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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天||在县道与郡国:论秦及西汉宗庙制度的演进

作者田天,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副教授

作为统治家族祭祀先祖之所,国家宗庙的设置几乎贯穿古代中国。东汉以后,宗庙一般设立在首都。西汉时代,部分皇帝的宗庙还设于郡治与诸侯王都,即所谓“郡国庙”。根据传世文献,学界过去一般认为郡国庙兴起于西汉高祖时,行用至元、成之际。新的出土材料则显示,秦始皇曾在全国县、道广设“太上皇庙”,此即西汉郡国庙的渊源。
宗庙祭祀是重要的国家典礼,素为学者所重。不见于后代的郡国庙,则是帝制时代宗庙制度中需要解释的特出存在。自清以来的学者凡论及此,多将郡国庙视作违背礼制的权宜之举。他们或以废除郡国庙的西汉末年礼制改革为讨论对象,细究庙数、庙制的变革及其历史背景;或将之置于家国关系的框架中,讨论宗庙在国家结构中的作用。这些讨论的前提,都是默认先秦与秦汉的宗庙在概念与制度上都具有连续性。秦代县道太上皇庙的发现,则打破了这种连续性,带来了重新认识郡国庙、乃至秦汉宗庙制度的契机。
从东周至西汉末,国家宗庙的分布从宗邑到郡县,又从郡县集中于首都。空间变化的背后,是“宗庙”概念的几度变化以及新统治秩序的形成。在这一过程中,设置在县道与郡国的宗庙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本文将以此为线索,重新梳理秦与西汉宗庙发展的历程,阐明其间宗庙概念的变化,并从此讨论宗庙制度与秦汉帝国形成之间的关系。

一 秦帝国的两次宗庙改革

东周诸国的宗庙是重要的礼仪场所。在《左传》的记述中,祖宗祭祀及其他重要典礼,均在宗庙举行,秦也不例外。秦人宗庙设在旧都雍城(今陕西省宝鸡市),秦迁都咸阳后宗庙未迁,如秦王政的冠礼即仍在雍城的宗庙中举行。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对宗庙制度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改革。出于尊崇始皇的目的,秦二世再一次改革了宗庙制度。下文依时间顺序展开讨论。
1.县道庙与秦帝国的宗庙秩序
据岳麓秦简,秦统一后,即在县一级的行政单位建立“太上皇庙”。目前披露的岳麓秦简中有七枚与宗庙相关者,简文间有残断,不能完全通读。岳麓秦简的内容,已有不少学者专文讨论,下面不再逐条罗列简文。本部分以岳麓秦简为纲,结合其他文献,对秦初县道太上皇庙的设置与运转情况做一清理,并讨论其意义。
首先是设置县道太上皇庙的时间。从目前的材料看,县道太上皇庙的设置在秦始皇统一之后。岳麓秦简中有:
·泰上皇祠庙在县、道者……
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始皇自称“皇帝”,并给他的父亲庄襄王上尊号“太上皇”。整理者已经指出,简文中的“泰上皇”即秦庄襄王。这条简文与里耶所出“行庙”牍可以对读。“行庙”牍的内容是迁陵县令史巡视宗庙的相关要求(正面)与记录(背面)。正面牍文为:

甘六年六月壬子,迁陵□、【丞】敦狐为令史更行庙诏:令史行I

失期。行庙者必谨视中□各自署庙所质日。行先道旁曹始,以坐次相属。

里耶“行庙”牍刚公布时,学者无法确定其中“庙”之所指。结合先秦秦汉词例,可以确定,里耶秦牍中的“庙”即岳麓简所载太上皇庙。里耶秦牍提供了明确的时间点,最晚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六月,政府已要求地方官员按时巡视太上皇庙,这说明太上皇庙的建立更在此前。本文认为,县道太上皇庙的建立与相关法令的颁布,很有可能与“太上皇”尊号的确定同时,即秦帝国建立之初。
其次是县道庙的分布及其完成度。岳麓简简文明言“太上皇庙在县、道者”,所谓“道”,指有“蛮夷”居住的县级行政单位。这说明秦建立宗庙的计划涉及所有统治区域。里耶秦简所属的秦迁陵县在秦代相对偏远,亦非郡治。从迁陵县太上皇庙的存在也许可以推断,全国县级行政区划的太上皇庙已经普遍建立。
再者,岳麓、里耶秦简中的相关规定,多与“行庙”有关。“行”即巡行、检查。以岳麓秦简所载,不同等级的地方官员被要求定期巡视县道庙,临时出差经过的官员同样必须按照规定巡视:

更五日壹行庙,令史旬壹行□,令若丞月行庙□□□

令都吏有事县道者循行之,毋过月归(?),当缮治者辄缮治之,不□□者□□□□有□□。
上引里耶秦牍牍背记录了一组令史巡视宗庙的日期及其名字,记录时间从十一月开始,最后一条记录是六月。可节引如下:

