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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的交融|左手为礼右手为法,礼法并用传天下

遥望我国的历史长河,礼法并用的思想贯穿始终,于现在而言也有着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那究竟何为礼?何为法呢?礼法并用又是如何运行完善的呢?这都值得我们深思和探究。提到礼法,你又能想起什么呢?是亲亲得相首匿?亦或是恤刑原则呢?接下来就让我们走入礼法这座高楼大厦,感受其中的神秘与力量吧。

儒家之绝唱:礼的高山巍峨

所谓"礼",它追求贵贱之分,尊卑有序,上下等级制度森严,严格要求君臣、夫妻、父子等伦理关系,并且作为社会行为的准则和道德的规范约束着人们的一言一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统治者的中央集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作为儒家文化中的中流砥柱,可谓儒家之绝唱。

而到了汉朝,汉武帝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将对"礼"的尊崇推至顶点。这个时候儒家"礼"的思想已经成为统治者维护自身权力的工具,他们用"礼"加持,对人民的思想进行规范,从而维护这个王朝的统治,实现中央集权。"礼"的观念也根深蒂固,成为人们的行为准绳,这为礼法并用的确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家之崛起:法的慢慢生长深深扎根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有序运行必然离不开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典章制度。当社会的秩序不能靠礼完全维护时,大量的法学理论应运而生,法家运动也如火如荼的进行。

或许你也曾听说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变法与商鞅变法,他们用法律去维护一个国家的稳定,并且看到了明显的成效,但最终却没有完整的继承下去,这又是为什么呢?首先"礼"强调的是尊卑、贵贱和等级森严,而"法"则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平等正直。很明显,此时的"礼"和"法"产生了激烈的碰撞,相向而行,无法统一。

时代所驱:礼法并用的绵延不尽

在此情况下,又是谁提出了礼法并用这一观点呢?江水河畔,荀子手执书卷,高呼礼法并用。他看到了儒家传统的德治仁义思想,也看到了法家的强势与公正。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塑造的是人民的内在精神,而法则更加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以"法治"充实"礼治"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连坐"、"诛九族",这便是礼法并用的一大例子。当族内有人犯重罪触犯刑法时,按照法律,其罪当诛;而从礼的方面而言,罪人有家族、有姻亲,受其影响,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制定对其家人的惩罚,这显然是礼法相融的产物,也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表现。

不得不提的一个原则便是亲亲得相首匿,是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亲属之间匿藏罪犯可不受法律惩罚,当然,所犯之罪不可以是犯上作乱、谋反大逆之罪。面对家人的违法,此时亲属间的维护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甚至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之言。就刑法而言,这是对"礼"的让步。伦理关系在面对法律时,道德更胜一筹。

试想一下在古代若父亲偷盗,儿子去举报,儿子必定受世人唾骂,而不是夸赞其大义灭亲的壮举。在极其注重尊卑有序,父慈子孝的古代社会中,法律在人伦纲常面前也不得不让步,这是对封建伦理道德的维护,而礼法相融更好的调节了社会矛盾,在维护法律时,也不忘"礼"的协调作用,从而实现"礼"与"法"的统一。

“禁囚,死罪枷、竏,妇人及流以下去竏,杖罪散禁",在古代法律的执行中,人文主义的光芒时常闪现,这便是恤刑原则。考虑到受罚之人可能是年迈老人、幼小儿童、残疾人和孕妇,本着矜老怜幼的原则,对监狱中的老弱病残孕之人给予一定的优待。这便是"仁义"的道德观念的影响,让法外也有人情,实现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礼法并用、礼法相融有利于维护中央集权,实现统治者的专制统治。"礼"在道德上要求人民忠于君主,忠于国家,并对其的思想进行规范,但仅仅如此是不够的。在"礼"的道德教条的规范下更需要法律的加持,而人们对法律本就有着天生的敬畏和崇拜之感,更好的推动了人民对法律的践行。

而法律的制成由统治者主导,皇权至上,一人独占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君为臣纲也成为了法律条文规定之一,成为了人们的行为准则,由此君主的权力得到强化,礼法并用成为维持朝代长治久安的工具。

礼法并用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礼"有着道德教化作用,其中的"德治"、"仁义"思想影响深远,甚至流传至今。除此之外,"礼"塑造了良好的国家意识形态,教化社会,弘扬人性中的光明的一面,强调自律和友善。而法治则惩恶,压制人心中的恶念。法治和礼治相互配合,相辅相成,达到"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效果,惩恶扬善。

礼法并用既规范人们不合理的行为,又让他们在法律的基础上追求淳朴的社会风气,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建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让生活礼法相依。

礼法并用于现在而言,也有着不可或缺的时代价值。在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同时不忘"礼"的重要性,让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礼"中所倡导的和谐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当今社会的主流文化意识形态,值得人们去学习和弘扬。在坚持法律的基础上适当发挥"德"的重要作用,在今后的法治工作建设中思考到"礼"的人文因素。

我们不能忘记对儒家"礼"的学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礼治中对人内在道德素质的培养,追求对道德修养的完善。坚持以德治国,以"礼"服人,将"礼"的德行要求转向对社会的每一个人,推动他们德行的完善和追求,注重个体德行的培养。

同时,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是礼法并用在古代长河中也有着一些糟粕。历代统治者所奉行的统治原则就是"天下之事无大小,必决于上"。他们将立法、司法权力集于一身,再加上"礼"的本质思想是为封建社会和统治者服务,这就让法律为一家所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运用的私人化和不恰当。

在立法过程中,在礼法相融的背景下确立许多保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法律,竭尽全力的维护夫权统治,不利于社会的平等和亵渎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同时礼法并用更好地保障了上层社会的利益,维护封建特权制度,所谓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是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意志。在面对官员的刑罚时,也由皇帝根据其与皇室的血缘亲疏远近、功劳高低而决定刑罚多少,这就形成了一套系统严密的特权保障系统。

除此之外,我们追求"德治",追求以德治国,但是决不能过分的夸大道德的作用,把道德说成万能的。我们要让道德和法治并驾齐驱,并行不悖,实现真正的礼法并用。


参考历史文献:

《论语》

《狱官令》

《御制大明律序》

《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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