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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详解》(21

 

 

   二十一、大力弘扬真品基本句式

 

    作为基本句式必须具备两大功能:

1. 放诸亿万律句而皆准,且半个字也不准走样。

2.一切律句都需以之为骨架构成,就像水和空气之于生物、食物衣服之于人类那样既离开不得,又更换不了。

有没有这种配戴上“基本”二字桂冠的句式呢?有。那就是:

甲,○平○仄○平□;乙,○仄○平○仄□。(五言则为:甲,○仄○平□;

乙,○平○仄□。四、六言只需将方框去掉)。句式中的平、仄代表诗律:二四六分明;圆圈代表无律无拗字群:一三五不论;方框代表句尾:韵律字群。这两个平仄式,完全具备“基本句式”的两大功能,绝对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所以,我们称它们为“真品基本句式”。

由于真品基本句式采用了文字与符号相结合的表达样式。这将给律体诗词带来可以说是起死回生的诸多优越性。

(一)表象清楚明白。句式令构成律句的三大部件(无律群、平仄律群、韵律群)一目了然。剜掉了连平连仄冒充“诗律”或僵化诗节的千年劣根,取消了被错戴在“平平 仄仄 平平 仄”、“仄仄 平平 仄仄 平”、“仄仄 平平 平仄 仄”、“平平 仄仄 仄平 平”头上达千年之久的错谬“基本句式”(与事实严重不符)称谓。

(二)功能全面精准。两真品基本句式既可用于诗联的出句,又可用于诗联的对句。用作出句时,方框内填仄声字(诗的首句平仄随意);用作对句时,方框内填平声字(仄韵律诗可反其道而行)。它们还完全适用于词,只是方框内需按词谱确定平仄。不论用于诗,还是用于词,平平脚前的圈中用仄声字,仄仄脚前的圈中用平声字。其它圆圈内,作者可不假思索地按诗词的内容任意选用平仄,完全不必担心它们的声调会出现差错。

(三)平反冤假错案。“二四六分明”在真品基本句式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再不会让所谓的“特定格式”(平仄、仄仄平仄)鱼目混珠,硬说“二四六分明”也是“不全面的”(见《诗词格律》35页)了。“一三五不论”由真品基本句式的圆圈得到了彻底澄清,不会再被人曲解为诗词的“第一句、第三句、第五句不犯孤平和三同脚“等离题万里的说法了。

(四)铲除滋生谬论的土壤。由于真品基本句式的圆圈清楚表示它们中的字无律无拗,这就铲除了滋生“小拗、一字拗、三字拗、五字拗”等谬论的土壤;由于句式内的圈与汉字分别代表着不容混淆的字群,这就铲除了“五言句三、四字,七言句五、六字平仄可以换位”(即“特定格式”)滋生的土壤;由于两句式 的圆圈为出句与对句的公用标识,这就铲除了“出句不计孤平与三仄脚”等谬论的滋生源。由于方框与圆圈都是真品基本句式不可或缺的正式成员,这就铲除了“七言句首平声不论不计,仄平脚韵脚除外,无连平即犯孤平”等谬论的滋生根基。

(五)降低习律难度。由于真品基本句式突出了二四六分明,使习律者一眼就能看清:诗律(平仄律)原来这么简单明了、易懂易学,一点也不扑朔迷离,不必步诗圣的后尘,直到晚年才把平仄律吃透(晚节渐于诗律细)。这将使习律和爱律的人成倍地增加,会对律体诗词的传承、弘扬和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正面影响。

(六)提高读写水平。诗刊编辑掌握了真品基本句式,就等于有了简明的评稿改稿依据,这将会大大提高他们辨别真伪、分清优劣的评诗水平,加快其审稿速度。诗词作者也会因诗律的简化,腾出时间和精力,一门心思在作品的主旨、意境、语言等方面多下功夫搞创新、出精品。

(七)砸烂桎梏囚笼。真品基本句式登堂后,五、七律绝的平起仄起、仄收平收等十六种格式已毫无存在意义。“昔人无字无来历,今子一言一慨慷”,“一冠一锯一提琴,一往一来一暂停”,“百岁老翁不种田”,“美目盼兮万马翻”等稀有正宗妙联妙句,将成为所有习律者都会写、都敢写的常见律联和律句,而不再遭误解、滥判。