十一月己未,令史庆行庙。A I

十一月己巳,令史意行庙。A II

十二月戊辰,令史阳行庙。A II

十二月己丑,令史夫行庙。A IV

……

六月癸巳,令史除行庙。
鲁家亮已指出,牍中巡视宗庙的日期,与岳麓秦简《秦始皇廿七年质日》相合,记录的起止时间为秦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十一月到六月。其中十二月、端月、二月、五月都有三次记录,间隔约十天,与岳麓秦简“令史旬壹行”相合。其他记录则并不如此规律,如牍中缺少三月的记录,四月只有一次记录,这就使得部分记录之间的间隔远长于十天。鲁家亮推测,牍中内容或许并非全部记录。这片秦牍原残碎为四片,经学者拼合后基本得以复原,牍中记录的时间区间清晰、连续,仍应视为一份完整无损的文件。这份不甚规律的记录,应是秦始皇二十七年迁陵县令史实际的“行庙”记录。如果这一推测成立,那么至少在法令颁布的第一年迁陵县大体执行了中央政府的要求。
除了宗庙的分布,从岳麗秦简的相关规定中,也可以看出秦代县道庙对西汉制度的影响,可一并叙述如下。其一是“行庙”之“行”的用法。《史记》载,武帝时,“会人有盗发孝文园瘗钱,丞相青翟朝,与汤约俱谢,至前,汤念独丞相以四时行园,当谢,汤无与也,不谢。”这条材料中的“园”即文帝寝园,丞相有“四时行园”的职责。“行园”的结构与“行”的用法,与秦简“行庙”相同,恐非偶然。其二,岳麓秦简还规定:
如下邦庙者,辄坏,更为庙便地洁清所。弗更而祠焉,皆弃市。各谨明告县道令丞及吏主。
岳麓简中与宗庙相关的内容属“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0316正/320正),因以属内史郡的下邽县为例,言若宗庙倾颓,应在方便、清洁之处重建,否则将处以弃市。汉文帝时曾有人盗窃高庙座前玉环,廷尉张释之提出,盗窃宗庙财物应判弃市。从此可知,秦代在不洁的县道庙中举行祭祀所受的惩罚,与西汉时代盗窃长安近郊的祖宗庙中的供物相同,两种判罚中或许也存有连续性。
县道太上皇庙是秦帝国宗庙体系创立之初的一项革新性措施,应当放在秦整体的宗庙制度中理解。总的来说,秦始皇设计的宗庙制度由雍地先君庙、极庙和县道太上皇庙三部分组成。秦始皇尊庄襄王为“太上皇”一事,应看作宗庙改革的第一步。在秦先君中,唯庄襄王得到尊号,进入了秦帝国的皇帝系统。与之匹配,秦始皇对雍地的先君庙均予保留,但另外建设了全新的帝国宗庙体系,太上皇庙即这一体系的一部分。庄襄王已在雍地有庙,秦始皇又兴建县道太上皇庙,可能也有强调这一新体系的意味。接着,始皇生前即在咸阳为自己营建宗庙,即极庙。《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七年:“焉作信宫渭南,已,更命信宫为极庙,象天极。自极庙道通郦山。”极庙的字面意义即“至高之庙”,上应极星。与雍地先君宗庙相别,此即秦帝国宗庙序列的起点。按始皇的设计,此后秦帝国的宗庙均将设于咸阳。
最后,就是秦宗庙制度中最为特殊的县道庙。县道庙的创立,完全更新了东周时代宗庙的设置与祭祀方式。大多数情况下,东周诸国的宗庙设于国都,同时也存在宗邑不在都城的情况,如曲沃为武公之后的晋国宗邑,薄为宋国之宗邑。此外,东周诸国也偶有别设之庙。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崔杼之乱,“祝佗父祭于高唐”,杜注曰:“高唐有齐别庙。”下文又言崔杼“盟国人于大宫”,可知二者有别。再如《左传》宣公十二年,邲之战胜利后,楚庄王“祀于河,作先君宫,告成事而还”。东周文献中,“宫”一般特指宗庙,所谓“先君宫”,即楚先君之庙。因此“先君宫”下杜注曰:“祀先君,告战胜。”总的来说,宗庙所在之地,地位高于一般城邑。此即《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所言“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云云。秦在雍与咸阳的宗庙,大致与东周以来的传统相合。而设立于每个县级行政单位的县道庙,空间之广、数量之多,为前代所未见。
县道庙最为特殊之处,还在于取消国君亲祭的必要性,使得官僚代祭常规化、制度化,改变了宗庙的性质。东周时代,主持宗庙祭祀的始终是一国之君,祝史、大夫可代行其事,但均非常规行为。除了祖宗祭祀外,国君还需在出入国时告庙。如《左传》桓公二年:“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舍爵、策勋焉,礼也。”从前引岳麓秦简“弗更而祠焉,皆弃市”可知,秦县道庙的祭祀由地方官员主持。从这个角度来看,县道庙的设计,是对传统宗庙意义的重新塑造。设立于每一个县的太上皇庙,使管理、祭祀帝国祖先的宗庙成为地方官员日常行政的一部分,这在某种意义上消解了宗庙一家族的原始纽带。皇帝宗庙伴随郡县制,在大空间范围内推行,成为新国家在地方的直接化身。
建国之初,秦始皇在各项制度上都有整顿和革新,宗庙改革正是其中之一。始皇二十八年琅琊刻石末尾云:“今皇帝并一海内,以为郡县,天下和平。昭明宗庙,体道行德,尊号大成。”“昭明宗庙”四字,与并海内、设郡县、立尊号等举相提并论,殆非虚言。
2.二世的“七庙”
秦二世甫一即位,就连续复制始皇的作为,以增强自己的权威。比如,他模仿始皇东巡,在始皇刻石之后增刻,继续营建阿房宫。再如,他在秦始皇统一的度量衡标准器上加刻诏书,形成学界习称的“两诏”度量衡。唯独在宗庙制度上,二世的思路可谓与始皇背道而驰。以《史记》所载,二世即位后下发的第一道诏书即与宗庙相关,为方便后文分析,先引用如下:
二世下诏,增始皇寝庙牺牲及山川百祀之礼。令群臣议尊始皇庙。群臣皆顿首言曰:“古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虽万世世不轶毁。今始皇为极庙,四海之内皆献贡职,增牺牲,礼咸备,毋以加。先王庙或在西、雍,或在咸阳。天子仪当独奉酌祠始皇庙。自襄公已下轶毁,所置凡七庙,群臣以礼进祠。以尊始皇庙为帝者祖庙。皇帝复自称'朕’。”
上述措施如全部施行,则是秦宗庙制度的又一次重大革新,惟学者论及者不多。二世的宗庙改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二世所设立的“七庙”制,建立在大量破坏先王宗庙的基础上。从现有史料看,先秦各国宗庙并无严格的迭毁制度,除了《左传》中的记载外,《秦始皇本纪》所言“先王庙或在西、雍,或在咸阳”,亦是明证。“天子七庙”之说,见于今本《礼记》多篇中,如《王制》:“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王制》篇时代较晚,但相似的说法或礼书篇章或已在先秦儒者中流行,二世的改革应本于儒书。实行“七庙”制,即要求不断迭毁“亲尽”的宗庙,保持宗庙总数为七座。二世如何选择迭毁的对象?这就涉及到“自襄公已下轶毁”一句的解释,对此需要稍作讨论。秦自襄公始列为诸侯,从始皇之父庄襄王前数秦国先君,可开列如下:
7庄襄王—6孝文王—5昭襄王—4悼武王—3惠文王—2孝公—1献公……秦襄公
“自襄公已下轶毁”旧有二说:一是襄公以下至献公庙全部迭毁;二是襄公庙作为始祖庙不毁,另从始皇前溯六世,保留自孝公至庄襄王的宗庙。清代学者万斯同的《庙制图考》即支持后一种说法。他认为襄公庙未毁,再据“礼制”推定襄公为“始祖”。不过,在此姑不言“始祖”之说出现时代颇晚,且概念暖昧。先秦与汉初凡言“某某已上”“某某已下”,往往包含所举之事物,在《史记》中可以找到不少例子。“自襄公已下轶毁”的文义,应指毁掉始封君秦襄公直至秦献公的所有宗庙。二世的毁庙之举,可谓激进。
其次,二世的庙制改革格外尊崇秦始皇庙。这一方面体现在祭祀主持者的区分。“天子仪当独奉酌祠始皇庙”,指七庙之中,以始皇庙地位最尊,独享皇帝亲祠。其他先君庙,则“群臣以礼进祠”。另一方面,二世尊秦始皇庙为“帝者祖庙”。秦始皇以“皇帝”的身份与其他秦国君主相区别,即便在七庙之中,始皇庙也处在与先公先王庙不同的序列。总之,二世的宗庙改革废弃了自襄公至献公的所有先君庙,已保留的秦国先君庙地位均低于始皇庙。我们有理由推论,在秦二世设计的“七庙”中,数世之后,秦国先君的宗庙将悉数迭毁。而“帝者祖庙”始皇庙则会成为永不更替的帝国宗庙序列之首。
最后,秦始皇新设的县道庙,在二世元年宗庙诏书中略无提及。二世是否为秦始皇立县道庙,也不见于文献。县道庙从根本上与数额有定的“七庙”制不能兼容,本文推测,二世至少放弃了在县道继续建立始皇庙。
史籍中未见对二世宗庙改革实施情况的直接记载。但翻检文献,可推知前引诏书中所记的诸项改革均已施行,并且造成了相当的影响,试列举如下。近年在益阳兔子山出土的“秦二世元年诏书”开头说:
…联奉遗诏,今宗庙吏及箸(著)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
宗庙事务放在诏书开头,先于律令,可见裁定宗庙制度为二世即位后的大事。此外,《秦始皇本纪》引贾谊《过秦论》中,有两段文字涉及二世的宗庙改革,分别是:

