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的刑具,按照功能分类可以分为三类,前二类是刑讯类、拘禁类,后一类就是刑罚类。
刑罚类刑具,即用于执行肉刑等刑罚的器械工具,常见于狱卒折磨犯人时。
刑罚类刑具数目繁多,深刻诠释了“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道理,只要你敢想,万物皆可成为刑罚!
根据学者李军的论文,我们可以将刑罚类刑具总结为三大类,兵器类、厨具类和奇门类。
刑罚类刑具
兵器类最常见的物品自然是刀,自汉武帝以后,军队开始弃剑配刀,因为刀具有更强的杀伤力和抗击打能力。
刑罚类刑具中的斩刀便由刀演化而来。
一、斩刀
斩刀是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从隋朝起直到明清,都正式将斩首列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死刑之一。
五刑的名字由来:
“五”是满掌之数,古人以“五”为数概括主要的刑罚,也包含完备之意。
清代红漆鬼头刀
古代斩首一般用大刀,明代则通常将鬼头刀作为专门的斩刀。斩首专用刀有比一般军用刀更宽重的刀身,长度在8寸左右,为双手握把,有的刀背上还配有一撮红缨作为辟邪之用。
因刀把上铸有黄铜鬼头雕像,所以得名鬼头刀。
斩首时的操作流程一般如下:
刽子手将囚犯绑在木桩上;
囚犯双腿跪地,头自然伸出;
刽子手挥刀或利斧从囚犯颈后向前下方猛砍!
斩首-水彩画
二、弓箭
一般而言,弓箭的作用只用于作战,但在满足了使用者具有足够的权威且愤怒值叠满的条件下,弓箭也可以在短时间内用作刑具。
元末明初的文人叶伯巨,芝麻大的小官(平遥儒学训导),触怒了朱元璋之后,朱元璋便要手射之。
定是离得太远,皇帝陛下有怒气也无处发!
宣德年间,刑部主事郭循也遭到了同样的待遇。
因朝廷开拓西内皇城大兴土木,郭循极力进谏不成,结果被宣宗命令拿“地毯”(实为毡)裹起来拿去当箭靶子,得了个“血流被面”的结果!
武经射学中的拉弓人
三、大斧
大斧作为刑具的应用曾在野史中有所记载。
吴中四大才子祝枝山(即祝允明)在《野记》中曾载朱元璋用大斧施酷刑:“高皇恶顽民窜逃缁流,聚犯者数十人,掘泥埋其头,十五并列,特露其顶,用大斧削之,一削去数颗头,谓之铲头会。”
明亡后做了道士的明朝人吕毖,他写的《明朝小史》中也曾记载此内容,“帝既得天下,恶胜国顽民,窜入淄流,乃聚数十人,掘一泥坑,特露其顶,而用大斧削之。一削去头数颗,名曰‘铲头会’。”
大斧
四、鞭
鞭作为刑具源于上古传说时代的“鞭作官刑”。
刑具中的鞭远没有民间武器的鞭形式多样,其含义仅指皮革制鞭笞刑具。
关于鞭的规格,在《太平御览》中曾有记载。
鞭皆用牛皮廉成,法鞭生苇去四廉,常鞭用熟靼不去廉,作鹄头,纽头一尺一寸,鞘长二尺二寸,广三寸,厚一分,柄长二尺五寸。
自汉代以来,鞭在刑罚中的使用便时兴时废,延续未绝。
隋代以后鞭刑就不再被列为正式刑罚,但仍然偶有使用。
等到明代,鞭刑的使用突然又变得普遍起来,成为了一代“非主流”刑罚新风尚!
一直到明仁宗时,“九月天子”敬天体道纯诚至德弘文钦武章圣达孝昭皇帝“朱高炽才诏告天下,宣布废止鞭刑。
但即使如此,鞭刑在某些场合还是被偷偷使用。
新加坡鞭刑
五、骨朵
现在打开百度百科,搜索“骨朵”二字,你将得到如下结果。
骨朵,意思是像长棍一样的古代兵器,用铁或硬木制成,顶端瓜形,唐代以后用为刑杖,宋代以后并用为仪仗。
是的,骨朵本是一种长柄、一端粗圆的古武器,但是唐宋之间却成为了一种刑具。
《明孝宗实录》曾经以一个小事例详细生动地讲述了骨朵的用法,
晋府宁化王钟鈵狎昵太原左卫军马健,遂与其妻妾通,凡军妇之有色者,健每引与钟鈵奸,因留不遣。其后军人郝俊等不从,钟鈵提金骨朵棰杀之,以此死者八人,以他事死者又九人。
上文这段文言文的大意是,宁化王钟鈵图谋不轨地和太原左卫军马健亲近,最后成功地把马健给绿了,马健一气之下,便将下属的老婆中长的漂亮的全都引荐给钟鈵,最后引起了众怒。但是钟鈵毕竟是王爷,王霸之气发作下,他将有意见的人拿骨朵通通棰杀,连杀八人!此后钟鈵还不满足,又借故整死八人!
由这段故事,我们不禁深深感慨明代社会中军士的地位之低(明代的卫所制度在后世遗臭万年),以及封建统治者的残暴不仁!
骨朵和锤
古往今来多少岁月,有一些厨具就凭借着自身的努力,从一介凡具修炼成了刑具!
