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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明朝茶叶银质的形态和演化

文/视界科技

编辑/视界科技

前言

“茶果”是茶叶与果实、茶叶与坚果的总称,也可作为小吃使用。在明朝,人们在待客、祭祀等礼仪中经常采用“茶之果”,以“银”代替“茶之果”便出现了“礼仪性”的“茶之果”。

“茶果”最初是作为一种礼节、行贿的手段,后来逐步成为一种税收。明朝有些官员,尤其是太监,在执行任务时,以收茶为要挟,以收茶、果等名义,逼迫别人交纳某种数量的银两,即所谓的“茶、果、银”。

到了明中晚期,一些用于礼义性、收买性的“茶钱”逐渐演化成了“税义金”。

以“茶果”为例的税收在明朝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一个颇具争议和争议的课题,目前学界尚无相关研究,所以才有了这篇文章。

一、礼仪用的银子

本文从在明朝,“茶”作为一种仪式的一种,常被用于交际、祭天等场合。有的时候,在仪式活动中,用金钱取代了真正的茶叶果实,从而形成了仪式性的茶叶果实白银。

皇帝,大臣,百姓,都会在宴请宾客时,奉茶和水果。皇帝用茶叶和水果招待客人。

例如,宣德三年(一四二八八年)3月,宣德帝收到一位儒家官员在皇宫里的《春秋》,“即刻下令,令其就座,并令其侍奉茶水瓜果。”

再比如崇祯年间(一六二八年)7月,“召袁崇焕于台,以示慰问。

给我点水果和糕点,然后就可以走了。”又比如,崇祯十一年(一六三八年)七月份,皇帝在宫中穿着便装,端端正正地坐在宫中,众官员皆出,奉茶、水果、糕点,然后召回来,听令。

帝王与群臣之间,虽有君臣之分,但若将群臣请进殿中,亦有宾主之分,故以茶或水果招待群臣,亦有亲近之情。

这位官员用茶叶和水果招待客人。比如明朝的一位大学士张泰,写了一首《宿萧工部厂厅待文庙祀》,说:“茶与水果,灯影映,佳人住在凉亭。”张泰在萧工部的一晚,被一位大学士用水果招待。

再比如李东阳的《示用儿效玉川子作》:“你来之前,教你说话,让你说话,让你拿着茶和水果,让你拿着书本和水果。”

李东阳还写了一首诗歌,告诉他的下人,让他拿着水果,伺候着来的人。还有一些地方,有用钱购买茶叶和水果款待别的官府的,结果被判有罪的。

天顺六年,国子监祭水刘益被贬入禁军监狱,刘益曾用钱购买水果和茶叶招待官员,被判入狱,这也是他罪有应得。

由于“茶”与“果”在“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有的时候以“银子”取代“果”,形成了“礼”型的“果”。例如明孝宗在洪武十七年(一五四四年),就曾多次给刘大夏、戴珊赏赠茶叶、水果等金银。

“我在朝为官十多年,身无分文。常恩礼上给了刘公一块金币。诏书上说:“诸位今日要采茶瓜子,我听人说,在这一天,诸位都是闭关不出的,诸位虽然打开了大门,但有没有人收买诸位?

茶叶银子既可供皇帝赏,又可供亲朋好友送礼。譬如钱龙锡给姑妈送了四两银子的茶叶和水果,说道:

“莫要想起小姐在康胜的生活,此刻家里空荡荡的,总要留在家里的,我奉上四块黄金,给小姐送去茶叶和水果,请您过目,并不一一。”

在明朝的传奇故事中,也有不少关于“茶果白银”的记载。

比如明代方汝浩的《禅真后史》中,刘仁轨派人给曲天民送去礼问安,信中写道:

“辱侄刘仁轨,顿首百拜,送上一封信给叔公。给姑姑二十两银子,请姑姑赏赐。淡金二两,两块土绢,请两个兄弟收下。”