然后以六合为家,殽函为宫,一夫作难而七庙堕,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

二世不行此术,而重之以无道,坏宗庙,与民更始,作阿房宫,繁刑严诛,吏治深刻,赏罚不当。
贾谊写作《过秦论》时,西汉并不施行七庙制,第一条材料中的“七庙堕”恐非泛泛言之,而是实指二世的七庙制。第二条则更为有趣,贾谊罗列了二世诸多恶政,为首者正是“坏宗庙”,与兔子山“二世元年诏书”在结构上几乎一致。而且,如果前文的推测成立,二世不再修造县道庙,“坏宗庙”就包括了废毁雍地诸庙与县道庙,此举招致了贾谊激烈的抨击与嘲讽。《秦始皇本纪》还记载,二世被杀后子婴拟在咸阳宗庙中即位:“令子婴斋,当庙见,受王玺。斋五日,子婴与其子二人谋曰……'今使我斋见庙,此欲因庙中杀我……’”从前后文看,子婴准备行即位礼的地点很可能就是始皇极庙。二世的宗庙改革的重要目的——确立秦始皇宗庙的地位,也已经成功。
秦二世的宗庙改革,在数量、分布与对先君庙的处理诸方面,都与秦始皇的设计完全冲突。但二者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即将秦帝国与秦国相区分,着手建立属于帝国的宗庙序列。他们都意识到了宗庙制度与帝国秩序之间的密切关系,并以此为手段强调秦帝国与之前所有国家的不同。文献有阙,秦人的庙制还有不少晦暗难明之处,但其基本框架已大致可知。在这一基础上,可以重新讨论西汉初年郡国庙的承续与变化。

