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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无男丁,如何延续香火?唐朝收养制度:确保“有后可依”

引言

收养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部分,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亲属关系。收养的是指就是没有子嗣的人,把他人的孩子作为自己的儿子养育的行为,这是宗族继承制度的一种补救措施,所以自古以来受到古代社会的重视。收养在现代来看是一个法律行为,但是在古代却是一直都有的一个自上而下的行为。在宗法制度的影响下,宗桃继承有祭祀继承和身份继承两种性质,严格是以嫡长子继承为主的。但是如果没有嫡长子,就要人为的设立后代继承宗祀。收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家无子,另一种是出于仁义道义的收养。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公羊传》

唐代以前的收养行为就已经产生了,虽然具体产生于什么时间无从考证,但是收养行为从先秦就有了。秦汉时代的普通民户立嗣养子是非常习惯的做法,汉代的时候开始见诸于法令。在宗法制度的支撑下,礼制开始完善,西周时期最终完善,周天子的王位开始由嫡长子继承,天下大宗形成,其余的小宗也由嫡长子继承王位,整个严密的家族体系形成国家机构。

《笺》曰“蒲卢取桑虫之子,负持而去,煦岖养之,以成其子”,古人把“螟岭子”作为养子的代称即源于此。

所以对于没有儿子只有女儿的宗族,立嗣成为补救措施,选他人的儿子作为子嗣。这样在宗桃制度下,收养制度逐渐确立,收养的对象也主要是男性。

一、经历了三个时期的变革,才开始逐渐的稳定的收养制度,唐代继承并发展的逐渐完善

萌芽时期,原始社会的部落之间为了加强自身的力量开始收养外子,原始社会末期的生产力是迅速发展的阶段,男权地位逐渐上升,人类向父系氏族开始过度,确定了血脉由男子继承。父系家族为了发展自己的实力,战胜对手,通过收养外族,吸引其余部落的成员。当本族部落不能满足自己的收养目标时,就把俘虏吸收进来成为大家族的私有财产,本族中被收养的成员地位也开始降低。后来为了解决生存空间和生产资料不足的问题,部落成员也开始收养俘虏,来增强本族的势力。

“他人之子”《仪礼》中也有详细规定:“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为人后?支子可也。”上引“为人后”者,即指嗣子。

形成阶段主要在先秦时期,因为先秦开始宗族制度逐渐完善,立嗣和收养都是在这一纽带下进行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制度把血族关系加入制度之中,给予道德伦理的内涵,“尊尊”“亲亲”开始成为封建家长制度的核心,血缘纽带的主要特征要求子嗣的继承有一定的规则。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就是嫡子为重,其他儿子不可以做宗子,没有嫡长子就由嫡长孙来继承,没有嫡长孙就由嫡次子、嫡三子来继承。这些都没有的时候才考虑庶子继承的问题。

立嗣专门指大宗无后需要收养的情况,立嗣的效力就是嗣子不仅对嗣父,还包括其窒息的宗亲、妻妾等等,都有和亲子相同的效力。所以在一开始收养关系就确定了不收养不同姓氏的子嗣,主要也是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洁性,后来在历代王朝的立法中普遍遵循了这一准则。嫡长子继承制出现后,可以看出立嗣的意义更加重要,但是这一时期的收养还仅限于宗族的收养,而不是个人家庭的收养,主要原因也是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的观念导致的。所以立嗣的也只有大宗,小宗收养的情况并不常见。

发展阶段就到秦汉以后,魏晋时期可以常见的是个体家庭开始立嗣。魏晋以后,封建家长制度逐渐完善,收养子嗣开始有了很大的变化,目的和范围都开始扩大, 同时还有一些法律规定来保障实施。收养异姓和收养多子开始出现。一些无官爵的家庭也开始重视立嗣,小宗家庭觉得立嗣也应该有自己的一份。继承方法上,开始出现长子、独子不出继的原则。立嗣出继成为家族大事,上告灵祖、下书谱牒都是要做的,还有一些家族必须要和朝廷确认,开始变得非常慎重。子嗣一旦确立以后,义务和权利都和亲子一样。

