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在使用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编后,以飨读者。
一、关于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第一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联合下发313号文件规定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颁布之日起使用(GF-1999-0201)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3、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概况
(1)形式: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2)适用: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3)主要内容:协议书是参照国际惯例新增内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均分为11个单元,共47条177款。
二、有关建设工程的新颁法律、法规的简介
1、《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已于1998年3月1日生效,共8章85条。在资质、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不同于以往的新规定;
2、《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已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共23章428条。分则部分专列《建设工程合同》一章,对《建筑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3、《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68条。该法对招标投标行为规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取消了议标,并对中标无效等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2月10日颁布并实施。条例是《建筑法》第一个配套法规,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三、新颁法律对当事人执行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的新课题
(一)关于招投标需要签约前明确和约定的内容
1、招标项目价款确定的方法和程序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约定;
2、确保质量和项目验收的方法和责任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明确;
3、最低保修年限及赔偿责任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规定;
4、工程承包方式以及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设定;
5、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及其担保方式需要在招投标过程中明确。
(二)关于承包人自行完成主体工程和承包方式的改革
1、新颁法律关于主体结构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规定以及目前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及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和相应法律责任;
2、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以及现行企业管理模式的严重不适应;
3、联合投标、联合承包情况下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三)关于工程质量和保修及其责任
1、新颁法律关于工程质量和保修的一系列新规定;
2、工程交付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会产生的问题和对策;
3、工程交付后的质量缺陷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最新法律规定;
4、施工企业落实项目质量责任并从全面履约着手,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四)关于工程造价结算和追索工程款
1、追欠索赔的现状以及问题的极其严重性;
2、人民法院处理工程造价争议的一般方法和原则;
3、新颁法律有关工程造价应当由承发包双方约定的规定和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件第24、26、33条关于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规定;
4、全面执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对策和策略:
(1)按约定支付价款应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
(2)要重视并强化中间结算,使工程进度款在履约过程中不断得到确认;
(3)解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法定手段是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
(4)工程欠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优先于抵押产生的协议优先受偿权;
5、针对合同造价约定难的现状强化合同履约管理;
6、关于签证、索赔和审价的专业管理和责任落实。
四、使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要注意的操作事项
1、确定中标之前,在澄清或询标时要明确使用什么合同文本以及如何使用;
2、要明确监理单位的地位以及与施工合同的关系;
3、为适应发包方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合同要明确质量及验收的具体标准和操作方法;
4、要把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作为合同管理的重点,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5、如联合投标、联合承包,则必须与示范文本同步设定承包人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文件,与承发包合同相配套;
6、充分运用第47条补充条款,以解决示范文本本身不确定的内容
(1)如发包人地位尚未确定,应明确如何确定以及相应责任;
(2)要明确法律适用以及新颁法律、法规的效力;
(3)要明确每周例会等履约协调方式及文件制作责任和生效方法;
(4)要重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验收方案,并赋予合同同等地位和效力;
(5)要约定交付竣工资料的期限、范围和内容;
(6)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方式要具体约定,如要审价或审计,应在签约时用补充条款方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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