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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明朝的登闻鼓制度

登闻鼓制度是指官民可以通过击打登闻鼓,将想要诉讼的事情上报给皇帝,然后由皇帝亲自审理此案,或者皇帝下旨让司法部门进行审理。这一制度起源于西周,明朝在继承前几代王朝登闻鼓制度的同时,又对此加以补充,并形成了明朝的登闻鼓制度。这种独特的司法体制已经成为明朝政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且也是皇帝与国家的下层百姓相互联系的纽带,它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明朝司法体系的不足,而且也加强了朝廷对官员的监督管理。

登闻鼓

在洪武元年,明太祖在午门外设立登闻鼓,并下令让一名监察御史在此看管。在明成祖迁都北京后,登闻鼓也被迁移到长安右门,并安排了一名六科给事中和一名锦衣卫轮流看管,由他们接收百姓呈递上来的诉讼请求,之后直接上报给皇帝。这一时期的登闻鼓制度还可以有效执行,毕竟此时明朝刚刚建立不久,国家内部从皇亲国戚到平民百姓,都能比较严格的遵守明朝的法令,这让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比较严格的管控之中。

提交鼓状的时间

在成化年间,明朝的登闻鼓制度已经无法发挥正常的作用,此时明朝的吏治逐渐腐败,国家内部的政务也日渐废弛,不少法令濒临废弃的边缘。在这样的情况下,值守登闻鼓的官员甚至无视百姓的诉讼请求,最后出现了上诉者自残身体以求申诉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明朝下令在锦衣卫中增设鼓官一名,专门管理登闻鼓。而且在这一时期还规定了登闻鼓案件呈递的时间,要求在第二天早朝时上报。

祖宗之制,凡旨意批于题奏本,或登闻鼓状,发六科抄行,凡重大事理,传奉旨意,各衙门,必补具奏本,于早朝面进。

在嘉靖年间,明朝对百姓提交鼓状的时间做出了调整,早先囚犯的家属在行刑之前,甚至是行刑当天,可以在登闻鼓下击鼓鸣冤,之后就会暂停行刑。但这样做很容易就会导致一些罪犯心存侥幸,趁着临近傍晚时击鼓,造成行刑时间有可能被推迟到深夜,因此会让一些罪犯用替死之人蒙混过关。

午门

因此在嘉靖七年,刑部对此做出改进,要求罪犯家属在行刑前一天提交鼓状,并在第二天交给皇帝审查,在行刑前传回审查结果,如果没有及时传回皇帝的审查结果,依旧按照正常时间行刑;后来在嘉靖九年,明朝将提交鼓状的时间改为行刑的前三天,此后不再接收鼓状;在嘉靖十年,明朝又规定罪犯家属可以在“二覆奏命”下达之日提交鼓状。

明朝对登闻鼓制度的不断修正,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震慑力度,体现了统治者对司法的重视。

击打登闻鼓的要求

明朝的登闻鼓制度对案件的类型有特殊要求,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击鼓进状,像牵涉到婚姻、土地、打架斗殴等普通民事案件,值守登闻鼓的官员不会受理,只能通过当地的衙门进行审理。而且与科举有关的案件也不允许击鼓进状,违反者将予以严惩。除此之外,明朝并不认可皇室宗亲击鼓进状,在万历十八年,万历皇帝下令:各地藩王如果没有重大案件,不允许击登闻鼓鸣冤,否则将按律处置。

除了对案件的类型有规定之外,明朝的登闻鼓制度相比于前几代王朝又添加了一些改动,想要击打登闻鼓进状,只能在当地的县、州官员不予受理之后,才能进京击打登闻鼓提交鼓状。或者有重大冤情者,可以先向巡按监察御史寻求帮助,如果监察御史不管,这时候要去通政司提交状纸,如果这两处都不给处理,那么就可以击登闻鼓鸣冤。

官员审理案件

在鼓状呈递上去之后,值守登闻鼓的官员需要记录罪犯的姓名,以及所犯何事,之后再呈递给皇帝。为了防止在这一环节中出现差错,明朝规定,鼓状提交之后不允许修改。在洪武十三年,曾有一位御史替其同乡修改鼓状,结果这位御史被下令赐死。这也可以看出明朝对登闻鼓制度管理十分严格,这对于司法的公正是十分有利的。

如何审理登闻鼓案件

明朝对登闻鼓案件一般交由都察院负责,都察院官员提取原告和被告的供述和辩护词后,责令两者供认明白,之后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中间不能出现停滞,要将原告和被告当堂审问,并“取诣招供”,再将审判过程记录存档,最后根据律法判定其罪刑。

在洪武二十六年,明朝规定:如果在京城外居住的百姓赴京击鼓鸣冤,都察院还需要派遣钦差监察御史去地方询问案情,这样就避免了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将精力耗费在往返京城的路上。

对犯人依法量刑后,如果罪责比较轻,负责审理的衙门可以自行处置,只有出现死罪和流放等重罪,才会将人犯和审案卷宗一并带回京城,交给皇帝亲自审理。如果案情重大,皇帝还会下令让多个部门协同审理,这样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都察院

在这里还必须提及一下明朝时期出现的比较特殊的登闻鼓案件。

替亲人受刑

在洪武年间,有一位御史因为受到牵连而被下狱,他的儿子击打登闻鼓表示愿意代替自己的父亲受刑,最后皇帝嘉奖了他的孝心,并将他的父亲官复原职。从这里可以看出,明朝受传统的伦理道德影响,能够认可罪犯家属击打登闻鼓要求代替受刑的事件,而且比较同情此类案件。

击鼓请求宽宥

在永乐年间,有一位年过七十的县官因为贪污而下狱,之后被判流放边疆,不过此人击打登闻鼓请求宽宥,表示自己已经年老,希望朝廷能够加以恩赦,让他回乡做一个普通百姓。皇帝得知此事后,下令三法司会审,一般来说经过三法司审理的案件都是比较重大的事情,向这类官员已经承认贪赃枉法,并且也没有什么冤屈,只是因为年事已高请求宽宥,却能够让三法司共同审理,可见登闻鼓制度在明朝司法制度中确实具有独特的作用。

总结

明朝的登闻鼓制度完善了其司法体制中的审理冤屈的职能,它为百姓提供了最后的伸冤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登闻鼓制度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使百姓的冤屈可以得到申诉,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登闻鼓制度也是明朝的最高统治者体恤国家下层百姓的一种途径,而且登闻鼓案件中的终审权掌握在皇帝手中,这样有效地震慑了哪些不法官吏对于法律的践踏,虽然说这种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但它在当时的社会体制中发挥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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