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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信息·大学生入学指南
四川教育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2005年7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必须持《四川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和所在系(院)请假,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毕业学校的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自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由系(院)查阅本系(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卫生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复查。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在接通知后十天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退回原生源所在地。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生注册
1.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时间到校,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每学年的开始学期(秋季)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然后持交费凭据和学生证到所属系(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再到教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3.学生报到注册,应由本人办理,不得托人代办,完成注册手续者,其学生证上应加盖注册章。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并适时启动学分制(办法另定)。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基本学制为3年。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有效学籍时间本科不超过6年,专科不超过5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三、考勤
第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讨论、实验、实习、考试、社会调查、时事政治学习、军事训练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第八条 系(院)、班及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进行认真考勤。考勤情况纳入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
第九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每天按四学时计算。学生旷课的处理,按《四川教育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十天以内的须由系主任(内设学院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同意,系主任(内设学院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门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四、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自觉、主动地修学相关课程,积极参加并完成好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劳动、社会调查、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学校以学生的考核成绩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生在修读全部必修课的同时,还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选修课程。
第十四条  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对某些课程可申请免听、免修。
1.免听。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通过自学掌握某门课程知识,经任课教师和系主任(或内设学院院长)批准,可申请免听某些课程,但必须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和实验,参加本门课程的统一考试。申请免听的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
2.免修。经学校同意的在其它学校修读的课程或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且参加有关考试合格,由学生申请,并附有关成绩证明材料,经系(院)和学校教务处认定后,可免修本校的该门课程。
3.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1)公共必修课(因生理缺陷免修体育课者,必须有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批准);(2)各实践教学课程及环节(包括军训、劳动、社会调查、教育及专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等)。
第十五条  考核。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取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实作等方式。考试课程一般按平时成绩(含考勤、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期末(学年末)考试进行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考查课程可根据学生出勤、平时作业、随堂考查、实验报告、论文及考查测验等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课程的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学期末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课程的考查由系(院)自行组织。考试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可以按百分制评定成绩,也可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不能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定成绩的课程(如课时少于20学时、讲座性或纯实践性课程)可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须重修该课程:
(1)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2)缺实验课累计达该课程实验学时的四分之一者;(3)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三分之一者;(4)体育课累计缺课四分之一者。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缓考手续。除突发严重疾病外,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申请缓考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系(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分。
第十九条 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获批准、参加考试不交考试试卷的学生视为旷考。考试成绩以零分记。旷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系(院)主任批准,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须持有效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考查)。考试(考查)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载并注明“作弊”字样。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受到前四种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登记成绩时,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均应如实列出,并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比例评出总评成绩。总评成绩不及格者,该课程必须补考。
第二十二条 缓考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随补考生一起考试,其成绩按实际考分记载。
学生的补考统一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最后一学期的补考,在修业期满后一个月内进行。补考合格者,课程成绩须注明“补考×分”;补考不及格者,该门课程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学生如对成绩有疑异,可在下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院)同意后转课程所在教研室,查阅结果由该系(院)主任审查。若有更正,须填书面成绩更正意见,上报教务处。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或变更成绩。
五、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为其入学通知书所录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校内转系(院)转专业的申请。
1.确有特长,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且转入新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其他有关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就业指导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需要调整部分专业时,也可提出转系(院)、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申请,所在系(院)领导同意并推荐,拟转入系(院)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可于第一学期末递交转专业申请,于第二学期开学办理相关手续。为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可以平级转专业或降级转专业。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学费。
3.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特长,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入其它院校的相应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经学校指定的医院鉴定或由于特殊困难不适宜在本校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后,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4.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作退学者;
4.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六、休学、复学、退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教务处通知有关系(院)转告本人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其治疗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3.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4.休学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
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为两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志愿应征参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审查时,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者,照此办理。
2.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降级:
(一)学生一学期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干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二)学生连同以前各期累计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干课程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应予降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五门(含五门)以上者;
2.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学校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6.未请假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系(院)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决定书在校内公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视为有效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学决定书的五个工作日内参照《四川教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其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予以毕业的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我院未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之前,择优申请相关院校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离校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或直接参加原不合格课程的考试,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证书,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四川教育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校院务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厅备案,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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