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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实务100点》 | 第21点:管理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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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全球经济陷入不确定状态,经济下行与通货膨胀司空见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各类市场主体累计注销1324万户,其中企业349万户,个体工商户962万户。与此同时,近几年,上海法院破产案件数量激增,企业破产越来越司空见惯。

企业破产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财经委2019年牵头成立起草组,深入开展修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2022年1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正式发布《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22年)的公告》,我团队所属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成功晋升为上海市高院企业破产案件二级破产管理人

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我们团队整理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并对相关案例进行总结研究,进而梳理出了企业破产实务100个要点,这是我们团队继《民事执行实务100点》之后根据市场需求推出的又一实务汇总。社会是运动的,法律不可能时刻反映社会变化,法律的滞后性是法治无法回避的代价。我们不能坐等新法的出台,我们将以《企业破产实务100点》的启动迎接新法的到来。可以预见,该实务100点将是新旧法的结合体。

最后,我们仍然期待,在您的关注和厚爱下,《企业破产实务100点》能够成为你的益友。

                         李海峰律师团队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管理人的更换

(21/100)

——企业破产实务100点>第二部分 破产管理人>第3点

管理人更换的形式有申请更换和直接更换两种。其中,申请更换又分为债权人会议提出的更换和管理人提出的更换。

关键词语

更换申请、更换条件、更换决定、管理人的辞职

实务要点

A、更换管理人的申请: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二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B、更换管理人的条件:

1、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5)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清算组成员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2、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4)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6)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7)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C、是否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更换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更换管理人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

D、管理人的辞职: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职务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

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予许可,管理人仍坚持辞去职务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管理人。

法律适用

√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法释〔2007〕8号) 第26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

以 案 析 法

(2020)湘0611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书——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湖南某清算公司不尽职案

某资产管理公司是亚龙置业公司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人,2018年8月3日法院裁定受理亚龙置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湖南某清算公司为破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认为破产管理人未积极推进破产程序,未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需要更换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重新指定破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内容是更换破产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其中依债权人的申请决定更换管理人的情形,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而本案系起诉人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本院提出更换破产管理人的请求,但其并未提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符合提出申请的主体要求。另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管理人的更换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庭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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