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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怎样确保全程录音录像取证规范?

2020年如果遇见,99%的纪检监察干部会做同样的决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作者:王连敏
严格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取证规范
典型案例
2018年12月,河北省黄骅市纪委监委在查处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的某县某局职工张某等人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严格规范取证工作,在重要措施使用等关键环节采取高标准、高质量的全过程录音录像,保证了取证工作及取得的证据合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分别简称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搜查、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查处张某等人案件过程中,这一点得到了充分体现,既是对重要取证工作的严格规范,也是管控风险点、对审查调查人员的有力监督约束,更是对被审查调查人权益的保护。
出台相关制度,细化明确要求。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列明了需要全过程录音录像的情形和措施。为便于实践操作,黄骅市纪委监委根据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相关规定,对重要取证工作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提出具体要求。以被审查调查人张某为例,在对其进行讯问时,审查调查组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从张某进入谈话专区,就处于监控范围内,体检后进入讯问室就开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调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张某将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在笔录中记载,至讯问完毕,待张某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后,同步录音录像才结束。
保证录制质量,符合取证标准。全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是重要的证据资料,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评判录音录像是否高质量,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录制的声音和图像必须清晰可辨,能作为扎实的证据,符合刑事审判关于取证的标准和要求。以图像为例,录制的图像应当显示审查调查人员、被审查调查人及场景等情况,被审查调查人应在图像中全程显示,并准确显示同步录像时间,和笔录上时间一致。在对张某接受讯问过程进行录像时,我们注意使墙上挂着的温湿度仪和张某在同一个画面中,温湿度仪上显示时间及该讯问室的温度、湿度,保证了张某处在适宜的环境中接受讯问,使其权益得到保障。最后,张某以签字、按手印的形式,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确认、封盘,保障了同步录音录像的合法性、规范性。    
妥善保管归档,便于核查监督。对重要取证工作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留存备查,起到监督审查调查过程、保护被审查调查人权益的作用。在办理张某案中,审查调查组把对张某进行讯问的录音录像资料制作成两份,一份交案件监督管理室保管,一份留承办案件的审查调查部门登记造册,由专人管理。案件监督管理室可以调取对张某进行讯问的录音录像,对使用讯问措施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监督,看审查调查人员的言行是否规范、该履行的程序是否都已履行,等等。查阅记录全程留痕,保证录音录像资料的安全,而且所有因案件需要接触、查阅录音录像的人员,必须对录音录像内容严格保密。
配合调取资料,推动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监察法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监察机关对调查过程中的录音录像不随案移送检察机关,但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调取与指控犯罪有关并且与证据合法性审查相关的同步录音录像时,监察机关应当支持配合,在案件审理部门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承办的审查调查部门提供。张某案未出现这种情况,但在相关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取证过程提出质疑,法院提出调取讯问全程的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与监委沟通协商后,监委案件审理室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由承办案件的审查调查室提供了全程录音录像,由法院当庭播放,随后经庭审质证未发现调查人员有非法取证行为,最后被告人认罪。可以说,正是高质量的录音录像,保证了取证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而使该案件顺利宣判。(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市纪委监委)
纪法小贴士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八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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