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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道德的性行为


 


 

 

 

 

 W·诺曼·皮滕杰 


 

W·诺曼·皮滕杰,美国神学家。本文选自R.T.r诺兰等著《伦理学与现实生活》,姚新中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1、无论人们在性行为上表现些什么,都是为了表达爱,而不是只求满足“肉”欲。不过我们切不可忘记,那些“肉”欲是人的完整结构的组成部分,它们本身是好的,但是需要加以适当的控制,以免它们变得“不可收拾”。

 

2、对所有的性交活动,不能强迫和压制,那样做是对人们爱情的否定。这里不包括不情愿的诱奸和任何形式的强奸。

 

3、阴毒邪恶的残酷行为是对爱的否定,是不能容许的。施虐狂和受虐狂(或施予别人,或渴求施予自己)是这种残酷行为的极端表现。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不人道的。

 

 

 

 

 


 

 

 

 

 

4、不应强求任何人进行他所厌恶的或他认为错误的性交活动。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性行为,都必须是使双方愉快的。

 

5、在任何一种性交活动中,行为者必须承担这种活动所包含的任何责任:或者是对性关系对方的感情的尊重、或者是抚养由性交所产生的孩子,或者是其它任何事情。如果我们不是铁石心肠、冷漠无情即不通人情的和无爱心的人,那么就不能推卸这种责任。企图否认责任就是否认我们的有负责能力的人的身份,中断自己发展的可能性。

 

6、就大多数人、大多数时期和大多数地方来说,满足性欲的一般方式大体是通过一种约定的婚姻行为。这种约定是由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爱而产生的。肉体上的性交活动,能表达或加强他们共同具有的爱。可能有一些人(实际中数目相当可观),他们表现性欲的唯一方式就是同性恋。他们的性爱目的应当是和对方建立一种尽可能长久保持的关系,它具有在异性恋关系中能见到的同样一些特征——承诺义务、相亲相爱、互敬互让、和谐融合和温柔体贴。

 

 

 

 

 

 


 

 

 

 

 

7、当一个男人或女人有了使他(她)的忠贞、亲密、义务、温柔等等受到破坏的行为,从而在性关系上“犯罪”时,他(她)可以得到纠正,返回到正确的、健康发展的道路上来。这种宽恕根本上来自我们所称为“神圣的爱者”的上帝,他使这种“罪人”满怀希望,尽管过去已做了事,但还可能通过神的恩赐(即使他或她有可能继续向往爱、需求爱),而求得某种善果。最直接的宽恕就是获得其他人的爱。奉出爱情的人对“罪人”抱以关怀,为他(她)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8、人在性生活中,和在人所存在的其它任何地方一样,是社会的一部分。因此,他所作的任何决定,得到的任何好处,造成的任何失败,都影响他人并深刻地影响到社会的生活。这样,一个人必须时刻注意由他决定的行为所产生的广泛后果。

 

9、在每一个真心思慕爱情、真正乐意接受爱情的人那里,上帝都出现并起作用。这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应害怕爱或者害怕接受爱。同时,由于作为爱者的上帝总是期望他的人类孩子正常成长,日趋完善,在社会交往中真正“实现”人的身份,因而这也告诉我们,我们需要警觉地注意他的“引导”。他的“引导”,既不是通过口授,也不是通过文字显示的。当一个人运用智慧仔细寻找,并由此发现他面前的良好开端时,就会发现上帝的“引导”。当一个人遇到他能与之共同享受生活的另一个人时,他就得到了一次这样的机会。然而,共享生活本身要求,一个人要忠实、有约束、乐于为对方而牺牲——甚至牺牲同第三个人建立颇有吸引力的性关系的可能性。因而正是在这里,爱要求比约束甚至更多的东西:它要求,为了使可爱的人保持幸福的生活,应作出消极性的、实行起来是不那么容易的决定。这恰恰是为了履行更早些时作出的积极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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