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案件相比较审判案件,耗费心力大,且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换句话说回报率低;
二、执行案件相比较审判案件,办理难度大,虽审判案件也是解决矛盾处理纠纷,但审判案件相对执行案件来说,它毕竟没执行案件靠近矛盾和纠纷的最前沿,换句话说,审判案件是为解决矛盾和化解纠纷形成了具体方案,而执行案件则是贯彻落实审判案件达成的具体方案,是要把审判达成的具体方案落地执行,以最终定纷止争。所以,办理执行案件相较于审判案件,难度更大;
三、办理审判案件时,工作期限有预见,一审、二审、再审等,时效性比较强,而办理执行案件时,工作期限压根无法预见,可能接了一桩执行案件委托,代理律师耗费多年时间都在为委托人工作;
四、办理审判案件,胜败容易见分晓,但办理执行案件,胜败实在是无法短期内见分晓,这也是耗费律师心力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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