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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經二十四篇】第八篇

八、變爭篇

 

  主以世俗之所趨者為貴,以世俗之所棄者為賤。則行業成黨,黨多者爭進,黨少者迫退。若是,則群業攀比而蔽質,物價不衡於專權,物劣以虛名取財利。是以亂愈甚,則國不免於危也。
  變爭,質量分職,而各以適處舉用。按實考測,令實當其用,產當其份,則得變爭之基石也。
  凡用變者貴適,用爭者貴實。以適用變而變,則耳目聰。以實用爭而爭,則其用厚。適變實爭者耳目之所明鑑,反不明鑑者莫不泡沫矣。夫變如天地,爭於四季,而況於厚用乎。
  凡用變之法,情資謀斷,合財聚力。對手新業可爭,人地未熟可爭,天時不順可爭,地利未得可爭,急銷可爭,財貨不備可爭,疲銷勞財可爭,群策無首可爭,遠銷遠輸可爭,繁雜不靈可爭,不暇可爭,阻難狹路可爭,無差別行銷可爭,心虛可爭。
  故商通於變爭之利者,知用變矣。商不通於變爭之利者,雖知地形時勢,不能得地形時勢之利矣。治商不知變爭之術,雖得地利財貨,不能得人之用矣。
  是故智者之慮,必雜於利害,雜於利而務可信也,雜於害而患可解也。
  是故服內者以害,役內者以業,趨內者以利。屈外者以害,役外者以業,動外者以利。散市者以害,役市者以慣,集市者以利。
  故用變之法,無恃其市不變,恃吾有變以待之;無恃其市不爭,恃吾有所不可爭也。
  故商制有五危:必信可損,必利可拘,必義可侮,廉潔可辱,愛眾可煩。凡此五危,商制之功過也,用爭危變也。名聲財力,必以五危,不可不察也。
  陰陽,道之變也。日月,時之變也。雨晴,天之變也。好惡,人之變也。凡變之道,人與物同,與道同。道在處靜,人在處動。道無所生滅故靜,人有所好生故動,此與道之所別,所以為人也。
  是故,凡商之所用,起因於人,故必知人之所變也。變之先有徵,徵起有因,其因是機,故為變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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