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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班组被拖欠劳务款,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

海兴公司承包了某创意园区的装修工程,并将该工程分包给安建公司,安建公司将工程木工工程转包给新城公司,新城公司负责人黄某又以新城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把部分木工工程转包给张某的木工班组进行施工。

张某按照新城公司项目组负责人要求完成所有工作量后,黄某向张某出具了工程结算单,确认张某班组的工程结算款金额,并承诺在三个月后一次性支付剩余未付的工程结算款尾款。然而,半年时间过去了,每当张某催促黄某尽快还款时,黄某均告知,因安建公司尚未向新城公司结清工程款,致使新城公司没有流动资金支付张某班组工程结算款尾款。黄某也向张某透露,安建公司未向新城公司结清工程款的原因在于海兴公司并未对创意园区木工工程量结算完毕。

张某对此一筹莫展,不知道该起诉黄某偿还工程尾款,还是把新城公司作为被告起诉支付剩余未付工程结算款尾款。由于工程结算款尾款过了大半年还没支付,致使张某班组的员工都因为生活拮据心生怨气,张某也不清楚是否能同时主张未付工程结算款尾款的利息,以便补偿班组员工。满怀疑问和顾虑,张某只好四处托朋友咨询律师,寻求合法有据的诉讼方案。

对于张某遭遇的问题,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解答疑:

一、关于张某应以黄某还是新城公司作为被告的问题。新城公司项目经理部是新城公司的内设机构,黄某作为新城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其向张某出具工程结算单并签名确认的行为可视为代表新城公司,因此张某应以新城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二、关于张某能否将建安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建安公司属于本案木工工程的转包人,张某可将建安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三、海兴公司是否可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海兴公司属于本案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且其尚未与建安公司结清木共工程的工程款项,因此,张某可以主张海兴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海兴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和建安公司结清工程价款,否则应在欠付建安公司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张某承担清偿责任。

四、至于剩余未付工程尾款利息应由何方支付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可见我国法律倾向于发包人仅须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不应承担欠付工程尾款利息。鉴于黄某与张某签订工程结算单,张某可根据合同相对性,主张由新城公司承担剩余未付工程尾款的利息。


总结:

我国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建筑工程价款,主要是考虑到建设工程存在分包或转包,且工程完工后部分分包人或转包人可能怠于向业主单位主张工程尾款,或者因资金链断裂丧失偿还能力;而实际施工人多数由农民工组成,假如实际施工人只能通过合同相对性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工程尾款,将导致救济手段无效并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当然,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应承担清偿责任也有必要前提,仅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且不承担工程尾款利息的清偿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也不能随便通过诉讼手段向建设单位提出不合理的清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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