二 西汉郡国庙的创立及其意义

1.西汉太上皇庙与高庙的设立
西汉的宗庙事务始见载于史籍,也与太上皇庙相关。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刘邦尊太公为太上皇。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七月,太上皇去世,次月,刘邦“令诸侯王皆立太上皇庙于国都”。先尊太上皇,再广立太上皇庙,刘邦的步骤与秦始皇十分相似,模仿的痕迹明显。
刘邦以秦始皇的宗庙制度为蓝本,还基于对秦之速亡的反思。在此,有必要重引贾谊《过秦论》中的论断,“二世不行此术,重之以无道,坏宗庙,与民更始”。贾谊的批评,应能代表西汉初期君臣的共识。秦二世大规模废毁先祖宗庙、建立七庙制,被认为是失败的改革。从贾谊的表述来看,这甚至被看作秦速亡的直接原因之一。而秦始皇在全国县道广立太上皇庙、要求地方官员定期“行庙”的做法,则是彰显权威之举,可能使地方官吏形成了深刻的记忆,刘邦正是其中之一。宗庙制度,上的“承秦立汉”,所承的,是始皇之秦。
西汉初年的太上皇庙与秦代也有一些区别,将郡国庙此后的发展导向了不同方向。首先,刘邦需要太上皇庙承担实际的礼仪用途。高祖十二年(公元前195年)刘邦去世,在他下葬的次日,太子刘盈至太上皇庙即位为帝:“丙寅,葬。己已,立太子。至太上皇庙。群臣皆曰:'高祖起细微,拨乱世反之正,平定天下,为汉太祖,功最高。’上尊号为高皇帝。”《汉书·高帝纪》所载与此基本相同,所异者唯刘邦下棺当日,群臣与太子即至太上皇庙:“五月丙寅,葬长陵。已下,皇太子群臣皆反至太上皇庙。”惠帝在太上皇庙即位、上尊号之举,点出太上皇庙存在的必要性。开国之君刘邦起于布衣,前无可尊之庙,只有立太上皇庙,诸多需在宗庙进行的礼仪才能够举行。西汉立太上皇庙,不仅是对始皇的模仿,也有礼仪运作的实际考量。
再者,刘邦所设立的太上皇庙,在地域分布上局限于诸侯王都。西汉初年的太上皇庙的所在,值得略作考察。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八月,不计汉没有控制权的闽粵国,此时共有9个诸侯国,8名诸侯王,分别为淮南王(英布)、燕王(卢绾)、荆王(刘贾)、楚王(刘交)、齐王(刘肥)、梁王(彭越)、赵王(刘如意)、代(有相陈豨,赵王遥领)、长沙王(吴臣),其中有四个异姓诸侯王国。异姓诸侯王国是否立了太上皇庙?《汉书》既云“令诸侯王皆立太上皇庙于国都”,则无同姓、异姓之分。此时异姓诸侯王数量近于半数,梁王、淮南王等人为占据东方要津的骁将。在设立太上皇庙这种敏感事件上区别对待,也与当时的形势不符。西汉初年,诸侯王国独立性很高,史籍中往往与“汉”并立对举,至文帝时犹然。刘邦所设的太上皇庙并不局限于刘氏宗亲,而是刻意在非“汉”所属之地设立汉之宗庙。
西汉一代的太上皇庙总数多于高祖十年所设,在此也可一并说明。诸侯王国的太上皇庙,随诸侯国的变动间有增减。如《汉书》载宣帝甘露元年(公元前53年)四月,“中山太上皇庙灾”。中山国设立于景帝前元三年(公元前154年)七国之乱后,中山国的太上皇庙,最早为此时设立。此外,史籍记载郡也设有太上皇庙。如《汉书·元帝纪》载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三月诏书,曰:“乃二月戊午,地震于陇西郡,毁落太上皇庙殿壁木饰,坏败源道县城郭官寺及民室屋,压杀人众。”则陇西郡有太上皇庙,唯修造的时间难以确定。从此可知,太上皇庙在刘邦身后有增补,也不止设立于诸侯王国。不过,高庙建立之后,太上皇庙在国家重大典礼中的地位就被取代了。
刘邦去世之后,惠帝“令郡国诸侯各立高祖庙,以岁时祠”。景帝前元元年(公元前156年),高庙被奉为“帝者太祖之庙”,地位不同于其他宗庙。“帝者太祖之庙”一名,也与二世为秦始皇庙所上称号“帝者祖庙”极为相似。西汉一代,高庙的地位至尊无两。
自惠帝起,新君即位谒见高庙,成为一定之规。霍光废刘贺时即上奏太皇太后,言:
“宗庙重于君,陛下未见命高庙,不可以承天序,奉祖宗庙,子万姓,当废。”臣请有司御史大夫臣谊、宗正臣德、太常臣昌与太祝以一太牢具,告祠高庙。
刘贺未受命于高庙,废刘贺又需告祠高庙,可见高庙对于嗣君的权威。皇后亦有谒高庙之礼,加元服、更名等重要礼仪,均于高庙进行。此外,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曾重新排定功臣次序,为了保证其权威性,排定的功臣朝位也存于高庙。吕后诏曰:“……今欲差次列侯功以定朝位,臧于高庙,世世勿绝,嗣子各袭其功位。其与列侯议定奏之。”王莽篡汉前后,仍在这一语境中利用或镇压高庙的权威。王莽在高庙受禅,是模仿西汉其他皇帝,在高庙接受刘邦认可。新莽后期政权不稳时,王莽“又感高庙神灵,遣虎贲武士入高庙,拔剑四面提击……”。总之,在西汉一朝,高庙的功能和地位,事实上实现了秦始皇与二世对始皇宗庙的设想。
西汉初年的皇帝们继承了秦始皇宗庙的思路,一是通过立太上皇庙领起宗庙序列;二是尊崇“帝者太祖之庙”;三是在大空间范围中广立郡国庙。郡国庙的不断设立,延续直至宣帝年间。
2.何谓“郡国庙
解明了从秦以来的传统,还需要再清理西汉“郡国庙”的空间分布与地位,其意义也有待阐明。
在此,需要对“郡国”之所指略作澄清。惠帝即位后,在全国广立高庙。《汉书·惠帝纪》载,惠帝元年“令郡、诸侯王立高庙”。颜注曰:“诸郡及诸侯王国皆立庙也。今书本郡下或有国字,流俗不晓妄加之。”颜注强调,立庙地点为诸郡与诸侯王国,但文本中原无“国”字。不过,《史记·高祖本纪》则明言:“令郡国诸侯各立高祖庙,以岁时祠。”景帝即位后,特尊文帝之位,立文帝为太宗,亦按高庙之制广立文帝庙。制书中亦言庙立于“郡国诸侯”:“郡国诸侯宜各为孝文皇帝立太宗之庙。诸侯王列侯使者侍祠天子,岁献祖宗之庙。”《汉书》所录诏书文字与之大致相同。阿部幸信提出,武帝之后,“郡国”才成为“天下”的代名词。汉初所谓“郡国诸侯”之“郡国”,指的是郡与侯国。《惠帝纪》中的“郡、诸侯”,乃后人不晓“郡国”之义而妄改。从现有材料看,《惠帝纪》的“郡诸侯”,与《高祖本纪》之“郡国诸侯”含义相同。《史记》《汉书》中的“郡国”,多数仍泛指“天下”,侯国不在其列。如《史记·封禅书》载高祖立灵星祠事,云“其令郡国县立灵星祠,常以岁时祠以牛”。此句至“郡国”应一断,指天下郡国每县均立灵星祠。《史记》中也偶见“郡诸侯”的提法,如《魏其武安侯列传》有“天下士郡诸侯愈益附武安”,《索隐》云:“谓仕诸郡及仕诸侯王国者,犹言仕郡国也。”《索隐》增字而解,但断句正确,此句应断为“天下士、郡、诸侯”,“郡诸侯”犹言“郡国”。《史》《汉》所载立于“郡国诸侯”的高祖、文帝庙,应理解为立于郡治与诸侯王都较妥。
除郡国高祖、文帝庙外,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六月庚午,尊孝武庙为世宗庙,奏《盛德》《文始》《五行》之舞,天子世世献。武帝巡狩所幸之郡国皆立庙”。宣帝尊武帝为世宗,立武帝庙于武帝曾巡幸之郡国。郡国世宗庙的分布空间较之前有所收缩。西汉郡国庙不像秦代那样进入县一级的行政单位,或许与行政成本有关。
此外,郡国庙还包括惠帝所立的两所“原庙”。所谓“原庙”,即“再立之庙”。《汉书》颜注曰:“原,重也。先以有庙,今更立之,故云重也。”第一所原庙立于长安渭北,设立时间不详。惠帝无意间在高祖衣冠出游道上另修了一条复道,叔孙通建议他改换衣冠出游之路,渭北原庙由此而兴。第二所原庙设于沛县,惠帝五年(公元前190年),他“思高祖之悲乐沛,以沛宫为高祖原庙”。设立渭北原庙时,叔孙通进言:“愿陛下为原庙渭北,衣冠月出游之,益广多宗庙,大孝之本也。”叔孙通以为“广多宗庙”可视为大孝之本,并无经典依据,不如说是一种顺应时势的解释。此后的宗庙则不再如此随意,均设于郡国治所。
综上,设立在长安以外的太上皇庙、高庙、文帝太宗庙、武帝世宗庙以及两所原庙,即西汉人所言之“郡国庙”。至西汉末年,郡国宗庙共167所,《汉书·韦贤传》总结说:“凡祖宗庙在郡国六十八,合百六十七所。”
