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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书治要》《春秋左氏传》(中)(襄公)补(二十五)

“十五年。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不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稽首而告曰。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子罕置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

漫谈:鲁襄公十五年,宋国有人得到美玉后献给子罕,子罕辞而不受。献玉的人解释说,专家鉴定过的却是宝玉啊,子罕说,我把‘不贪’看作宝物,你把玉石看作宝物。如果你把玉石送给我,我们两人就都丧失了宝物,倒不如各人保有自己的宝物。献玉者磕头肯求子罕说,小人怀藏玉璧,不敢带着它走过乡里,把它献给您是为求免于一死的。于是子罕把献玉者安置在自己的乡里,请玉匠给他雕琢,直到献玉者卖玉致富之后,才让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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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宋人献子罕玉
随笔||以不贪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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