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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休闲主体的衍生阶层称为代理有闲阶层,财富一般由父家长控制

汉代社会乃父权家庭的社会,我们所谓的“有闲阶层”的财富一般是由父家长控制。当然,也存在女子为后子或户主的情况。父家长作为财富的拥有者,在家庭、社会中往往会有一些人依附于他们,如家中妻妾和子女、门客、奴婢等。女子为后子或者户主的情况则恰好相反。

一、成年后的部分世家子弟

世家子弟即汉代皇族、贵族、官宦等高门大户中的年轻一代,他们在成年后有的会因“父任”成为郎官或其他官吏,有的则游手好闲。像后者那些成年后在经济上还完全依附于他们父家长的世家子弟即应属于“代理有闲”的现象。

汉武帝近臣所忠说“世家子弟富人”每日以斗鸡、驰骋、狩猎、博戏为乐,他们不需为生计而劳作,也不需做一些劳作性的事务。此处所谓“世家子弟”指的就是高门大户中的年轻一代因为祖辈拥有权力与财富得以享有这些休闲生活。这是父祖辈们的有闲荫及子弟,他们的这种行为属于代理有闲。

他们又被称作“游闲公子”或“暇豫王孙”。他们戴冠佩剑,出行或驾车或骑行,成群结队,“为富贵容”。他们喜好音乐,会聚于一堂,欣赏“曲胤之繁会丛杂”。这儿的“游闲”二字指的是“优游闲暇”的意思,《汉书》记载,秦灭掉魏国之后,将铸造之家大梁孔氏迁到了南阳。结果,孔氏到了南阳之后继续经营冶铁业,重新积累起了财富,当时人以“游闲公子”称之。

根据颜师古的看法,史书所记载的孔氏子弟被称作“游闲公子”,是因为他们“连骑游诸侯”的行为与“公侯贵人之子”以及以钱财、门荫而成为郎的那些郎官的行为有相似之处。故“游闲公子”当指那些因父祖辈荫护不需为生活忧心,每日热衷休闲生活、喜好驰骋狩猎的贵族官僚子弟。

召信臣在担任太守,施行教化时,发现治内官吏子弟往往喜欢“好游敖”而不务本业,不以“田作”为事”。这些地方官宦子弟因为家中父兄为官,不需要为钱财和生计发愁,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拥有大量的闲暇时间。他们是依附于其身为府县吏的家人而生存的,属于代理有闲阶层。他们终日“好游敖”,不需要劳作,是其家人身为有闲阶层的反映。

富商大贾经济实力较强,虽然没有官吏及贵族身份,但他们的休闲生活也非常丰富,几乎可以与官吏、贵族相匹敌。其家中子弟动辄“连车列骑”外出狩猎。

二、有闲阶层的部分女眷

关于汉代“有闲阶层”中一些家庭中的女性是否可以被定义为代理有闲的问题实际上是比较难解决的,当时存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

彭卫《汉代女性的工作》将女性一般情况下能从事的工作分为了十二种,其中纺绩首当其冲。而且还采用了江苏伊庄洪山汉墓出土的画像砖材料作为例证。其中一块画像砖上半部分是一个富裕人家的男主人接受拜见而女主人在家中纺绩,说明上层富裕家庭中的女子依然在从事纺绩这样的手工劳作。

凡勃伦关于代理有闲的定义是这些人从经济上依附于有闲阶层,故将那些因为丈夫或这一阶层男子的庇护而不需要从事生产性活动的女子也划归这一行列,认为她们的言行举止、衣食住行也是在代理该男子的剩余有闲。然而,在汉朝父家长制的背景下,父家长掌握了一个家庭的财权和话语权。女子在家庭中一般是屈从于丈夫之下的。

即便他们可以从事一些经济活动,但史料缺失,这对于女子的财权和话语权能有多大的改变尚未可知,期待更多的新资料能够进一步予以佐证。女子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中,能获取巨额钱财的只是极少数。富商大贾家中的女性穿的是“罗纨……絺纻”等名贵丝织品做的衣服,这无疑间接地展示了富商大贾的财力以及社会地位,而与该女性从事了某些经济活动没有太直接的关联,这些女性当属代理有闲阶层。

三、有闲阶层的奴婢

在汉代,奴婢是有闲阶层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他们既是主人财富的象征又以主人代理有闲的身份而存在。

一些大的贵族、官吏和富商大贾之家蓄养了很多奴婢,甚至在一些殷实之家中也有少量的奴婢。这些奴婢不用像普通平民那样从早到晚地辛苦劳作,而是“垂拱敖游”,服务于主人内务的居多。普通平民辛苦劳作一年,没有蓄积,但有的大奴却拥有“百金”之多的财富。普通平民身着布衣,奴婢却“衣纨履丝”。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亡事”,每年所需钱财多达五六万。

这些官奴和私家奴婢已经与平民不同,他们只能算作主人的代理有闲者,是主人属于休闲阶层的一个象征。其中有些大奴、豪奴所拥有的财产甚至已经超出普通富人很多,飞扬跋扈,他们也是休闲生活的享有者,但他们的身份决定了依然是其主人的代理有闲者。有些善于游艺技艺的奴婢最为鲜明地发挥着代理有闲的作用。汉代虽然没有这一词汇,但时人对这一点却已认同。