(八)简化词谱,避免盲从。如《水调歌头》可谱成:○仄○平□,○仄○平□。○仄○平○仄,○仄○平□。○仄○平○仄,○仄○平○仄,○仄○平□。○仄○平□,○仄○平□。    ○平□,○平□,○平□。○仄○平○仄,○仄○平□。○仄○平○仄,○仄○平○仄,○仄○平□。○仄○平□,○仄○平□。逗号前框内落仄脚,句号前框内押平韵。或简化为:《水调歌头》上阕九个仄起律句,字数依次为:五,五。六,五。六,六,五。五,五。下阕三个平起律句加七个仄起律句,字数依次为:三,三,三。六,五。六,六,五。五,五。逗号前落仄脚,句号前押平韵。这样的词谱,简明实用,不必再对照名人的词作死搬硬套,把无律句当律句错填。

诗友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弘扬真品基本句式,根本目的在于弘扬律体诗词的根本大法“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还原律体诗词本来就固有的真实面目,让律体诗词得到应有的维护、传承与发展,使其永远立于世界各类诗歌形式之巅。但愿真品基本句式的诞生与推广,能为“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在全诗坛复苏铺平一条康庄大道!

 

 

      二十二、对“不以律害义”的浅识

 

在当今诗坛,有句流行很广,且为诗友们乐于接受的口头禅,叫做“不以律害义”。

对于透彻理解了“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诗友,“不以律害义”确系至理名言。如文天祥的“惶恐滩头说恐”,若此句的第六字不准失律,何以与“零丁洋里叹零丁”对仗?“惶恐滩”与“零丁洋”均系地理名称。诗作者被元军扣留后,敌人把他押经滩头,押过洋面。作者结合自己当时的处境与心情,有感而发,语出天然,诗味隽永,寓意深刻,令人读后喟叹不已,永志难忘。谁还会因其第六字不合律,而否认它们是妙联绝对?又有谁能将失律的“惶”换成合律的仄声字?这联诗有力地证实:“不以律害义”值得记取,值得推崇,更值得尊重。

但和世上许多事物具有两面性、物极必反一样,如果过分强调“不以律害义”,把它当作写诗填词的座右铭,则未必是件好事。因为它能助长人的惰性,会令人得过且过,懒于推敲查询。尤其不能误以为:典籍中所有律体诗词内的无律句,都是为“不以律害义”写出来的。

诗仙的“故西辞黄鹤楼”中,“人”字违律。从其诗题《送孟浩然之广陵》得知,“故人”无疑是指孟浩然。若将句中失律的“人”换成合律的“友”,称故人为故友,句意有何变化?难道读者会把此处的“故友”曲解成张浩然、李浩荡、王浩繁?这样改成的“律”,会“害义”么?

诗圣的“凉风起末”中,“天”字失律。若将“起天末”颠倒成“天末起”,诗句的第四字就会由失律转为合律。“天末起”与“起天末”,语义无任何差别。这样改成的律句,对诗意何害之有?

著名的《黄鹤楼》中有两个无律句:“昔人已乘黄鹤去”和“黄鹤一去不复返”。若将它们改成律句:“昔西去”和“黄返”,其句意对原句有何贬低之处?对诗意又有何损害?

李清照的名篇《秋情》中,用了五个无律句:①凄凄惨惨戚戚;②三杯两盏淡酒;③如今有谁堪摘;④梧桐更兼细雨;⑤点点滴滴。若将前两句改为律句“惨、两”,其句义丝毫没有改变。这样颠倒而成的“律”,是决没有“害义”的。再将③改写成“今”,将④改写为“桐”,令此二处用律句表达,也是绝不会“害义”的。至于“点点滴滴”,无论把它们当动词、名词还是量词来解读,都是四字同义,有句内合掌之嫌。若改为“霏(纷纷、蒙蒙)滴”,则更能准确表达黄昏时刻秋雨霏霏及从桐叶上滴滴下掉的情景。这样改后的律句,更是不可能“害义”的。

古今诗人在律体诗词中夹杂少量无律句,多半是受了“拗救”的欺骗与愚弄,轻信无律句被“救”后依然“合律”才写的。少数则是对“律”与“拗”并未真正弄懂;有的写“拗”了自己未曾察觉;有的因文字功底不足或懒于推敲。这几类人对“不以律害义”喊得最响。于是,“不以律害义”不但从至理名言蜕变为盆内鲜花根底浅的遮羞布和挡耻牌,而且成了套在律体脖子上的绞索:既然“律”能“害义”,那何必要“律”呢!

