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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吗?

不止一次收到网友问,某国企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某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吗,因此今天统一回答一下这个问题。考虑到2012年版招标师考试指导教材《招标采购实务》一书在这个方面讲得非常透彻,本文基本照抄。

《政府采购法》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采购内容和限额、采购地域等多方面、对政府采购作了界定。因此适用《政府采购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缺一不可。

1) 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 采购资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 采购内容和限额。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一般是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还包括在中央部门内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气象专用仪器、警用设备和用品、质检专用仪器、海洋专用仪器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4) 地域范围。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管辖的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政府采购活动。

法条链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结合本案例,国企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因此其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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