二、贿赂型茶叶果实白银

在明朝,“贡品”是从逐步演化出来的。原本,这种礼节性的茶果银属于一种纯粹的、自愿的礼节。

但是,在明朝的官方活动中,一些官吏(主要是太监)有时候会强迫地从其他官员或百姓中索要一些银两,这些银两被命名为茶果银,从而具有了行贿的性质。

此种形式在明朝十分普遍,其形式有三:一是用于招待之用,二是用于商业征税之用,三是用于仓储之用。

例如,嘉靖8年(1529年),吕粲参《陈马房事宜疏》中说:

“不许进贡,不许进贡,不许进贡。拜会巡抚等官员,年年验马。所以,不管是里里外外,都会摆上一桌宴请客人,还会给他们上百万的茶叶和水果,他们的仆从也会给他们一些银子,这是家常便饭。”

这三件事,虽然表面上是招待客人的钱,但实际上已经超出了礼节的范畴,是一种强迫的行贿。

与普通的“茶钱”比较,它有着鲜明的特点:一是强制上交,为了获得“茶钱”,他的下属官员劫持了当地的官员;

二是数额之大,远远超出了款待的要求,比如州县为了应对寿王等人,“借债给百姓”,陆粲的折子中就提到,某位总督在检阅了一批马后,给了“几百万两银子”。

作为商业税收的一种形式。譬如弘治时期,倪越曾有一道奏折:

“曲禁周地,是国事要紧之事,譬如南京内官,南京司苑,又譬如,洪、永两年,许令从赋税中支取三十两,供茶叶和水果吃,今日便以此之名,百法巧谋,譬如松木一方两块,得银二两,松木五方一方,得银二两,柴炭百斤一方,得银二四。

他们的计划很长,春天和夏天都有许多船只,每个人都有六七百两银子,到了秋天和冬天,也有一二百两银子。因为税收太高,所以被商人拒之门外。”

《明实录》中还记载:

“洪武十三年(一千五百),“南京秦民悦等人,向南京衙门上书,称南京龙江关,瓦坝二抽分的竹子铺,每月都会有官员们的茶叶和水果,每月都会有三十个金币。

但是官员们每个月都会拿出一百个金币,要求官员们停止拿钱,只拿钱三十个金币,并要求官员们停止拿钱。”

以上两段历史是南京局势的真实写照。龙江海关是由南京内官府和南京司苑等官吏参与的一个税收部门,是由南京近郊的一个地方。

按照以前的规矩,太监每个月可以从商业税收中得到三十贯,用来购买茶叶和水果,但太监们却利用自己的权力,大肆征收,一张木牌只能卖出二两四两,太监们收取的商业税收比平时多了十多倍,导致了“客商阻绝”的恶果。

据《明会典》记载,正德七年(一五一二年),“命正阳门及其他七个衙门,每日收取马车、骡子、骆驼、马匹、的钱币,并将其存入库房。

不得放任将士的家属,在城外拉拢商人,拦车拦马,索要小门茶果之类的钱财。”

这段历史反应了当时北京的情况,当时政府下令正阳门及其他衙门官员,除了一般征收各类商业赋税之外,不准允许手下官员对商人征收诸如茶叶、水果之类的其他杂项,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北京商业赋征的“茶叶、水果”的确是有其必要之处。

储藏室额外收取的茶叶银子。明朝的仓房有两种类型:一是地方的仓房,二是中央的仓房,前者归布政司,后者归府州,后者归太监。

每当南京、北京等地方的国库收到来自全国的各种进贡,掌管国库的太监就会借机向进贡的人进行敲诈。此类行贿行为最为常见,其危害性也最大。

下面就是《明实录》中的几个例子:正德六年(1511年),六部尚书孙祯、十三道御史武奇等人,上奏朝廷弊端:“凡田地田地、农庄,皆须裁减,凡有入见之者,皆以五成、一成之量,令百姓避之不及。”

吴祺等人揭露,库房官员所收的粮食、茶叶等银子,竟有正常银子的一半多,百姓愤然逃离。嘉靖初(1521年),诏令内、外提举司、府库、漕运司,严令科取分例,如有违反,从宽处理。