二、重视香火繁衍继承的唐代,“无后为大”是普遍继承的观念,进而立嗣在唐代就变得非常重要

到了当代社会,家庭香火继承成为了重要的观念。如果没有血脉的传承,自己和祖先将来在阴间都得不到血食祭祀。所以留有后人的主要目的就成了死后可以有人埋葬。无后是大不孝,因此,不论是大宗还是小宗,都需要给自己拟定一个后代,来祭祀自己和祖先。唐朝立嗣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保存自己的家产。女儿外嫁后随夫姓,遗产继承后必然会造成外流,所以没有长子的家庭通常就会通过立嗣来保证家产,使家户得以延续。

收养关系的确定关系到家族中的亲子关系、继承关系、财产关系的改变,涉及到继承之家的所有亲戚,又因为和财产相关,所以解除关系也成为大事。“过嗣”“出嗣”都是族人所要考量的大事,各个法律还包含了许多约定俗成的习惯,在整个立嗣的过程中不但有仪式的保证,还有继嗣文书的签订。文书中要规定收养人、收养目的、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义务权利、收养关系在什么情况下解除、以及各位亲戚的见证过程。

唐代收养关系中的父子关系是古代亲等制度中最重要的关系,涉及到财产的延续,所以由法律来确保这种关系的稳定,民间有些地方也会通过立誓,借助神灵道德来保证这种关系。所以唐代的收养关系一旦确立不能随意解除,养子方是无权提出解除关系的。收养关系非常不平等,封建家长仍然是占有主导地位的,收养目的也是以继承血脉、养老为主。唐代的收养范围是超越前朝的,收养行为可以在各个阶层发生,皇帝和平民都有收养的权利,这与当时的思想开放有极大的关系,所以在收养的过程里也会出现许多有与前朝原则相悖的情况。比如异姓收养、宦官收养、藩镇军阀假子等等。所以实际的收养和唐律规定的收养原则有很大的出入。

养子的义务非常明确,唐律中规定养子要给父母赡养终老,要确保家族的延续,要祭祀祖先血食,要确保家族财产不外流等等,原则上被收养的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和义务也要保留,形成双重亲属关系,有一定的服制。通过收养的子嗣和亲生子嗣都有一样的权利,他们对家庭的宗桃继承有义务履行责任,延续香火;对于封爵的继承、官职的继承也有养子的一部分;家庭财产上,养子的继承权和亲子的相当;丧服制度对于养子也有一定的要求。

三、唐朝后期,宦官收养子嗣的现象开始膨胀,藩镇军阀假子的程度也在扩大,对立嗣制度都有一定的影响

当代的宦官地位较高,资产非常丰富,死后还有封爵,但是由于没有子嗣继承,这些宦官的财产没有很好的继承,所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宦官收养子嗣的制度一度非常盛行。他们一般收养兄弟或族人的儿子,收养后势力开始逐渐壮大,宦官集团的整体力量受到重视。由于魏晋时期宦官势力过大,成为后期王朝灭亡的一个诱因,唐代其实非常重视宦官收养子嗣的现象,虽然唐初明确规定了宦官不许养子,但是具体的落实情况并不知晓。

安史之乱以后的唐朝,收养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宦官势力极速膨胀,收养子嗣的现象也开始迅猛增长。虽然对宦官收养给予了年龄和范围上的限制,但是也从侧面在制度上保证了宦官养子,所以这一风气并没有收敛。后期的藩镇军阀假子,也就是藩镇军阀收养的儿子,在军中非常盛行,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在后期的政治变化中都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总结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比以往朝代要高,形成的文化圈使得唐朝的经济高度繁荣。对家庭的观念占据了主导地位,也就造成了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收养行为,对于收养的法律和条令也就越来越完善。但是宗亲礼法并不能代表绝对的权利,所以在违法的收养情况中,并不能做到惩戒,所以也为唐代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制度的弊端也可见一斑。

参考文献:

《唐令拾遗》

《旧唐书》

《生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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