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据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根据上述规定,电商在销售货物时,同时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需要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不同栏次中注明,也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还规定: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收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平台只是代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委托方已经将该代收款项作为收入,并申报纳税,即使付款方不需要发票,委托方没有开具,也应该符合以上规定,居间一方不需要就此缴纳增值税。企业代收的款项不符合以上规定,代收资金属于价外收费的性质,应该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在实操中平台一定要与委托方、受托方签订代收代付协议,将代收代付款专户监管,或与合法支付平台、银行合作开立专户托管,与电商主营收入账户实现隔绝,避免应税服务收入混为一体,造成价外费用的判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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