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气场所通用安全要求
1.严禁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
2.厨房内不得使用50kg(YSP118)钢瓶。15kg(YSP35.5)钢瓶不得超过7只,5kg(YSP12)钢瓶不得超过20只;
3.钢瓶存放位置和厨房不得设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室,不得作为卧室使用;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蜂窝煤等其它明火;
5.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取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胶管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6.无直通室外门窗的厨房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和排风机。
二、专用气瓶间的安全要求
1.餐饮场所使用的50kg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面积,设立独立的气瓶间,且应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气瓶间通风良好,有通往室外的门;
2.禁止餐饮场所使用50kg气液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
3.50kg(YSP118)使用钢瓶应少于8只;
4.厨房与气瓶间隔断墙壁无门、窗,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5.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灯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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