比如说铁刷。
一、铁刷
铁刷,受生活工具启发制成,用以刷洗受刑者的皮肉,用法极其残忍!
还是四大才子的祝枝山记载,“国初重辟,凌迟处死之外,有刷洗,裸置铁床,沃以沸汤,以铁刷刷去皮肉。”
祝秀才七次会试不第,甚至其子都抢先他一步中了进士,看样子不是没有原因的!
梳洗之刑
二、大镬
大镬(huo,四声),即古代的大锅。
作为刑具而言,在民间一般被称为油锅。
洪武年间的兵部尚书铁铉因为拒不投降朱棣惨遭此刑而死!
《明史纪事本末》卷十八记载,“文皇(朱棣)乃令舁大镬至,投(铁)铉尸,顷刻成煤炭。”
大镬
前面说过,古人对于刑罚一事很是上心。
古代的娱乐活动也比较少,有些人就这样在沉默中将自己逼成了心理变态。
但是,心理变态并没有阻碍他们在刑具研究上的进步,反而使他们如虎添翼!
一、竹类刑具
①砍刑
砍是明代的一种酷刑,其操作方法是拿二斤重的竹蓖(同篦)侧斫罪人,即侧砍罪人。
因世代务农而得名“荻扁王氏”的笔记作家王錡在作品《寓圃杂记》卷五《刑具》记载,
明初笞刑“官司杖人,惟用荆棍,或加皮鞭,故罪人易受,后稍用竹篦,一篦之重,不过三四两。自成化十九年,一巡官忽有翻黄之制,重过二斤,用以侧斫,名之曰‘砍’。故狱中之人,罪无轻重,但受砍者多死。
竹蓖——刑罚中加大后用来砍人
②番黄
番黄也是竹类刑具中的一种,做法极其简单,就是将大毛竹破开做成竹板子。
也不用再进行加工,仅凭竹片上的尖刺便足以令人痛不欲生。
《蓬窗类记》卷四《果报纪》曾记载:
“监察御史王琰,按吴日,决杖不用荆,以巨竹之本,去而刳其腹以箠,谓之‘番黄’。死杖下者甚多。有不死,亦必请镊工出芒刺龄溃肉中,延医下淤血数斗,伏枕百日乃起。”
里面特地声明,王琰为此刑具首创。
竹片——番黄即大毛竹制成的竹片
二、乐器类
刑具中其实并不存在真正的乐器,此处标明乐器类只是取名字中的谐趣。
明代厂卫有一种残酷刑罚,名为琵琶,被认为是刑具中之“最酷者”。
犯人被上刑后,“白骨尽脱,汗下如水,死而复生,如是者两三次,荼酷之下,何狱不成。”
琵琶
三、日用品类
日用品类刑具可以分为两类,一个是绳、帛类,另一个是铁钉、铁钩类。
①绳、帛类
绳、帛是执行绞刑的刑具,最早见于春秋时期,在明清两代列绞刑为死刑之一。
绞刑在文献中多有记载。
《左传·哀公二年》便记载:“绞缢以戮。”
《说文》中也有记载:“绞,缢也。”又曰:“缢,经也。”
《释名》也曾说:“悬绳曰缢,缢阨其颈也。”
但是绞刑在春秋及明清两代略有不同。
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绞刑为以绳索束人脖颈而悬吊,使犯人窒息而死。但明清之绞不用悬吊,而是以人缚勒罪之颈而使之死亡。
绳索-环首绞刑
②铁钉、铁钩类
以铁钉为原型,明代厂卫创造了一种极其残酷的刑法——名为昼夜用刑。
昼夜用刑并非刑如其名,白天黑夜连续用刑。
相反,它极其省事。
只要事先制作好一个木笼,在木笼四面内里钉上钉子,再将囚犯关入其中,便成昼夜用刑之局。
囚犯被施此刑,稍一动身,钉子即刺入肌肤之中,因此昼夜不得休息,痛苦不堪。
有记载称,“十二时中但危坐如偶人”,“不浃日必死矣”。
沙俄铁钉刑具
以铁钩为原型,朱·刑罚酷爱·元璋发明了一种对死刑犯人进行抽肠酷刑时所用的刑具。
这种刑具也叫铁钩,在使用时其具体用法如下:
在一条横木杆的中间绑一根绳子,高挂在木架上。(木杆的一端有铁钩,另一端吊着石块,像是个巨大的秤);
将一端的铁钩放下,钩入犯人的肛门,把大肠头钩出来,挂在铁钩上,然后将另一端的石块往下拉。
当铁钩的一端升起之时,犯人的大肠即被抽出,高高悬挂成一条直线。犯人惨叫几声之后,不一会儿便气绝身亡。
铁钩抽肠
四、堵嘴圣品类
之所以把木丸单独列出来,是因为它的设计目的即是用来防止囚犯被处死前喊叫、訾骂的。
使用方法也很简单,令差役将其强行塞入犯人口中即可。
明代学者朱国祯认为,“刑人者以木丸塞口,始于武瞾杀郝象贤。”
武瞾即武则天,郝象贤是高宗朝名相郝处俊之孙。
据说,古刑具收藏家杨玉奎收藏有木丸一枚,木质,呈椭圆状,直径8厘米。丸质地缜密坚定,微呈斑痕,略显凹凸,近似齿痕。
注:如有错字、漏字,敬请务必指出!
[1] 李军. 明代司法活动中的刑具研究[D]. 西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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