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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榷酒经营为例,试论中国包税制度的雏形:宋代买扑制

导语“天汉三年春二月,初榷酒酩……应韵曰:‘县官自酩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酩也。’”(《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酒部汇考一》)在中国古代,酒类是严禁民间私酿自卖的,作为一项增加国库收入的重要经济来源,自汉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开始,历代政府都对酒类实行国营专卖,独专其利。这在古代有个专称叫做“榷酒”,又称之为“榷酤”、“榷酒酤”、“酒榷”。

酒类酤榷为国家财政带来了巨大的收益,而到了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政府继承发展了私人承包经营酒坊的买扑制度。而宋代政府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需要调整实施买扑的预期收益而不断打破均衡,导致宋代酒类买扑制度不断演变,有宋一代大致经历了“募民主之”、“酬奖衙前”和“实封投状”三个阶段。而买扑制度的演变过程实际上是宋代买扑的实施者——宋代政府和宋代买扑的参与者为获取各自的预期收益而遵循一定规则的博弈过程。

那么,何为买扑制度呢?

买扑也称扑买,“扑”有竞争的意思,也就是说买扑制度具有“竞买”的特性,是具有竞争性质的商业承包行为,即通过竞买的方式承包坊场。买扑的适用范围非常广,如:酒坊、盐场、茶坊、醋坊、税场、坑冶、津渡、陂塘、官田宅等等经济领域,都存在买扑经营的事实。

宋代繁荣的商品经济刺激了酒务买扑制度的产生

明朝人邱浚认为“所谓扑买者,通计场务该得税钱总数,俾商先出钱与官买之,然后听其自行取税以为偿也”(《大学衍义补》)。裴汝诚先生则认为,买扑制度兼具包税制和承包经营制的两种特性,分别是国家税制和国家专卖系统的一种制度。结合宋代买扑的发展来看,买扑指得是某些人群以竞争方式承买官府的各种经营性企业和税场的经营权、收税权,类似于近代的租赁承包经营。

说到这里,咱们不得不提一下包税制度,什么是包税制度?包税制度就是政府将一定时期里某项捐税,以一定数额交由私人包征包解的制度。因多交给商人承包,故又名“商包制”。中国包税制的雏形就是宋代的“买扑” (或称“扑买”)。

关于买扑,欧阳修曾在《乞免蒿头酒户课利札子》中言道:“臣窃见河东买扑酒户,自兵兴数年,不计远近,并将月纳课利,支往边上折纳米粟。” 宋代张耒在《明道杂志》中也记载:“仁宗时,有大豪焦隐者,尝诣三司投状,乞买扑解州盐池,岁纳浄利。”

参与买扑的宋朝酒户

而酒务买扑制度就是指通过竞争的手段承担酒务坊场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买扑竞买的标的就是经营酒的场所,官方经营的叫做都酒务(或称酒务),其他还有被称作酒坊、酒场、坊场、酒楼、酒肆、酒店等等。

宋代酒务买扑制的起源及其演变

事实上,买扑制度并非宋代首创,但是宋代的买扑最为昌盛,存在的范围也最为广泛,而酒务买扑因为出现得时间比较早,持续的时间也比较长,成为买扑中的典型。

那么,在宋代的酒务买扑起源于何时呢?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太祖开宝三年,令扑买坊务者收抵当。臣按,扑买之名,始见于此。”开宝九年(公元976年)冬十月,宋太祖的诏书中也记载:“先是,茶盐榷酤课额少者,募豪民主之,民多增额求利,岁或荒谦,商旅不行,至亏失常课,乃籍其资产以备偿。于是诏以开宝八年额为定,勿辄增其额。”(《宋会要辑稿补编》)由此可见,在宋太祖开宝年间已经出现了酒务买扑。

钱俶是五代十国时期吴越国的最后一位国王

宋代酒务买扑事实上是承袭了唐末五代时期间接专卖的榷酒制度。如淳化二年(公元991年),宋太宗曾下诏:“两浙诸州,先是钱俶日(公元948一978年)在位,募民掌榷酤,酒醨坏,吏犹督其课,民无以偿。”(《续资治通鉴长编》)可见在钱俶朝已有“募民掌榷酤”。而这种“募民主之”的方式也正是宋代酒务买扑的早期阶段。

“王城之中征其蘖,不征其市,闽蜀之地取其税,不禁其私,四方郡国则有常榷”。(曾巩《辑佚·议酒》)

从曾巩的这段话中我们知道,北宋初期主要有三种酒榷方式——榷曲、官酒务和税酒。即京城内榷曲(酒曲),不收商税;而福建四川等地采取税酒,允许民户私酿;其他地方实行官营酒坊。其中官营酒坊占主体。宋元时期的历史学家马端临也认为宋代三京(即东京开封府、南京应天府、西京河南府)采用榷曲,但是州城设置官酒务,县镇乡则实行买扑。“宋朝之制,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诸州城内皆置务酿之,县镇乡间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则所在皆请官酤。”(《文献通考》卷十七《征榷考四》)

