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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合同法》第94条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所谓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或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在出现该等情形时,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并有权据之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最具概括性的法定解除事由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文旨在对该条规定的五种解除情形逐一做浅显的解析。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见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这一项的理解,有三个方面:其一是不可抗力;其二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三是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此理解的核心是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是所有的不可抗力都能产生合同解除权,形成解除权的核心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我们要从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具体影响来分析,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一般有哪些呢?

1合同全部履行不能,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比如因地震导致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企业实际灭失,则合同完全无法履行。这时一般应当允许其不履行合同,且免除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责任。

2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享有解除权,但是只能免除义务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部分不能履行的履行义务。

这种情形下,因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特点,允许部分履行义务,针对不能履行的义务部分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3导致合同延期履行,一般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延期履行的,是指不可抗力形成的暂时性的履行障碍,比如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通行中断。此种情形下,一般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尽快履行合同,而不是解除合同。

二、预期违约形成的解除权

见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是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合同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但拒绝履行;其二,合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且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

预期违约赋予守约方解除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方,合同履行的期限有长有短,有些合同的履行期限与合同目的密切相关,故如果明知道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仍要求权利人等到期限届满再采取补救措施,必然导致守约方损失的扩大。

三、迟延履行形成的解除权

见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对于这一项的理解,应当注意两个点,一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不是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二是催告为解除权形成的必要条件,未经催告不得径行解除合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有观点认为: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分为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足以确定某一合同债务类型的合同义务,如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付款义务与卖方的交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相关从物的交付义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其他双务合同可以引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三)项的主要债务应当是指主给付义务。

四、根本违约产生的解除权

见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对于这一项的理解首先要明白何为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严重违约行为。根本违约的核心是产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

理解本项需要与第三款区分的是第三款中迟延履行不一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款的迟延履行无须催告;还需要与第一款区分,第一款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本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原因是违约行为,包括延期履行之违约。

延期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类型一般是生鲜食品有关的合同;月饼、棕子等特殊意义商品有关的合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指一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可解除合同。如此理解的原因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抗性,具体目的相同或一致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一个兜底条款;当然也是个开口条款,以方便融入本法分则或其法律规定。比如: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十点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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