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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税前扣除有陷阱,这家企业已经被稽查!

某税局对辖区内A建筑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17年在管理费用的科目中列支了商业保险25000元。企业会计认为这些费用皆是企业实际发生的管理支出,也取得了合法的票据,可以直接扣除,因此,没有做纳税调整。经检查人员核查,这些保险包含了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为团建给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4000元;


第二种:为施工人员工购买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10000元;


第三种: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随车票一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1000元;


第四种: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10000元(每人200元。)


检查人员认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上述保险不是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整,并要求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会计人员的理解错在哪里?检查人员要求调整的依据是什么呢?



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煤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解释: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分析上述规定:

☑(1)企业按规定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可以在税前扣除。高危做作业包括: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


☑(2)企业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自愿购买的意外伤害险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如:《煤炭法》和《建筑法》对高危作业人员缴纳意外伤害险的规定已不再是强制规定,而是鼓励自愿缴纳,因为已经强制缴纳的工伤保险。因此,这两类企业缴纳的意外伤害险原则上不能再在税前扣除,但是,《煤炭法》和《建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出台后修订的,这两类企业缴纳的意外伤害险能不能抵扣最好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好。


☑(3)为非高危作业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只是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中,企业发生的25000元保费支出中,除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随车票一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1000元可以扣除外,其余的24000元原则上都不能税前扣除。因此,税务检查人员要求纳税调整,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罚款是合法的。


会计朋友们现在应该明白了吧!同样是“商业保险”,扣除规定不一样:人生健康险不能扣除。人身意外险为按规定强制性缴纳的可以扣除;自愿缴纳的即使是为高危作业人员缴纳的也不能扣除;但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扣除。



案例拓展

企业发生的保险种类很多,财税通给大家列举常见的种类,分析是否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职工社保“五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财产保险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四、雇主责任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保险具有社会保险性质,不同于商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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