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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务|公司章程修改,未经登记是否生效?

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无论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都是公司设立时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是否必须经工商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如何制定生效条款?今天,扬远律师结合一则司法案例为您解析上述问题。

1、案例简介

2015年1月,张某、李某和王某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某家具生产有限公司。2016年1月,该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拟由何某出资25万元成为公司的第四名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份。2016年3月15日,张某、李某、王某和何某共同签署股东会决议,并修改了《公司章程》,载明“何某出资25万元,持有公司20%的股份”。然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16条载明“本章程经工商登记后生效”,第22条又载明“本章程经全部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生效”,之后也并未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

2017年5月,何某与另三名股东因公司的经营产生纠纷,另三名股东以新修改的《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登记为由,认为何某并非公司的股东。为此,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

2、司法裁判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另三名股东坚持认为:新修改的《公司章程》应当同设立时的《公司章程》一样,依法经工商登记备案才生效,因新修改的《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登记,故《公司章程》并未生效,何某并非公司的股东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新修改的《公司章程》对其生效时间做了前后两条不一致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确。《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须经备案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未规定经公司股东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必须进行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新修改的《公司章程》是否生效,在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以及股东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鉴于原三名股东和何某于2016年3月15日经法定程序修改了原《公司章程》,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当天即2016年3月15日即产生法律效力,未经工商登记不影响其法律效力。故最终判决何某系该公司的股东,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3、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公司为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拟需要对原来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结合上述案例,扬远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在修改《公司章程》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公司法》的程序性规定,确保新的《公司章程》系股东的真实意愿;另一方面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设立明确的生效条款,确保前后相互一致、不产生矛盾

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我国《公司法》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可以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因此,公司股东在修改章程时,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且所有投票表决均系股东本人的意愿,否则将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对于《公司章程》中生效条款的设立,建议公司在修改过程中,做到具体明确,避免前后出现不一致的地方。这也是上述案例最大的警示意义之一,股东在新章程中设立了两条并不一致的条款,导致最终视为约定不明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新修改的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生效条款,那通过本案例相信您一定清楚了:新修改《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登记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这与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须经登记才生效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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