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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明清时期特殊的土地所有制:一田二主,对未来发展有哪些影响

引言: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对于中国古代的历朝统治者来说,土地都是绕不开的心头大事,每个朝代都会出台因地制宜的土地政策,以达到巩固国家政权、维持社会稳定、发展国计民生的目的。

从夏商周土地国有的“井田制”,到春秋战国商鞅变法提出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到后面曹魏的“屯田制”、唐朝的“均田制”,无不体现了统治者统筹全局的心胸智慧。

明清两代是古代封建社会发展的集大成者,其在土地方面的政策制度,也已经发展到高度完善的程度。

明清时期开创性地实行“一田二主”的土地所有制,将土地这份生产资料一分为二,田骨和田面各自拥有独立产权。

农户抵押土地获得贷款,但依然保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最终又发展从成殊途同归的永佃制,地主和佃农共同占有同一块土地,体现了封建社会萌生的早期资本主义思想。

一、“一田二主”制度的特征:民田为主、不抑兼并、地权分化、赋役合并

(一)两田兼之,民田为主

明朝初年,全国土地呈现出官田少、民田多的基本形态,在土地制度上继承宋元时期的“两田制”,并结合社会实际加以改良,实行“两田兼之,民田为主”的“占田制”。

这一时期的官田主要来自前朝官地,以及官府查抄没收所得割据势力的土地,以苏、松地区为代表。大片王公贵族的土地籍没入官,收归国有。

《明史·食货志》记载,明初太祖朱元璋平定吴地时,将当地功臣子弟和地主恶霸两大势力的田产尽数没收,统归“官田”,官田以外的土地则一律叫做“民田”。

与宋元相比,明朝官田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份额较小,连15%都不到。以弘治十五年为例,官田和民田的比例大约为一比七。

根据近423万顷的明朝田地总面积计算,官田大约只有五十余万顷。

(二)鼓励垦荒,不抑兼并

有宋一代,由于政权起自国家军队内部,未经历大规模人民起义的社会动荡,广大地主阶级的利益并没有遭受太大的冲击。

为了保障财政税收、稳固刚刚建立的政权,宋太祖即推出前无古人的“不抑兼并”政策,允许甚至鼓励地主兼并贫农的土地。

明清统治者效仿了这一方针,并大力鼓励农民垦荒,规定所垦土地不论有无原主,都归垦荒者本人所有,称作“永业田”。

“永业田”免税三年,开垦面积上也不受限制,大大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洪武年间,明廷还多次组织募民垦荒,将无田的流民、降民等召集起来,统一迁到大片土地尚未开垦的无人区居住,通过政策手段鼓励他们在当地实行屯垦、安居乐业。

因此,在明清开国初期,全国进入一股轰轰烈烈的垦荒热潮,田地面积迅速扩大,自耕农占农业人口的比重也不断上升。

与此同时,皇亲国戚们也想要来分一杯羹,他们往往以“空地”“闲地”的名义,请求天子赐田,甚至动用自己的地位权力,不择手段地夺占民田。

成化十年,定西侯蒋琬向朝廷上奏,说王畿内近半数的良田,都被权势豪强夺占,大量普通老百姓居无定所。又如明熹宗年间,王侯将相甚至皇室公主自家的庄田,动辄就高达上万顷。

(三)一田二主,地权分化

宋元两代,随着私有化进程的发展,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租佃关系悄然改变,租佃契约的出现标志着昔日饱受压迫的农奴制度一去不复返,租赁双方互惠共赢的全新合作模式逐渐成型。

到了明清时期,又在“定额租”的基础上,发展成“一田二主”的永佃制度。

简单说来,“永佃制”就是指佃农只需按期缴纳租子,就能够永久享有某一块土地的耕种权。

地主可以随时向外出售或转让土地,但并不影响佃农在田里继续租种,双方彼此独立互不干涉。在此基础上,地权逐渐分化为田面权和田底权。

地主手握田底权,也就是对土地的所有权,有权用之以收租、抵押、典当或出售,唯独不能随意撤销佃租契约。

而佃农则永久享有对土地的“田面权”,也就是实际使用权,且这项权利也可用来继承、出卖、抵押或者再出租。当然,佃农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地租、田赋、杂税等义务。

明清“永佃权”与宋元时土地政策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佃农对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持有,不必每天提心吊胆地忧虑失去收入来源。

虽然名义上终归不是自己的土地,但也是一笔可以继承的固有资产,生产剩余的额外利益也归自己所有。

如此一来,他们的生活就有了保障,日子有了奔头,自然会更加上心地改良土壤、侍弄田地,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明清与宋元一样,继续采取土地商品化政策,奉行土地的自由买卖,所以民间田面、田底的转租买卖也十分频繁。