梳理了郡国庙的空间分布,下一个要讨论的问题是,郡国庙与长安宗庙的关系如何?本文认为,郡国宗庙与长安宗庙的区别,仅在于是否有天子亲祀。首先,当郡国庙遭到破坏时,皇帝应对郑重,与对待长安宗庙无别。前元三年(公元前154年)七国之乱中,景帝下诏,指责胶西王刘印:“今印等又重逆无道,烧宗庙,卤御物,朕甚痛之。朕素服避正殿,将军其劝士大夫击反虏。”七国之乱,吴楚与汉在梁地相持,未过函谷关,此处的“宗庙”,应指郡国太宗庙。郡国宗庙被叛军破坏,景帝的应对是“素服、避正殿”。相似的例子还见于宣帝本始四年(公元前70年)夏四月,四十九个郡国发生地震,北海、琅琊两郡的宗庙遭到破坏,“诏曰:'……乃者地震北海、琅邪,坏祖宗庙,朕甚惧焉……’大赦天下。上以宗庙堕,素服、避正殿五日。”诏书中直言“宗庙堕”,并未区别长安庙与郡国庙。宣帝的应对亦为“素服、避正殿”。素服、避正殿乃皇帝用以应对重大灾异或凶事的礼节,如哀帝因灾异连现而避正殿。汉代几次皇帝素服,多数与宗庙有关,如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四月,高园便殿失火,武帝素服五日。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五月,长安孝文庙正殿失火,昭帝与群臣皆素服。甘露元年(公元前53年)四月,太上皇庙和孝文庙先后失火,宣帝素服五日。这几次失火,均发生在长安宗庙及其附属建筑,皇帝应对的方式均为素服。可见,文帝与本始四年宣帝应对郡国宗庙被破坏的方式,与对待长安宗庙并无不同,甚至略有过之。
再者,郡国庙与长安庙一样属于皇帝所有。前引《史记·吴王濞列传》中使用了“御物”一词,《集解》引如淳曰:“宗庙在郡县之物,皆为御物。”颜注曰:“御物,供宗庙之服器也。”前引文帝时有人盗窃长安高庙座前玉环,张释之也以“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宗庙虽然设在郡国,但仍属皇帝之“御物”。
最后,郡国庙所使用的祭祀礼仪,也与长安宗庙十分相似。近年海昏侯刘贺墓出土了大量简牍,其中有一组简文记录刘贺为昌邑王时的宗庙祭祀礼仪。其仪节程序与《汉书·礼乐志》中记载的皇帝宗庙祭祀礼仪相似度极高。简文的全部状况还不完全清楚,但已足以证明诸侯王在本国宗庙主持的祭祀礼仪,本于皇帝在长安宗庙所行。
3.西汉中期郡国庙功能的演进
廓清了郡国庙的分布与地位,最后可能也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西汉的郡国庙是否始终保持着刘邦时代的意义?要回答这个问题,就不得不回到起点,先讨论何谓“宗庙”。
先秦宗庙的核心因素有三点:祖先崇拜、父系家族、宗法制。按照礼书设计,唯庶人无庙,从天子到士均有庙,唯庙数不同而已。由同一父系血缘系联而成的家族,祭祀共同的祖先,可以看作宗庙祭祀的基本定义。先秦时代的宗庙祭祀,与封建制和宗法制无法剥离。概括地说,宗庙祭祀往往涉及昭穆制度与亲疏关系,即《礼记·中庸》所谓“宗庙之礼,所以序昭穆也”。关于亲疏关系,《左传》襄公十二年所记可为一证:“秋,吴子寿梦卒,临于周庙,礼也。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是故鲁为诸姬,临于周庙;为邢、凡、蒋、茅、胙、祭,临于周公之庙。”根据亲缘关系的远近,鲁君在不同的地点行哭临之礼。总之,“秩序”是国君宗庙祭祀中的核心概念,其中又包括祖宗排列的顺序、享受祭祀的等级,祭祀的主持者等内容。君主(或宗主)亲祭于祖宗序列得当的宗庙之中,既符合早期传统,也是礼书所认可的合宜的宗庙祭祀。
在上文所论的基础上,就有可能跳出既往的框架,理解秦县道太上皇庙的意义。县道庙虽然沿用“庙”之名,事实上却重新定义了何谓“宗庙”。首先,秦始皇彻底废止了分封制,宗法制度不复存在,这就取消了先秦宗庙存在的基础。其次,在县道庙这一框架下,理论上每个皇帝死后都可以在全国立庙,这既绕开了庙数问题,也在最大限度上淡化了昭穆序列。最后,主持县道庙祭祀者为地方官吏,与皇帝没有血缘关系,完全违背宗子亲祭的传统。秦始皇的县道庙,与其说是对宗庙意义的极度扩张,不如说是对先秦宗庙的无限稀释甚至彻底反动。总之,在建国之初,秦始皇重新定义了何谓帝国宗庙。刘邦与惠帝所继承的,就是他留下的帝国宗庙系统:至高无上的“极庙”与由基层官吏管理的县道庙的混合物。
有别于西汉初年对秦的模仿,从景帝开始,立庙已经逐渐失去了融入基层行政、宣告政权存在的意义,而变成了对皇帝道德和功绩的追认。文帝生时立庙,名曰“顾成”。他去世时留下遗诏,要求天下臣民缩短服丧时间,简化一切服丧礼仪。广立宗庙,似与文帝遗诏的精神不符。但景帝甫一即位,就盛称文帝功德,要求群臣“具为礼仪”,即制定与文帝的功德匹配的仪式程序。制书最终的决议是:
世功莫大于高皇帝,德莫盛于孝文皇帝。高皇庙宜为帝者太祖之庙,孝文皇帝庙宜为帝者太宗之庙。天子宜世世献祖宗之庙。郡国诸侯宜各为孝文皇帝立太宗之庙。
这段文字层次分明,开篇裁定高祖与文帝的功德,此后的庙号、天子世世献以及郡国文帝庙,都是与他们的功德匹配的“礼仪”。此外,景帝的诏书中提及“祖有功而宗有德”,有受儒书影响的痕迹。这提醒我们注意,文帝与惠帝是兄弟关系,属于昭穆中的同一序列。先秦时代的宗庙祭祀中,兄弟相继的君主的位置如何安排常引起争议。景帝很可能也试图通过裁定礼仪,确定文帝在宗庙系统中的地位,预先处理继承序列中的微妙问题。
宣帝为武帝立郡国世宗庙,也同时涉及宗庙秩序与对皇帝功德的认定。宣帝即位之后,首先考虑祖父刘据在世系中的位置问题。本始元年(公元前73年)六月,宣帝下诏:“故皇太子在湖,未有号谥,岁时祠,其议谥,置园邑。”这一诉求被很可能是以霍光为首的“有司”拒绝:“礼'为人后者,为之子也’,故降其父母不得祭,尊祖之义也。陛下为孝昭帝后,承祖宗之祀,制礼不逾闲。谨行视孝昭帝所为故皇太子起位在湖,史良娣冢在博望苑北,亲史皇孙位在广明郭北。”接着,有司建议给史皇孙夫妇上谥号曰“悼”,陵园规格比诸侯王,置奉邑三百家,给刘据谥号“戾”,仅置奉邑二百家。这一回复坚持武帝以来对刘据的评价,并引用“为人后者为之子”,强调宣帝是昭帝的继嗣,不鼓励他祭祀自己的祖父一系。有司明确拒绝宣帝追溯父系祖先的愿望。为史皇孙夫妇提高守冢规格,似乎只是一种在策略上对宣帝个人情感的安慰。这是西汉君臣第一次就如何处理亲属关系与继承关系出现异见。此后一年即本始二年,宣帝即尊武帝为“世宗”,所巡狩郡国均立庙。考虑到宣帝先为戾太子议谥,我们不能不推想,立世宗庙之举是一种迂回的做法。宣帝未能为祖父戾太子求得一席之地,只能上溯至更远的祖先武帝,以尊崇武帝的方式确认自己在世系中的位置。此外,在继承关系上,宣帝也面临着与文帝相似的问题。宣帝为昭帝的兄长刘据之孙,与昭帝同属昭穆中的“昭”序列。宣帝为武帝立庙,固然可以说是对武帝德行的认可,但似乎也隐含追溯先世,确认自身位置的用意。
宣帝盛称武帝“功德茂盛”、尊为世宗,但仅在他巡幸过的郡国立庙,这很有可能也是出于霍光的干预。可以作为佐证的是,昭帝初立时,燕王刘旦曾上书请为武帝立郡国庙:
[刘旦]复遣中大夫至京师上书言:“窃见孝武皇帝躬圣道,孝宗庙,慈爱骨肉,和集兆民,德配天地,明并日月,威武洋溢,远方执宝而朝,增郡数十,斥地且倍,封泰山,禅梁父,巡狩天下,远方珍物陈于太庙,德甚休盛,请立庙郡国。”
刘旦力陈武帝“德甚休盛”,与宣帝所言如出一辙。可见,以广立郡国庙宣扬皇帝的功德,是能够为时人接受的想法。不过,霍光的应对是赐钱三千万,益封三千户,但未准其奏,似对这一提议有所保留。宣帝在行所巡狩的郡国立世宗庙,可能是他与霍光在当时政治形势之下的一种相互妥协。
从景帝到宣帝,郡国庙逐渐变为表彰皇帝功德与确认他们(或继任者)在世系中位置的手段。先秦宗庙祭祀中反复发生的继承关系与亲缘关系的冲突,也渐现端倪。但是,郡国庙显然具有十分有效的缓冲作用,这些与继承制有关的分歧从未给西汉宗庙体系带来真正的冲击。而到了西汉后期礼制改革开始时,先秦宗庙制度中的核心问题——“秩序”再次主宰了相关争论。