如,《吕氏春秋》记载,客人在主人家快意饮酒,观赏乐舞。歌舞鼓瑟吹竽的表演者虽然让宾客感受到了愉悦,第二日却“不拜乐己者,而拜主人”,宾客感激的对象是主人,而不是那些表演乐舞的奴婢。是因为明白表演者是“主人使之”。这些人都是主人所安排的,他们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从属于主人的,属于主人的奴仆。他们是替主人展示游艺,发挥着代理有闲的作用,并不具备独立的社会人的属性。

(一)私家奴婢增添了主人身为有闲阶层的荣誉

私家奴婢是主人财富的象征。在秦朝,有些平民因为生活无法维系,只好“自卖为人奴婢”,那些拥有奴婢的家庭至少是家资殷实之家,拥有私家奴婢在秦朝是主人财富的一种体现。汉代专门设置了“奴婢之市”,从这种奴市上购买成为获取私家奴婢的一项重要途径,拥有奴婢数量的多寡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所拥有财富的等级。

两汉时期有的人拥有几百个奴婢,如张良“家僮三百人”、史丹“僮奴以百数”;有的拥有七八百的奴婢,如卓王孙“僮客八百人”、杨仆“家僮七百人”、折国有“家僮八百人”;还有些人拥有千人以上的奴婢,如:王氏“五侯群弟……僮奴以千百数”、梁冀“奴婢……至数千人”、济南安王刘康“奴婢至千四百人”、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窦融祖孙这个大家族“奴婢以千数”。

当然,拥有奴婢数量最多的非皇帝莫属了,虽然皇帝究竟有多少奴婢,其数量并无一个准确的数字,然而皇帝往往动辄就将数量较多的奴婢赏赐或赠予给皇族或臣子也足以反映出皇帝所拥有的奴婢数量很是惊人。

如汉武帝赏赐乐大“童千人”、赠送给异母姊金王孙之女“奴婢三百人”、汉宣帝即位后给霍光赏赐“奴婢百七十人”、汉明帝在东平宪王刘苍归国时赏赐“宫人奴婢五百人”、汉和帝在诛杀大将军窦宪后,清河孝王刘庆回到自己的府邸,得到皇帝赏赐“奴婢三百人”。

这些奴婢基本脱离了以物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劳作。因为汉代奴婢的含义与先秦及秦朝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们主要以家内劳作为主,其所有者所需进行的生产劳动即手工业劳作所依赖的对象已不再是奴婢,而主要是农民、佃农、流民等。张安世家中众多数量的奴婢身有技艺,主要用来“内治产业”。

然而,深究这段史料会发现,与奴婢从事生产劳作同时出现的还有关于张安世本人衣饰朴素,他的夫人亲自纺织的记载。这在当时社会中属于比较少有的现象,同样的,也侧面证明了私家奴婢从事生产性劳作的现象也属罕见。所以,一般情况下,奴婢都是以家内劳作为主。然而家内劳作的工作量是有限的,因此绝大数奴婢都是用以显示主人有闲生活的。

当然,社会中也存在主人家仅有一两个奴婢的现象。这样的主人与上文所提到的动辄拥有数百上千个奴婢的主人有着较大的差距。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反映出士伍甲家中仅有“臣某,妾小女子某”两名奴婢。士伍甲的宅院中仅有“一宇二内”,可见属于平民中的殷实之家,奴婢数量的多寡取决于家庭经济条件,两汉时期亦当如此,也存在有的家庭中只有极少量奴婢的情况。

那么,在这样的家庭中,奴婢可能承担的劳作较前面所提到的要更加多样化、更加繁重。在汉代,也有一些奴婢是需要从事农业劳动的,如在江陵凤凰山8号、167号、168号汉墓中都出土了手持农具的男女奴婢俑。这些奴婢帮主人承担了一些劳作,可以让主人有更多的闲暇时间,有时也可能作为主人有闲生活的代理而存在。

(二)代理有闲是奴婢较为稳固的一项职能

首先,奴婢法律地位的提高也未改变奴婢依附于主人的社会现实。两汉时期奴婢以人的身份存在于主人的户籍中已经基本为学界所公认。奴婢完全从属于主人。奴婢所有可能得到的社会权益或者宽免待遇几乎均取决于主人。奴婢从身份上紧紧地依附于主人,作为主人有闲象征的身份并未有所改变。

其次,奴婢家庭的组建也不足以改变其依附于主人的基本属性,代理有闲的作用依然稳固。西汉初年,法律承认奴婢家庭的存在,在这样的家庭中,夫妻享受性权益,存在奴产子,亦可共财。奴婢家庭或可能居于同一处宅院中,部分奴婢家庭存在同居的现象。但其血缘关系为自然而非社会性,家庭关系不完整,缺乏社会性的亲子关系。

当奴婢家庭面临与主人之间的冲突时,奴婢家庭的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奴婢并不能通过婚姻改变其依附于主人的社会关系,两汉时期大约亦是如此。因此,即便奴婢家庭的组建,依然改变不了奴婢作为主人财富象征和代理有闲的属性。

总之,法律地位和婚姻都无法改变奴婢依附于主人存在的事实以及随之所具有的代理有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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