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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如何补偿?

[基本案情]

吴某是江西省J县的一位果农,2012年从同村人手里承租了一块面积10亩多的土地种植草莓。2015年,J县人民政府对吴某所在的村庄进行土地征收,吴某承租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围之内。此时,吴某种植的草莓已到了收获的季节,为此,吴某向当地政府申报了草莓种植的相关事宜。但是,在吴某未收到草莓补偿款时,当地政府就将吴某的草莓地全部推成平地。根据评估,吴某的草莓损失达近十万元。吴某多次找征地办协议补偿款事宜,但是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吴某一纸诉状将当地政府告到了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承包地被征收,青苗补偿费支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征地补偿费中的一部分。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在生长而未获取,因土地征收出让土地,造成农作物不能收获使农民遭受损失,而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被征收,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所有者为农民个人的,青苗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者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补偿费分配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财产,如要使用,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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