三 重估西汉末年的宗庙制度改革

西汉中后期笼罩在复古改制的风潮之中。一系列的礼制改革,由宗庙改革首发其端。自元帝至王莽时代,西汉末年的宗庙制度经历了反复争论与修正,学者已有十分充分的讨论。先贤的研究常将郡国,庙的废弃与长安宗庙的设置相提并论。事实上,它们是整个宗庙改革的两个阶段。郡国庙在宗庙改革之初就被彻底废除,并成为后续改革的基础。下文将重新讨论废除郡国庙的意义以及西汉末年礼制改革对宗庙的重新定义。
1.亲祀的意义:郡国庙的废除
无论从时间线上看,还是从改制者的论证逻辑上看,都应将废除郡国庙看作宗庙改革乃至整个礼制改革的第一步。永光四年(公元前40年),元帝下诏与群臣商讨宗庙改革问题,第一次讨论即集中在郡国庙问题上。这次讨论的详情,后文还将详论。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郡国庙的罢废未经任何争论便立即施行。此后,长安宗庙寝园的废立还经过几次反复,而郡国庙则被彻底废除,再未恢复。固然,郡国庙于经无据,不过,这种毫无反复的废止,似乎并非理所应当。如前所述,郡国庙同为祖宗之庙,地位向来尊崇。而且,郡国庙祭祀沿用已久,具有强大的惯性。就后一点而言,西汉末年神祠祭祀的屡罢屡复可以作为参照。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匡衡、张谭请求罢废全国683所神祠中的475所。此后,地方神祠不断借各种名目得以恢复。建平二年(公元前5年),哀帝全面复兴地方神祠,总数七百余所,甚至超过被罢废者。地方神祠祭祀对象各异,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似乎比郡国庙更不堪一击。然而地方神祠祭祀的惯性极为强大,大儒、宗室刘向亦为之辩护。同时,皇帝也畏惧神祠所主神衹的力量,每遇继嗣艰难、身体不适,就转而乞灵于旧神祠。与地方神祠顽强的生命力相比较,郡国庙几乎显得不堪一击。
至少在《汉书》的记载中,未见有为郡国庙辩护者。唯一反弹的力量,来自刘氏家族内部。废除郡国庙后一年,元帝身体状况欠佳,梦见祖宗谴责他罢废郡国庙,他的弟弟楚孝王也做了同样的梦。《汉书·韦贤传》载:“后岁余,玄成薨,匡衡为丞相。上寝疾,梦祖宗谴罢郡国庙,上少弟楚孝王亦梦焉。上诏问衡,议欲复之,衡深言不可。”可见,郡国庙依然被看作有祖宗神灵依止的宗庙,元帝受到了沉重的精神压力。即便如此,郡国庙依然未被恢复,这恐怕能够说明,郡国庙已经失去了真正的意义与生命力。元帝朝的臣子理解早期郡国庙具有“一民之至权”“系海内之心”的功能。只是在他们看来,这些功能早已随着国家的稳定而逐渐消失了,郡国庙带来的问题更为严重。
汉代的郡国庙制度,首先面临着非常现实的问题。一般认为,郡国庙祭祀繁秽,造成了沉重的财政负担,是导致宗庙改革的直接原因,《汉书·韦贤传》中的一段文字常被学者引以为据。不过,这条材料所记载的事实上是长安寝、庙、园的祭祀花费,并不涉及郡国庙。为方便讨论,先全文引用如下:
凡祖宗庙在郡国六十八,合百六十七所。而京师自高祖下至宣帝,与太上皇、悼皇考各自居陵旁立庙,并为百七十六。又园中各有寝、便殿。日祭于寝,月祭于庙,时祭于便殿。寝,日四上食;庙,岁二十五祠;便殿,岁四祠。又月一游衣冠,而昭灵后、武哀王、昭哀后、孝文太后、孝昭太后、卫思后、戾太子、戾后各有寝园,与诸帝合,凡三十所。一岁祠,上食二万四千四百五十五,用卫士四万五千一百二十九人,祝宰乐人万二千一百四十七人,养牺牲卒不在数中。
《韦玄成传》所载全国各类宗庙的祭祀次数和人员数量,数字巨大,需要略作分疏。郡国庙共有167所,长安又有宗庙9所(太上皇、高祖、惠、文、景、武、昭、宣、皇考),此外宗庙各有陵寝,部分无庙的皇室宗亲也有寝园,长安寝园合计30所。按照文中给出的祭祀频率计算,下文所谓“一岁祠,上食二万四千四百五十五”与位于长安的帝后之寝园每年上食的次数大致相合。以这段文字的行文逻辑,后文所记载的卫士与祝宰乐人的数量,应也指侍应长安宗庙寝园的人次。郡国庙耗费的人力、物力成本较高,结论固大致不错,但应另寻证据。
郡国庙的运行,应当是地方财政支出相当重要的一项。宗庙改革后,元帝的疾病缠绵不愈,匡衡不得不向高庙、文帝庙和武帝庙祈祷,祷文就提及“间者岁数不登,百姓困乏,郡国庙无以修立”。郡国庙所牵涉的空间与机构众多,花费应不在少数。不过,一方面,郡国庙撙节开支,不必一定通过宗庙改革才能完成。在永光年间的宗庙改革之前,中央就试图减省郡国宗庙祭祀的花费。元帝曾在贡禹的建议下“减诸侯王庙卫卒,省其半”。另一方面,如能通过向神灵献祭,缓解皇帝的焦虑,祭祀的花费并非不可承担。如因为没有继嗣,哀帝大规模恢复地方祠庙,“一岁三万七千祠”,祭祀次数甚至超过了长安的宗庙寝园。因此,郡国庙的罢废,还有其他更为直接的原因。
郡国庙在礼制改革中所面临的核心危机,在于天子不能亲祀。贡禹在元帝时首倡宗庙改革,就已经将长安庙和郡国庙分开讨论。他认为,位于长安的宗庙应施行七庙迭毁制度,而郡国庙应被废弃的原因是“不应古礼”。现存文献中没有保存贡禹对郡国庙更详细的讨论。不过,从此后的讨论来看,“不应古礼”中的核心问题,即是“亲祀”。
永光四年,元帝“下诏先议罢郡国庙”,诏云:“往者天下初定,远方未宾,因尝所亲以立宗庙,盖建威销萌,一民之至权也。今赖天地之灵,宗庙之福,四方同轨,蛮貊贡职,久遵而不定,令疏远卑贱共承尊祀,殆非皇天祖宗之意,朕甚惧焉。”在诏书中,元帝的立场十分明确:天子应当亲祀宗庙,而不应让“疏远卑贱”之人代行其职。他还引《论语》“吾不与祭,如不祭”为支持。这是一个关键性的声明。以韦玄成为代表的群臣支持他的看法,并提出两条支持性的说法,可以分列于下:

立庙京师之居,躬亲承事,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助祭,尊亲之大义,五帝三王所共,不易之道也。

《春秋》之义,父不祭于支庶之宅,君不祭于臣仆之家,王不祭于下土诸侯。
韦玄成等人重复了元帝诏书的主要观点,并给予支持性的论据。他们认为,其一,宗庙应在京师,由皇帝亲祭;其二,宗法制度中地位较低的支庶、诸侯王,阶级地位较低的臣仆,没有资格祭祀大宗、先王、国君。不难看出,元帝君臣的主要论证,都围绕“天子亲祭宗庙”展开。西汉时代,长安的祖宗庙本由天子亲祀,“诸侯王、列侯使者侍祠天子”。郡国庙数量众多,天子不可能亲祀,因此就不可能合乎上述宗庙祭祀的基本要求。换言之,元帝君臣把“宗庙”和“天子亲祀“联系起来,事实上要达到的目的,是纠正秦始皇以来对于宗庙的定义。
郡国庙赋予了诸侯王和郡长官祭祀宗庙的权力,弱化了皇帝与宗庙之间唯一的联系。礼制复古派则坚持首都的神圣与皇帝亲祭的必要,要求将宗庙祭祀的权力掌握在皇帝手中。只有废除了郡国庙,接下来废除位于长安的寝、庙、园与对庙数的讨论,才有可能进行。元帝意欲恢复郡国庙时,匡衡“深言不可”。郡国庙一经废除不能再恢复,其根本原因在此。
2.礼与亲:长安寝庙园的兴与废
郡国庙罢废月余后,元帝又与群臣讨论长安宗庙的迭毁问题,开启了宗庙改革的第二个阶段。这一阶段的改革有两个焦点:一是长安的寝、庙、园的废立;二是对庙数的争论。本部分将主要聚焦于前者。
庙数是宗庙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涉及到迭毁和庙号等诸多关键问题,过去学者的讨论基本集中于此,本文不再赘述。为方便后文展开,在此还需借助《汉书》的记载与前贤的讨论,再粗略勾勒一下事件的大致线索。群臣对于长安宗庙如何改革,迟迟不能达成一致,“于是上重其事,依违者一年”。群臣意见相左之处,主要集中在迭毁对象上。韦玄成提出,太上皇、孝惠、孝文、孝景四庙亲尽宜毁;皇考庙亲未尽,不毁。从毁孝文庙的提议看,韦玄成并不承认之前的庙号。他的建议破绽颇多,激起了不少反对意见。按照《韦贤传》的记载,反对意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认为应当尊重过去颁布的庙号,不毁文帝、武帝庙;另一类提出应当按照礼制规定,迭毁未即位的皇考庙。元帝几经犹豫,提出保存文帝庙,毁掉景帝、皇考庙的建议。而韦玄成最终仍然建议保留元帝祖父的皇考庙,迭毁太上皇、惠帝庙,对景帝庙未置一辞。从后面的讨论看,景帝庙未毁。值得一提的是,以上争论都是在“五庙而迭毁”的前提下展开的。这一前提一直维持至哀帝时代刘歆正式提出七庙说为止。
迭毁对象以外,寝、庙、园的罢与复及其顺序,更能反映出这一时期宗庙改革争论的焦点及其微妙之处。在将郡国庙作为主线之后,这一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研究的空间。为了便于观览,先将寝、庙、园罢废的时间线索梳理如下表:
元帝废除与恢复不同寝庙园的顺序,颇值琢磨。郡国庙被废之前,昭灵后(刘邦母)、武哀王(刘邦兄)、昭哀后(刘邦姊)等人的陵园首先被废。这些帝国祖先与皇帝的亲缘关系较为疏远,废除他们的祭祀场所或许不致遭受太多物议,可为罢废郡国庙的先声。一年之后,元帝先后罢废了太上皇与惠帝的寝、庙、园以及不是嫡配的国君之母孝文太后(文帝母薄太后)、孝昭太后(昭帝母)的寝园。他废除长安宗庙的措施,至此告一段落。
因为没有继嗣,元帝随后不断恢复此前废除的寝庙园。首先得以恢复的是戾太子(元帝曾祖父)园,此后是太上皇庙,而惠帝庙恢复最晚,甚至在昭灵后、武哀王等人之后。个中原因难以确言。不过,没有后人的惠帝在宗庙序列中一直处于无足轻重的位置,成帝时惠帝庙即再次被毁,并且始终未得恢复。元帝甫一去世,以匡衡为代表的官员旋即再次毁庙。他们几乎罢废了所有元帝恢复的祭祀场所,甚至包括元帝时未毁的景帝庙。从废毁景帝庙的行为来看,匡衡的作为似比韦玄成等人更为激进。但是,韦玄成仅保留了皇考庙(元帝祖父),以为“亲未尽”。匡衡等却一并保留了卫思后(戾太子母)和戾太子园。再考虑到元帝恢复宗庙时最先恢复戾太子园,不难发现,宣、元、成三帝直系的男性祖先的祭祀场所此时均得以保存。这或许是虑及元帝在宗庙问题上的反复,匡衡等人为了安抚成帝的情感、减少毁庙的阻力,主动保留了事实上不符合儒家礼制的寝园。宗庙对家族的佑护作用与对皇帝情感意义,制衡了礼书中的严格规定。
同样苦于没有继嗣,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成帝再度恢复长安寝、庙、园。此次唯有太上皇寝、庙、园得以恢复,惠帝、景帝庙皆未恢复。为何仅恢复时代最远、“亲尽”无疑的太上皇庙,耐人寻味。《韦贤传》中于此事下记载“昭灵后、武哀王、昭哀后并食于太上寝庙如故,又复擅议宗庙之命”。从此也许可以推测,此时景帝、惠帝之主各按昭穆置于太祖、太宗庙中祭祀,而通过恢复太上皇庙,曾享受祭祀的帝国祖先也得以各安其所。在礼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中,成帝仍然使所有祖先都得到了祭祀。元帝时代,一度蠲除了吕后制定的擅议宗庙者弃市的法令:“初,高后时患臣下妄非议先帝宗庙寝园官,故定著令,敢有擅议者弃市。”河平元年的变动之后,成帝再次恢复了擅议宗庙之命,可见他恢复祖宗祭祀的决心。元帝和成帝都是礼制改革的支持者,但当有限的寝、庙、园集中在长安后,宗庙对皇帝本人及其继嗣的保护(或诅咒)的功能便凸显出来。无论礼制改革派多么激进,他们在实际的操作中都受此牵制。《汉书·龚胜传》中记载了龚胜的事迹:
后数日,复会议可复孝惠、孝景庙不,议者皆曰宜复。[龚]胜曰:“当如礼。”[夏侯]常复谓胜:“礼有变。”胜疾言曰:“去!是时之变。”
此事未精确系年,但此事数日前的事件为丞相王嘉上书荐梁相事。建平三年(公元前4年)王嘉为相,元寿元年(公元前2年)王嘉下狱死,此事应发生在这三年之间。这说明哀帝时代,还曾有过恢复惠帝、景帝庙的讨论,而“议者皆曰宜复”。可见,在宗庙事务中,皇帝作为家族一员的身份与情感,总具有相当的权重。而儒书中的“礼”,也围绕这一点有了腾挪、阐发的空间。这就是龚胜所说的“时之变”。
平帝元始年间,王莽批评元帝至哀帝的宗庙改革,其中最为激烈之处,仍是宣、元以来的迭毁问题:“孝宣皇帝以兄孙继统为孝昭皇帝后,以数,故孝元世以孝景及皇考庙亲未尽,不毁。此两统贰父,违于礼制。”最后,在王莽的主持下,宗庙秩序与皇帝庙号得以排定:高皇帝为太祖(景帝所定)、文帝为太宗(景帝所定),武帝为世宗(宣帝本始元年初封,哀帝时经刘歆讨论确定),宣帝为中宗、元帝为高宗(王莽所定)。元帝以来动荡不已的西汉宗庙制度,至此得到了极为短暂的定型。
在西汉末年宗庙改革的不断反复中,宗庙体现出它作为家族祭祀之所的真正意义。此后漫长的时间中,礼与亲成为宗庙制度运转中持续的张力。这种争论与批评,在元帝之前从未出现过。郡国庙对于帝国宗庙系统的意义,在它们被废除之后以另一种方式体现出来。西汉末年的宗庙改革,改变的不仅是庙数和祭祀方式,更是在秦始皇之后,再次重新定义了何谓“帝国的宗庙”。这次改革意义深远,影响波及整个帝制时代。