宋初榷酒方式尤以官酒务为主

宋初的这三种榷酒方式尤以官酒务为主。官酒务的意思就是在全国各军州府县城中均设立酒务(古代民间对酒店的称呼),专管酿酒、卖酒,相当于国营酒厂。酒务不仅负责酿酒卖酒,还负责兼收各辖区的酒税。但是官营垄断企业最大的优势也是最大的弊端就是没有竞争,所以为了逐利,经常偷工减料,降低成本。“酝齐不良,酒多淡薄”。以至于政府不得不下令:“诸州,军酒务委监官亲视兵匠,尽料酝酿,其有酸败不任酤者,官吏悉均偿之”(《宋会要辑稿》)。也就是如果酿的酒不合格由负责官员赔偿。

但是靠政府颁布政令是不能根除腐败问题的,市场的问题最终还得交给市场来解决。自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全国实施榷酒制度开始没多久,官营酒厂的腐败现象就很严重了,现实问题逼迫宋政府开始尝试在榷酒经营中实施“买扑制度”,即通过竞标形式把酒务、坊场转为官监民营。

总体来看,酒务买扑制度在两宋时期一直存在,且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太祖至真宗时的“募民主之”,仁宗时的“酬奖衙前”以及神宗及之后的“实封投状”阶段。

一、募民主之

北宋建国初期,因为经历了长年战乱,休养生息才是政务的当前要务,因此北宋实行酒务买扑的前两个阶段的最大目的并非是单纯的为了攫取酒利、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使人民尽快从战乱中恢复并安定下来,减轻战乱对社会的破坏和冲击。

宋太祖赵匡胤

为了保持统治的稳定,太祖时“茶盐榷酤课额少者,募豪民主之”(《宋史》)据南宋李心传记载:“其坊场课利者,自开宝九年冬诏:‘承买以三年为期限,仍戒当职官吏勿得信任小民一时贪利妄增课额,此祖宗之仁政也’。”(《朝野杂记》甲集卷十四,《东南酒课》)宋太祖行 “祖宗之仁政”,实行了一些保证买扑者利益的措施,在买扑的三年限期内不因为攫取酒利而妄增课额(增税)。

二、酬奖衙前

衙前亦称牙前,是宋代民间必需承担的差役之一,属于重役,往往危及乡村的稳定。关于宋代差役的种类,《宋史·食货志》有一个比较全面概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 、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 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

衙前是宋代民间必需承担的差役之一

在宋代诸多差役中,衙前役因为主管、运输乃至代购官府物资且要负无限连带赔偿责任而成为民间的沉重负担,甚至出现有的民户因为服衙前役而破产的惨状。“役之重者,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替运官物,往往破产”(《宋史》)。

北宋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对服衙前役者按役重程度分等级买扑相应大小的酒场。然而,衙前买扑酒务也不一定能达成补偿的目的。“牙前法以重、难、积劳差次三等,应格者听指买酒场。然富者数得应格,而贫者以事系留,日益困,应募者鲜,至阔额则役乡户为之,民或竭产不足以偿费。”(《续资治通鉴长编》)

三、实封投状

宋神宗时期,进行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王安石变法”,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买扑制度是变法的内容之一,而在这一时期确定的实封投状制是宋代买扑制度中的主要形式。

实封投状法一般要经过估价、出榜、投状、拆封、确立五个步骤

实封投状又称“封状承买”,具体做法是:把诸般坊店场务“界满拘收入官,于半年前依自来私卖价例要闹处出榜,召人承买,限两月日,并令实封投状,置历拘管。限满,据所投状开验,着价最高者方得承买,如着价同,并与先下状人,其钱听作三限,每年作一限送纳。”(《续资治通鉴长编》)

简单来说,实封投状法一般要经过估价、出榜、投状、拆封、确立五个步骤。首先由政府估定价格,在此基础上任由人添加承买,在一定期限内写具实状后至州县政府部门密封投状,到期后由监司、州县政府官员公开拆封,价高者得,以三年为限。

宋代榷酒系统中参与买扑的人员构成

榷酒系统中参与买扑的人员称之为扑户,在宋代,经营酒坊的扑户,大致有如下几类:

一、衙前买扑

宋代法律规定:乡村五等主户中一二等户须服衙前役, “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主管坊场原是衙前役的内容之一。但是往往有一部分“主持重难事物者”(《宋会要辑稿》),意思是有一部分服役者分到的差役非常繁重困难,这些人往往因赔偿官费而破产, 或担当的风险比较大而容易罹难, 所以官府为了表示酬奖这部分服役者, 按照衙前任重积劳的程度分为三等, 令其有资格者可经营买扑酒坊作为酬奖自补的办法。“听诸州衙前及无荫人扑买官酒务”(《续资治通鉴长编》)。

