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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官僚(05)——“法治”不是万灵药,甚至根本不是药

官僚体系的改良,当然需要加强法治。事实上,古代的皇帝和各级官僚,也一直都在试图用一些既定制度来规范管理。秦代以来的法家“里子”,不是随便说说的;万人以上的社会管理团队,怎么可能没有制度呢?

然而,且不谈其是否符合“自由”“民主”之类的标准,单从逻辑自洽性而言,任何一套法律体系,都不可能完备,甚至不可能接近完备。

首先,用权力制约权力,最终必然陷入咬尾巴狗的无效循环。

其次,法律很难预见未来,通常却又只能作用于未来;

第三,法律必须基于大众价值观,但大众价值观通常都是有分歧的,有变化的,甚至自相矛盾的。

而在执行层面上,“法治”同样面临三大难题——

其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基本没有下限的某些人,或某些势力,单靠“法治”很难对付,甚至根本对付不了;

其二,“三权分立”必然鼓励对抗,从而大幅降低社会运行效率。

其三,很多社会决策及其后果的复杂程度难以评估。“法治”之下,必然使得官僚们只关注“程序正确”,形成大面积的事实“不作为”。

很多先哲以及现代学者们都说过——西式“法治”的核心,就是限制政府权力,让政府无法做出任何对资产集团(或其它权力集团)不利的事。

而西式“法治”的现状——低效,无能,漠视甚至欺辱普罗大众……等等等等,也很清楚地证明了上述判断。

“法治”不是万灵药。

更进一步,在中国官僚体系的制度框架里,加强“法治”所能产生的效果微乎其微。

原因同样有三:

其一、延续数千年的中国官僚体系,各式各样的规则潜规则并不少,只是常常不能公之于众,或未能以条文形式出现;

其二、短期内无法变成服务型政府。执政事项繁多,目的广杂,靠“事后立法”根本应付不了;

其三、任何“法治”都要靠人来执行。人力、财力,或道德水平不能支持,执行就不会到位,就必然产生执法差异,反而更容易滋生出寻租空间。

所以,极简化和绝对化的“法治”,最终的结果,仍然也只能是荒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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