写诗填词,是一种细致繁复的脑力劳动。为了传承律诗这一独具中华特色的世界级瑰宝,写诗者应多想几遍“两句三年得”去“狂搜险觅”,力求“二四六分明”,不可让“不以律害义”麻醉头脑,做绞杀律体的罪人。

                                     

                                    

   二十三、《唐诗三百首》对律体与无律体的滥判举隅

 

能编校传统诗词的学者,起码应熟悉律句与无律句(古风,下同)的区分界限。但是,由于诗界先辈们未能对“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进行透彻传授,致使古今许多习诗有成,配冠以“家”字号的诗论编著者,不知道正体律句、准律句及无律句的明确分界线,这不能不说是汉诗诗坛的一大憾事。

分不清上述三体诗句的编者,编书时必然会对正体律诗、准字号律诗及无律诗作出误判、滥判,搅乱人心,误导读者,降低律体诗的先进性、科学性、音律美和形式美,降低这一诗体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下面先就《唐诗三百首》对李白的两首五言诗的误判作一简单对比,以正视听。并借以恢复他们各自的真实体型。

甲、                 子夜吴歌(短律)

                 长安一片月,万户捣衣声。

                 秋风吹不尽,总是玉关情。

                 何日平胡虏,良人罢远征。

 

乙、                 静夜思(无律体)

                 床前明月光,疑霜。

月,低头思故乡。

 

甲诗由五个正格律句和一个准律句(“一片月”犯三同脚,但二、四字合律)构成,除“秋风”句与“万户”句失粘外,根本没有无律句和无律联。因而,它是名副其实的准律体诗。准律体也是律体诗(就像准将也是将军级一样),而不是无律诗。理所当然,此诗应编入律诗类。

乙诗则是由两个无律句(第二句“上”字仄拗,第三句“头”字平拗)组成两副无律联而成诗,且联间偶位字失粘,诗中的无律成分远远大于有律成分,这就在客观上奠定了该诗的无律性质,因此,它只能是无律体,而不应划归“律绝”。

诗集编者对这两诗的归类与诗篇的真实身份恰恰相反,他把《子夜吴歌》编入古风,而把《静夜思》编入律绝。这表明,他是根据诗的句数来判定“律”和“非律”的。其诗律水准实在令人不敢恭维。该诗集被广泛推崇为“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吟诗也会吟”,可见它对唐诗归类的错误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视。

再看,孟郊的《游子吟》,只有“游身上衣”无律,王维的《送别》,只有“但去莫问”无律,柳宗元的《渔翁》,也只有末句的“相”与“不见人”的“见”字失律。这些诗的有律含量大大超过无律含量,编者仅因它们各只有六句,就把它们错判为古体。而王维的《终南别业》与刘眘虚的《阕题》,无律比重占全诗的75%,却因其各有八句,就被划归五律类。这充分证实,这位退士是不熟悉律句(二四六分明)与无律句(二四六不分明)的区分界限的。不然,他怎么会在37首五绝中,只收录正体13首(余为准律体16首、无律诗8首),仅占总量的35.1%;在80首五律中,只收进正体25首(余为准律体53首、无律诗2首),仅占总量的31.25%

总体来看,《唐诗三百首》对于律体与无律体的归类是混淆不清的,这种现象启迪人们:凡未将“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吃透者所写的诗论、所编的诗词集,都必然经不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即使能在某个时间段广为流传,最终还是会被事实证明,其认识是站不住脚、经不起认真推敲的。广大诗词编辑先生们不可不引以为戒!