二、豪民大户和坊郭大姓买扑

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十月, 户部上言道: “诸路州县人户买扑坊场, 并系豪右有力之家。 ”这是因为“买扑坊场抵当用本动以万计, 非豪右之家不能办”(《宋会要辑稿》)。做生意是需要本钱的,买扑坊场的本钱动辄数以万贯,普通老百姓很难承受得起,只有豪民大户和坊郭大姓才有这个实力,这部分人既拥有雄厚的财力, 又与官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宋代的豪民大户和坊郭大姓财力雄厚

三、官宦之家买扑

北宋时期,政府是严厉禁止官吏买扑酒坊场的。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诏曰:“两京诸路酒务、津渡、坑冶等, 不得令仕宦之家该荫袭人主掌。”(《续资治通鉴长编》)

然而到了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对于官吏的买扑限制基本取缔:“常平司出榜除见欠官钱物, 见充吏人贴司、士兵军员之家外, 其余不以有拘碍, 并许实封投状, 供通抵当, 依条承买”(《宋会要辑稿》)。

加入买扑行列的南宋官吏

到宋孝宗乾道二年政策更加放宽,“不问已未败缺, 尽许特依绍兴二十七年之制”(《宋会要辑稿》)。可见从绍兴二十七年以后, 官吏便加入了买扑的行列。如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二月,同安郡王杨存中“复以私家扑买酒坊九及酒本酿具为钱七十二万缗上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四、普通老百姓买扑

普通老百姓家境一般,并没有雄厚的财力作后盾,因此,在参与买扑时, 只能采用自己“出名产、豪户出财本相合”的办法 , 或者抵押自己的家产,由“长吏及大姓共保之, 后课不登则均偿”。也可以采取联合承包的形式, 如天禧三年, 知应天府王曾言:“府民五户共扑买酒场, 岁课三万余缗。”(《续资治通鉴长编》)

五、富商巨贾买扑

商贾与官吏一样,北宋时期是禁止扑买酒坊的。到南宋绍兴以后,同官吏一样可以参与买扑, “仍乞邻州或邻路人并富商具 (巨) 贾愿以金帛之类抵当买扑者, 从本军度量减抵当及课额元数, 许召本土名保明识认(课)权 , 以此措置候及三年,依本条施行。”(《宋会要辑稿》)

南宋时的富商巨贾也可以参与买扑

宋代酒业的买扑经营种类

自北宋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初榷酒酩”(《宋史·太宗本纪》) , 官府在各地开始全面兴置酒务,逐步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榷酒体系。 除极少数不榷酒地区外, 州、 府城中一般多设有都酒务, 县、 镇、 寨城中也普遍设有酒务, 县以下地区广泛设有坊场。

一般来说, 酒务和坊场既是官府造酒的作坊、卖酒的店铺, 又是征收酒税的场所。然而这个官营的各层次酒务、坊场, 经常卖扑给民户租赁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一般以三年为一期或称一界。纵观宋代的酒务买扑经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城镇酒务的承包买扑。如南京应天府,天禧三年(1019年)以前,“酒曲课利,元(原)是百姓五户买扑,最高年额三万余贯。”也就是五家组成一个公司,合伙以一年三万贯的价格买下了宋代南京的酒类专营权。自神宗熙宁五年( 1072年)二月开始, “诏天下州县酒务,不以课额高下, ......许有家业人召保买扑。”(《续资治通鉴长编》)由此出现了官府酒务全面卖扑的局面。

宋代买扑坊场

第二种是买扑坊场,一般是指县以下地区的酒坊、酒场,或者称为场务、场店买扑。宋代买扑坊场是在南方吴越地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数量很大,每县有几所至几十所不等,有的地处偏僻,即“乡村道店有场务处”(《宋会要辑稿》)。总计“两浙坊场有一千三百三十四所”(《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而“天下坊场三万一千余处”(《太平治迹统类》)。这类买扑在北宋很普遍,是酒业买扑中最主要的内容。

第三种是酒曲场务的买扑。宋代一些偏僻的地区政府的酒曲场务也卖给民户经营。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三月诏:“诸处酒曲场务止得约造一年,合使酒曲交与后界。如于一年外多造,并即纳官。若将不堪使用酒曲交与后界者, 并仰毁弃 , 仍勘罪以闻。 ... ... 至是, 因小民买扑场务有启幸而兴讼者, 开封府引是救以闻, 故中明之。”(《宋会要辑稿》)也就是承包造酒曲只允许按一年一签约,逾期造的酒曲由政府一并没收。

结语:综上来看,在宋代繁荣的商品经济下,买扑制度确实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广泛存在于宋代各个经济领域内。而宋代买扑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是与它对宋代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密不可分的。但是在古代以官榷制为主要内容的专利榷酒政策下,买扑制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宋会要辑稿》、《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文献通考》、《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辑佚·议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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