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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营业税政策的变化
自产货物税收政策变化对照表
原有政策
现行政策
政策依据
收入类型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政策依据
收入类型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增值税
增值税
货物销售额
增值税
增值税
营业税
建筑业劳务收入
营业税
增值税
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营业税
增值税
营业税
政策出处
国税发[2002]117号文(已部分失效)
政策出处
新营业税法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生效日期
2009.1.1前
生效日期
2009.1.1后
甲供材料、设备扣除税收政策变化对照表
新旧政策
分类情况
原有政策
现行政策
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人工费、管理费、辅助材料费
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人工费、管理费、辅助材料费
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设备
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设备
提供方
甲方
乙方
甲方
乙方
乙方
甲方
乙方
甲方
乙方
乙方
已列入省级地税机关设备扣除名单
未列入省级地税机关设备扣除名单
已列入省级地税机关设备扣除名单
未列入省级地税机关设备扣除名单
建筑业(不含装饰劳务)
×
×
×
×
×
×
×
×
×
装饰劳务
包工包料
-
×
-
×
×
×
×
×
清包工
-
-
政策依据
1、旧营业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目前已被新法取代)
1、新营业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2、财税[2003]16号
2、财税[2003]16号
3、苏地税发[2003]238号
3、苏地税发[2003]238号
4、财税[2006]114号(目前已全文作废)
生效日期
2009.1.1前
2009.1.1后
注:颜色标注部分为政策变化内容,另“√”表明可以扣除,“×”表明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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