          

  

         二十四、孤平多重误导溯源

 

对于什么是孤平,各类诗词工具书普遍存在着多重误导。产些误导的根源,都在于未能正确理解“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确切含义。下面分别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领悟。

第一重误导叫“出句(仄脚)不算”。律联的出句必须由律句担当,否则就不叫律联,这早已为无数正宗律诗中的出句所证实。是律句,就该忌孤平,但为什么会出现“出句即使只有一个平声字,也不算犯孤平”的误导呢?那是因为,有人(主要是唐代人,下同)把“一三五不论”的“一三五字”曲解为诗中的“一三五句”造成的。既然一三五句(都是出句)是“不论”的句子,那么,一些只有一个平声字的真孤平句,如“我宿五下、地即帝宅(李白)、落日鸟下(王维)、以我独久(司空曙)、木落雁渡(孟浩然)、对酒惜景(戴叙伦)、马足倦客(韦庄)、白日地出(张宾)、薄宦梗泛(李商隐)”等就被对“一三五不论”的无知者颠倒成“非孤平句”了。

第二重误导叫“韵脚除外”。韵脚除外确有其事,但那是“一三五不论”的专利产物:在七言诗中,一三五字与韵脚够不着边,不“除外”怎么行?在五言诗中,第五字(即韵脚)乃韵律成员,它们有自己的平仄排列规律,是不能和一三字搅在一起的,所以也被“除外”了。而孤平,并不是一三五字要“忌”,也不是二四六字要“忌”,而是包括韵脚在内的整体律句要“忌”。既如此,在审查一个律句是否犯孤平时,怎能把律句的重要组成部件“韵脚”排除在外呢?出现这一误导,主要是有人分不清“不论”、“分明”与“忌孤平”各自所涵盖的范围,从而错误地认为:判定律句是否犯孤平,也要将韵脚除外。这就使一批根本未犯孤平的正宗律句,如“醉适不(高适)、一简圣(钱起)、半作障半作(李商隐)、百岁老不种(李颀)、昨日雪记尔(僧皎然)”等,被张冠李戴的“韵脚除外”冤屈成了“孤平”句,真伪是非被进一步颠倒了。

第三重误导叫“七言句首平声字不计”。这是有人把“一三五不论”中的“不论”二字曲解成“不承认其平仄”所得出的结论,此“结论”一出,诗中的一三五字的平声字就可以不作平声字看,于是有三个平声字的正宗律句,如“夜一白雪(杜牧)、尾跳拨刺(杜甫)、补女补后(聂绀弩)”,就被“不计”屈打成了“犯孤平”。诗句中的平声字无论出现在哪个字位,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计”论者明知其是平声字却不予承认,这是典型的以主观意识否定客观存在的具体例证,是对“不论”的意思全然无知的表露。

第四重误导叫“对句无连平即犯孤平”。这是有些人除了把“一三五”字曲解为“一三五句”,误打误撞承认“子且去(岑参)、上几在(温庭筠)、雨落夜(赵嘏)、劝更进一酒(王维)、映碧草自色(杜甫)”等无连平的出句不犯孤平(它们本来就未犯孤平)外,还把“二四六分明”的二四六字曲解为诗篇的第二四六句,把“分明”曲解为只能按“平平仄仄”的诗节组句,否则就是“不分明”,来为“韵脚除外”和“七言句首平声不计”加油添醋,进一步把“百岁老不种夜一白雪”等未犯孤平的正宗律句错判成“孤平”句。这不但是对“二四六分明”的亵渎,也是这些人根本不知“律”为何物的铁证。

上述误导之根源,是通过与多位不太懂“不论”与“分明”真谛的诗友交流受到启示后,探寻出来的。它们进一步证实了懂透“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重大意义。孤平是病不是律,但也与“不论、分明”关系密切。于是,诌成了下面的几句顺口溜:

孤平误导乱人心,

真作假来假作真。

曲解“一三五不论”,

瞎猜“二四六分明”。

溯源查出病根子,

好让新星免毒熏。

 

  

    二十五、关于孤平的客观标准

 

孤平是律句中的毛病之一,因此所有律句都须杜绝孤平。

孤平有无放在所有律句中都经得起推敲的、统一的客观标准呢?为扫清障碍,下面先对《孤平多重误导溯源》中指出过的四重误导逐一谈谈它们的片面性、无理性。

1. 关于“仄脚句(出句)即使只有一个平声字,也不算犯孤平”的规定(见《诗词格律》28页注)

