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理由:
关于贺显祥称《保证协议》上部分填充内容空白,事后添加的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贺显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长期从事经济活动,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在签字和捺手印时明知《保证协议》部分填充内容空白,其不可能不知道在渤海银行武侯支行提交的《保证协议》的“保证人”处签名和捺手印的后果。
案例索引:
《余志彬、贺显祥企业借贷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6214号】
争议焦点:
协议部分内容空白,在协议上签名和捺手印,事后填充的内容是否属当事人意思表示?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贺显祥应否对案涉九淼公司通过渤海银行武侯支行向余志彬的3000万元委托贷款承担保证责任。首先,从《保证协议》来看,《保证协议》系渤海银行制作的格式合同,文本封面清晰标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合同对债权人名称、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的性质与效力、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合同的生效与变更等均作了明确详细的记载,渤海银行武侯支行虽然事先没有在落款处加盖印章,但在合同上加盖了骑缝章,贺显祥在《保证协议》上签名、捺印时上述内容都是清楚明了的。其次,关于贺显祥在签署《保证协议》时是否知道是为案涉九淼公司通过渤海银行向余志彬的3000万元委托贷款提供保证的问题。贺显祥称其签署《保证协议》是为九淼公司向渤海银行的另外一笔7000万元的贷款提供保证,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本案一审法院查明九淼公司在渤海银行武侯支行除了余志彬的3000万元委托贷款外,无其他贷款,故贺显祥的上述抗辩无事实依据。本案另一保证人郭建及证人李X虽然均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但郭建的陈述和李X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贺显祥在签署《保证协议》前知晓是为余志彬的3000万元委托贷款提供保证的事实。最后,关于贺显祥称《保证协议》上部分填充内容空白,事后添加的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贺显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长期从事经济活动,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在签字和捺手印时明知《保证协议》部分填充内容空白,其不可能不知道在渤海银行武侯支行提交的《保证协议》的“保证人”处签名和捺手印的后果。故二审法院认定贺显祥在签署《保证协议》时不知道是为案涉余志彬的3000万元委托贷款提供保证、《保证协议》事后添加的内容并非贺显祥的真实意思表示、贺显祥对案涉余志彬的3000万元委托贷款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读后感:
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和按手印,而后添加内容,该内容是否构成虚假意思表示,不少裁判者会做出肯定的判断。其实有多起最高法院判例却不这样认为,相反判断的判例认为,空白协议上签名和按手印,该空白处属于授权的性质,事后填充也属当事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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