当时的总管刘寓生,奏道:“四百多万斤粮食,多花三百九两银子,多花一万五千六百两银子,求改旧账,缓解水患。”(刘寓生奏,陈卫送往粮库的粮食,被太监们莫名其妙地扣走了三分九分钱,加重了运输困难。

嘉靖二十七年(一五四八年),工部回复了一份由礼部尚书程世恩送来的报告:“从民宅运来的货物,除了需要茶叶和水果,还需要制作床单,若有不满,则百般羞愧,常因劳作过度而死去,应命监察使查办。”

程时恩还说,太监们为了抢夺茶水、水果、食物等开销,不择手段地折磨百姓,有时候还会害死百姓。隆庆二年(一五六八年),王玺等人上表,告发了内库的弊端:

“他们在内有四件事情:一是每日准备食物,二是日守门科克,三是日奉上茶水水果,四是日以继夜地打探消息。”

王玺和其他人则把库房的缺点说了出来,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缺少了茶叶和金银。

而茶叶和水果的价格,则是一笔巨款,而且还在上涨,有时候会上涨到正常的五成,乃至更多,百姓们根本无法支付,所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赋税型茶叶果实银元

税收是一种由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一个人机构,强制并免费地进行的某种实物或货币的统称。明朝的“税制”是从“礼制”、“收买”两方面逐步演化而来的。

这种“茶钱”在明朝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二:

一是各地官员为了祭祀而从民间收取的“茶钱”,其中以福建推行“纪银制”的“茶钱”最具代表性;

二是太监为办事而征收的“茶、果”银两,其产生根源在于“礼”,而“钱”则来自“收受”,但已经具有了某种“税收”的雏形。

明朝各大政府都有收取“茶钱”的现象。以云南大理府赵州为例,一年要收取10两的“茶果”白银,一年要收取25两的“茶果”白银。而浪穹县则要收取“茶果“十两的银子”白银。

而在顺天郡宛平,则是一年中收取一定量的茶叶银子,用以支付各种仪式的开销,一年中,这些茶叶银子被送到了提督学堂,以及经办乡会试,则是四个铜子八个铜子,这些开销,由宛平和大兴二县共同承担。

明朝宦官征的“茶果之钱”,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税收”的属性,但还不够正式和不够稳固。

到了清朝,对于茶叶银的征收方式、数额以及用途等,都有了较为清晰的系统,茶叶银也逐渐演化成一种比较固定的税收,并将其限制在了转运额外的税收和粮食的附加税收之中。

《大清会典》中不少记载了清代的政体。据乾隆皇帝《大清会典则例》所述,“雍正二年(一七二三年),设粮房,设茶叶和水果银10两,白粮和白粮每船纳银7两,小米只收7两,除了水手和出事的船只以外,其余船只均收。

结尾

在人情交往中,以果茶待客,以果茶祭祀神仙,成为了明朝各个阶级的风俗习惯。

有的时候,用银子来取代真正的果实,那是一种仪式上的果实,这些果实的价值并不高,但更多的是一种尊敬和欣赏。

明朝官方中,以太监为主的部分官吏,以“茶叶”之名,强迫别人交纳“茶叶”之实,即“茶叶”之受贿。行贿类的茶叶、水果、等,包括接待费、商业赋税、仓储税等。

受贿型“茶果白银”不仅数量庞大,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并且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明朝的“茶果”具有“赋”的特征,一类是由某些地区为了官方仪式而收取的“茶果”,这类“茶果”曾以福建各地推行的“纪银”为代表,而“茶果”则是在太监的日常工作中产生的“茶果”。

“公债”源自“礼节”,数量不多,“公债则来自“行贿”,在“法律”之间徘徊。在此过程中,茶叶、瓜果等金银逐渐转化为正式税收,并以转运、储粮等形式存在。

参考文献

1.《云南通志》

2.《宛署杂记》

3.《明代纲银法》

4.《惠安政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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