有时候,耕种者不知所有者是谁,或者所有者也不认识在田地上耕种的人,但这并不会对田地的农业、商业价值构成影响,双方各行其是互不相干,凸显了早期资本主义的思想。

(四)赋役合并、按亩计征

赋税方面,明朝中期推行“一条鞭法”改革,清朝初年又提出“摊丁入亩”政策。两者叫法不同,但核心内容类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取消几千年来以户和丁为单位的赋税制度,将田赋和丁税合并,实行以田亩为重心的“按亩计征”,有多少亩地,就缴多少税。

其二,明朝以前的广大农民缴纳赋税时,大都以粮食作物等食物作赋、以亲自上阵充军或架桥修路的形式服役。

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日趋繁荣,市场上的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这种古来的赋役方式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官府统一的“以银代征”、“雇工代役”。

这场划时代的赋役改革,大大减轻了压在广大农民阶级肩上的重担,适应了“一田二主”租佃制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明清商品经济的发展

(五)户籍控制相对放松

明清初年,均实行严格的黄册人口登记制度,将军民人等的籍贯户口详加载录,严格控制国内人口的流动,这么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保障国库税收,以及充足的徭役劳动力。

但随着“一田二主”永佃制的大规模普及,加之赋税改革的全面深化,套在农民阶层脖子上的赋役枷锁放松了许多,只要缴纳了足够的佃租和赋税,就可以离开土地,拥有充分的人身自由。

许多农民纷纷背井离乡,第一次去到五湖四海开始全新的生活。

二、“一田二主”的优势和弊端

与宋元以来的土地制度相比,明清“一田二主”的占田制,在私有化方面的色彩进一步加深,本质上属于封建国家所有下的一种私人土地所有制。

国家的宏观操控明显降低,土地所有者只须提前到官府办理手续,就可以不限数量自由买卖。

不过,这一阶段全国的大部分耕地仍然集中在大地主阶级手中,自耕农拥有的土地数量仍然只占一小部分。

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的最后高光,明清两代在土地制度上一脉相承。在这四五百年的时间里,“一田二主”制度之所以得以长期盛行,离不开两方面的优势。

其一,永佃制度中的“地权分化”思想,有效解决了人多地少的深刻矛盾。从经济腾飞的宋朝开始,得益于农业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中原人口进入到一段长期的高速增长期。

到了明清时期,人口已经迈过一亿大关,足足是宋朝时的两倍有余。加上明清时沿用的“不抑兼并”政策,大量土地不断往少数地主手里集中。

这就必然造成越来越多的底层农民丧失耕地,失去养家糊口的收入来源。而永佃制的出台,正好解决了这一难题,通过继承和再租佃的方式,巧妙地将有限的土地进行分割,催生出一批新兴的小农阶级。

与此同时,土地所有权的一分为二,让农民也拥有了一半的土地产权,以及部分的收益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加之精耕细作的大规模普及,农业产量产生了质的飞跃,很好地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顺应了生产关系变化的客观规律,为明清两代农业经济、商品经济的繁荣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二,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赋役改革,彻底揭开了三千年来束缚农民的封建枷锁,缓和了农民对土地和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

加上户籍制度的放宽,使老百姓拥有了更多的自由权利,可谓是生产力层面上的一次解放。

“以银代征”的新式赋税,让农民在生产方式上享有了更大的自主权,既能够收获百姓的叫好,也从客观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

当然,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末期的产物,“一田二主”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首先,土地的所有权和生产权含混不清,必然对经济发展的上限构成制约。

土地“再租佃”的泛滥,使土地不断分割碎化,造成“二地主”“三地主”纷纷涌现,像俄罗斯套娃一样,把传统的租佃关系搅得越来越复杂,土地的产权分离开始走向极端化,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加剧了贫富两极分化的社会矛盾,成为王朝末期大规模农民起义爆发的诱因。

如明朝的李自成、清朝的洪秀全,都是不堪沉重赋税揭竿而起的义军领袖,他们在底层百姓中间根深叶茂一呼百应,直接或间接推动了封建王朝的衰落、覆灭。

结语:

明清两代推行“一田二主”的土地所有制,将土地的所有权和生产权分而治之,短期内解决了人多地少的农民生存问题,是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一次进步。

但是从长远看来,产权模糊、主体不明的客观短板,抑制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使积重难返的封建王朝陷入了政权更迭的恶性循环。“一田二主”制度的利弊,对于今天社会主义中国的伟大崛起,具有极为深刻的警示意义。

参考:

1、《明史》

2、《大明律》

3、《大清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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