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农民工、建筑工人、施工队、班组成员、包工头特别规定

在不构成实际施工人情况下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但其劳动(务)报酬的请求权依法可以得到保障。具体规定如下:

1、向合同相对方主张

与合同相对方成立劳动(务)关系,可以根据约定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资报酬,合同相对方应当依约支付。

2、向总承包单位主张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30条第3、4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按此规定,如果分包单位或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向总承包单位主张。

3、向被挂靠单位主张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第人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如果存在被挂靠情形,挂靠人对外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4、向发包人(建设单位)主张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遇到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或者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劳动者遭遇“三包一靠”,向谁要工资?
四川9条措施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资质变革、工程款支付新规!2020年建筑业重要政策盘点
湖北 | 放大招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包工头不给农民工工资该怎么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总承包方的风险及防范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