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从稽察角度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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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小编参加水利工程设计报告审查,或者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时,经常发现报告中引用一些过时(废止)的规程规范。
如下图,SL 252是强制性标准,已经更新为SL 252-2017,但是有些报告中仍写的SL 252-2000,明显是使用了过期的规范。
还有的就是用错了公式,比如:在一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常常看到采用了发现排水沟的最大洪峰流量采用的计算公式是:
Q=0.278*kiF
问他们是公式的来源是什么,他们都搞不清楚。
问题来了
每当碰到以上问题时,专家问设计师是怎么回时?设计师往往会回答:忘记改了!
那么问题来了。
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有关规定,这种问题怎么定性呢?设计单位(或编制单位)有什么责任呢?如何要进行行政处罚,又该如何处罚呢?
问题定性
这种问题表面看起来是忘记修改了,其实是没有认真履行设计职责,甚至抄写别人的报告,没有按规范要求的公式进行水利计算,影响了设计的质量。
01
从稽察角度来说
根据水利部2021年版《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第3.0.1条,上述问题属于“设计依据采用失效(废止)规范”,责任单位为设计单位,在小型工程中为一般问题,大中型工程中为较重问题。
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可以对设计单位进行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约谈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给予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对情节严重的设计单位,稽察工作机构可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以下处理处罚建议:
(一)责令暂停施工;
(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将不良行为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四)降低有关单位的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给予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02
从设计问责角度来说
关于使用过期的规范和公式的问题,根据水利部2020年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推荐性技术标准又未进行必要论证都属于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可以按该办法进行问责。
具体可以按该办法的附件1《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分级标准》确定。
第26:采用失效或不当技术标准开展勘测设计工作,属一般问题;
第27:未按技术标准要求开展勘测设计工作,导致勘测设计成果存在缺陷、漏项,经修改未对工程造成影响,属一般问题;
...
第30:设计成果造假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属严重问题。
根据严重问题的个数,可以进行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03
从法规角度来说
关于排水沟流量公式Q=0.278*kiF的来源问题,我查了许多资料,发现在现成的水土保持规范中是没有这个公式的,《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575 — 2012)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 — 2014)均为现行规范,而且是强制性规范,是必须执行的。
1、《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575 — 2012)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 — 2014)
那么,这个公式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呢?经查,原来是采用了下面两个废止了的老规范里的公式,在规范修订更新后,编制人员没有学习新规范,仍然采用老版本的公式套用,明显是使用不当。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已废止
该规范已被《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代替,而后者又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所代替,所以公式也不能适用了,该标准中也没有指定渠道水文和水利计算的公式。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已废止
该规范已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所代替,所以公式也不能适用了,该标准中也没有指定渠道水文和水利计算的公式。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确定:设计单位是没有执行强制性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的问题追责起来可大可小,不出质量安全事故则认为是小问题,一量出来质量安全事故,则小问题也成了大问题。处罚不是目的,主要是希望大家把设计搞认真点,工作做扎实点,少一些问题,让自己的工作中少留隐患,避免被追责。
所以,做为设计师的我们,特别要及时认真学习规程规范、设计的成果要有计算过程,不要仅凭经验,所有的设计要有依据、有来源,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来源:水利工程技术,作者谢顺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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