此规定可作“捧、压”两种诠释。捧,即出句比对句高贵,相当于当前的台湾同胞或外国友人,可以搞些特殊化,不必忌孤平;压,即出句比对句低贱,相当于西藏解放前的农奴或印度种姓中的贱民,不准其与对句享受同等待遇,应剥夺其忌孤平的权利。实际上,出句和对句是律联中相互依存的永恒伴侣,律联无出句哪会有对句?二者地位无高下之分,身份无尊卑之别。律(指“二四六分明”)当共守,病(指三同脚和孤平)应同除,才是所有律句都必须遵循的总原则。“不算”论者对出句与对句偏袒一方,打压一方,完全丧失了作为学者对待学术问题应有的尊重实际、崇尚科学的客观公正立场。

仄脚(出)句约占全体诗句总量的一半,而且恰恰是能出现只有一个平声字的那一半。如“昨日入市、我宿五下、以我独久、薄宦梗泛、坐地日八万里”等律句,哪一句不是仄脚(出)句?至于占诗句总量另一半的平脚(对)句,它们有平声字垫脚,加上“二四六分明”中至少会有一个平声字与之连接或照应,是不可能出现“只有一个平声字”的。既然只有一个平声字的仄脚句不算犯孤平,而平脚句又不可能只有一个平声字,那么“犯孤平”一语,就完全是无稽之谈、废话一句。

2. 关于“韵脚除外”的规定(见《诗词格律》28页第7行)

韵脚乃诗联的立足基石,无韵脚何以成句,何以成联,更何以成章?它们既非赘疣,又无罪过,凭什么理由将其“除外”?何况,“韵脚除外”语意朦胧。韵脚分为平平脚和仄平脚,各占全部诗句总量的25%,是全部“除外”,还是只“除外”其中之一?若全部“除外”,则“更上一层、老病有孤、昨夜月同、欲去问西、旧好隔良”等都将由本来就有两个平声字的非孤平句蜕变为孤平句。若只“除外”仄平脚的脚,这岂不在搞拉一帮、打一派的两面手法,把仄平脚当成臭脚,必欲除之而后快!此种规定,无论是何朝何代何人所倡,都是既无道理、又不合实际的非法规定。因此,它也没有资格当作孤平的客观标准。

3. 关于“七言句句首平声字不计”的规定(见某《学拗救》教材及《快速写诗手册》68页)

“不计”论者声称:“友扣门到草堂、不各吟一首诗、怀椠杖藜放远眸”等正宗律句中的“书、何、怀”,不能计作诗句内的平声字。这是睁着眼睛否定存在决定意识的歪理邪说。遵照“一三五不论”原则,“书、何、怀”分别用在三个律句的句首,没有丝毫不妥之处。“不计”论者明知这三个字都是客观存在的平声字,却不顾事实硬把它们排斥在句内的平声字之外,这种当面撒谎的规定,是对“一三五不论”的蓄意篡改。这样的规定更是没有条理由成为孤平的客观标准的。

4. 关于“句中后五字必须有连平才不犯孤平”的规定(见《快速写诗手册》68页第5行)

此规定不能统领诗词中的全部律句和律句中的全部平声字,极具片面性。

首先,它与“仄脚句(出句)即使只有一个平声字,也不算犯孤平”背道而驰。既然只有一个平声字的仄脚句(出句)不犯孤平,那么,有两个平声字的仄脚句如“暖鸟碎”(杜荀鹤)、“上几在”(温庭筠)、“到水处、看射处、劝更进一酒”(王维)、“映碧草自色”(杜甫)等,则肯定都不犯孤平。这表明:“句中后五字必须有连平”对占诗句总量50%的仄脚(出)句是不起作用的。

其次,它对占诗句总量25%的平平脚句多嘴多舌。句脚无连平何以叫平平脚,用得着“必须有连平”再来关照吗?何况,此规定与连平以外的平声字毫不相干。如“一白鹭上青天、指若定失萧曹、劝惜取少年时”中的“行、挥、君”,它们是句中的连平,还是算句中的孤平?如果算连平,它们和哪个平声字相连?如果算孤平,这几句诗岂不依然犯孤平?