四 结论

先秦的宗庙祭祀与封建宗法制相伴。在理想的状态下,继承人应为嫡长子,由他代表大宗之主祭祀祖先。小宗随着不断繁衍、分封,渐渐失去祭祀远祖的权力。实际的君位继承,则常无法按照理想状态进行。按照儒家经典规定,如果遇到小宗人继大宗的情况,国君应克服血缘的限制,履行先君继嗣的义务,放弃祭祀自己的生父。事实上,少有国君能够做到这一点。作为他人之子的国君,与作为君位继嗣的国君之间的冲突,是宗庙祭祀中反复出现的乐章。《左传》记载了文公二年发生的“跻僖公”事件,可以看作这一传统冲突的早期蓝本:
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太庙,跻僖公,逆祀也。于是夏父弗忌为宗伯,尊僖公,且明见曰:“吾见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后小,顺也。跻圣贤,明也。明、顺,礼也。”
文公在太庙举行祭祀,将父亲僖公的享祀之位登于闵公之上。闵公为僖公的兄长、先君,应排在僖公之前。不过,闵公即位两年被弑,没有后人。拥有后人的僖公得以在祭祀序列中超迁。这样的争议,在帝国时代不断重演,君主总希望祭祀自己的生父,也总是能够得到支持者。
从这种重复看来,宗庙制度似乎从先秦连续地发展到了西汉。因此,在清以来学者的讨论之中,郡国庙被看作一条没有来由的违礼歧路。西汉末年的礼制改革,才让宗庙制度回到西周以来的正轨。而将郡国庙放人家一国关系的框架下解释,同样也是默认先秦秦汉的宗庙具有连续性,试图在家与国的缝隙中安置郡国庙这一突兀的存在。
然而,宗庙制度并不曾连续发展。岳麓秦简所揭示的县道太上皇庙的存在,说明县道庙与郡国庙绝非权宜,值得更为郑重地对待。秦始皇越过先秦传统,首次建立了帝国宗庙的定义。他破除了宗族的存在,使宗庙仅属于皇帝。他不计成本,在县道建立近千所宗庙,要求频繁的巡察与祭祀。如果他的思路被一直执行下去,祭祀帝国祖先将成为地方日常行政的环节。县道庙的存在,还说明立庙的数量不存在限制,事实上规避了继承制度对宗庙秩序的影响。昭穆问题,也因此从未在元帝之前的讨论中出现过。西汉末年的儒者们将宗庙集中到首都长安,同时将封建宗法制度下宗庙的传统问题带回了帝国的宗庙制度中。礼制改革对于庙数和迭毁制度的要求本于礼书,并非先秦实际施行过的制度。西汉末年的礼制改革,结合先秦传统与礼书的设计,开启了帝国宗庙的新阶段。

西汉末年的宗庙制度改革,像是秦二世改革的遥远回响,但这次改革未再招致任何批评。随着帝国制度的运转成熟与儒学话语权的提高,宗庙回到了首都,遵从儒学经典设定的规范。东汉以来,关于宗庙秩序的争论几乎从未休止,但这些争论总是发生在儒家礼学的框架之中。郡国庙再未复兴,而秦始皇和他的县道庙,则被长久地遗忘了。

END


作者为理学博士,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副教授;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2年第10期,注释从略。

郑重声明:

据反映和编辑部发现:近期有不法机构和个人盗用《史学月刊》编辑部名义,向作者发放稿件录用证明文件,并收取相关费用等。在此郑重声明:本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出版,发表文章不收取任何费用,凡以我刊名义收费者,均系假冒诈骗行为。再次提醒作者,谨防上当受骗。

另,作者来稿,请采用打印稿和电子文本同时寄送的办法。具体请参照本刊投稿须知(本刊官网与“shixueyuekan”公众号有详细说明)。

敬请广大读者和作者相互转告周知,感谢您的支持和厚爱。

《史学月刊》编辑部

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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