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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不让当事人对开庭笔录进行拍照,合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然有权拍照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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