再次,它对于也占诗句总量25%的仄平脚句,同样存在着顾此失彼的片面现象。如“东吴万里偷闲学少东风御柳”等律句,它只能涉及到“东吴”、“偷闲”与“东风”三词,而对“船、年、斜”,则借助非法的“韵脚除外”除掉,对“门、将、寒”,也会借“七言句首平声字不计”对其视而不见的。

这种根本不能统率全诗与全句所有平声字的片面规定,能作为孤平客观标准的选项吗?

对于上述种种非法规定,自古以来,就有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对它们进行着有力的抵制和反对。如高适的“醉适不”,钱起的“一简圣”,李商隐的“半作障半作”,李颀的“百岁老不种”,皎然的“昨日雪记尔”,杜牧的“夜一白雪”,杜甫的“尾跳拨剌”等等都是。

中国人写文章,历来讲究前后照应,首尾呼应。 王力先生深谙此理,所以他说:“在唐人的律诗中,绝对没有犯孤平的句子”(见《诗词格律》28页),这说明他内心深处也知道“韵脚除外”与“七言句首平声不计”是不合理的,从心底承认“一简圣”,“半作障半作”等句是未犯孤平的。有些人未能领会王先生的语中真意,竟仍以“韵脚除外”与“七言句首平声不计”为“合法令”,指责聂绀弩的诗“孤平句太多”(见《中华诗词》2001年一期61页),这有失公允。唐人可“一简圣”,聂绀弩为何不能“寿也预”?唐人能“百岁老不种”,聂老为何不能“碰到湿用口”?唐人能写“夜一白雪”,聂翁为何不能写“补女补后”?

极少数惯于抹煞客观事实、热衷于颠倒是非的“诗论家”,不承认仅有一个平声字的律句犯孤平,还硬把有三个平声字的律句斩头去尾,强行把犯孤平的罪名扣在它们头上,混淆视听。这充分暴露了他们思维混乱、立场偏颇、立论荒谬、天下黑白“老子说了算”的荒唐治学态度。

理清了上述四种规定的片面性与无理性后,我们才有可能言归正传,从两方面探寻出放诸所有律句而皆准,且砸不烂、谤不倒、推不翻、换不掉的唯一站得住脚的客观孤平标准。

1. 从“国无二主”的帝王称自己为“孤家”,世上仅存单独一本的典籍被称为“孤本”,三星堆出土的“青铜神树”,因仅此一件被称作“孤品”等来推断:只有孤独的一个平声字的律句,才是名副其实的孤平句,才是真孤平。

2. 从王力先生话中话的真实含义理解。他说:“仄脚句即使只有一个平声字,也不算犯孤平”。此话的潜台词是:“只有一个平声字的句子本来犯孤平,只因它是仄脚句,才‘不算’(而非‘不是’)犯孤平的。”他又说:“在‘平平仄仄平’句型中,第一字如果用了仄声字,就是犯孤平。因为除了韵脚之外,‘只剩一个平声字’了”。这“只剩一个平声字了”更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诗句中只剩一个平声字时,就叫犯孤平。此话还反过来告诉人们,如果韵脚不除外,“仄平仄仄平”中就有两个平声字,就不是孤平句,就没有犯孤平。这才是王先生话中的真实含义。这和他肯定“一简圣”,“半作障半作”“夜一白雪”等句绝对没有犯孤平的指导思想是完全一致的。

综合上述两点,我们可板上钉钉地确认:一个律句中只有一个平声字时,这个平声字才是真正的、客观唯物的孤平。[拗句乃律体诗词中的异类诗句。如“野火烧尽”(白居易)、“一身报国有死”(陆游)、“鲁酒不醉”(李白)、“向晚意适”(李商隐)等,则不应包含在内。]至于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平声字的律句,不论平脚仄脚,不管有无连平,都是非孤平句,都不犯孤平。

律句犯了孤平,消除极其简单:只需将奇位上的仄声字换上一个平声字即可。如“昨日入市”可改为“日入市”,“我宿五下”可改为“宿五下”,“以我独久”可改为“我独久”,“薄宦梗泛”可改为“宦梗泛”,“坐地日八万里”可改作“地日八万里”,孤平就全部消失了。

结束语:非是是非心术坏,盲从轻信更堪哀。吾人都有眼和脑,岂任律氓胡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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