可修改的可能性,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特定的时间、环境下,通过其他相关证据的内在联系,形成证据链,才能认定相关事实。

(七)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虽然证明力较低,但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是当事人运用较多的证据种类。审查该类证据,应以正常人行为标准,从证人证言中辨别真伪。审查认定时,注重证言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与当事人具有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数次证言内容一致的证言高于数次证言内容不一致的证言等。

(八)录音证据。在核定录音真实性的基础上,要注意审查录音内容表述是否明确、清楚,要考虑对话人是否明确认可欠款的事实及欠款的具体金额,若否(如“那钱我会记得给你”类的表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要考虑录音证据形成的合法性【4】。

从实践的情况看,民间借贷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当事人一般较少,法律关系简单,案件证据单一。正 是由于具有这些特点,使得当事人试图通过虚构债务,以民事诉讼方式实现规避法律,逃避真实债务,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间借贷案件时有发生。 在实践中,法官将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除了对各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事实的关联性予以审查外,还会着重审查各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从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成原因、证据形式、证据提供者情况及与案件的关系等,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和判断,并对比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标准,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的全部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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