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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的证券属性分析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A.1222221    
  
  分时度假是目前全球推崇的一种休闲度假方式,先后出现以特定度假房产为标的的实物型分时度假和以虚拟点数为标的的点数制分时度假。点数制是分时度假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是指购买者通过购买开发企业虚拟的点数,并以该点数享有消费标价已折合成点数的度假权益,及以该点数实现与异地分时度假权益的交换。具体而言,分时度假产品不再以周为单位而以点数制为基础,“点数系统”将消费者购买的房屋使用权分解为拥有多少“点”,使房屋使用权以“点数”来计算。此时,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并不与具体的度假房产相对应,而是按其所购买的点数确定自己的住宿时间和住宿单元。随着点数制的普及,多个推行点数制的开发企业联合形成点数倶乐部,点数制倶乐部的推广又促进了全球化点数制网络体系的建立。目前,点数制已成为国外分时度假的主流模式,美国的迪斯尼、希尔顿、马里奥特、凯悦,欧洲的环球、LSI等公司都采用了点数制。这种通过货币化、份额化的点数来体现购买者权益的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其是否符合证券定义及能否受《》调整,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一、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的债权属性分析
  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属于债权性权益之一,体现了债权的证券化。与实物型分时度假相比,尽管点数制分时度假购买者也享有度假房产使用权和交换权,但在权益的具体构造上仍存在一定差别。
  (一)点数制分时度假与实物型分时度假的区别
  实物型分时度假是购买者以购买某一特定度假房产的形式获得包括使用权与交换权在内的相应分时度假权益的模式,点数制分时度假与实物型分时度假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主体的身份性不同
  在点数制分时度假中,购买者并非度假房产的直接权利人,而是通过购买点数,成为度假倶乐部会员后才拥有享受分时度假权益的资格,权益主体身份上的特殊性也隐射了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的身份性特点;在实物型分时度假中,购买者是某一特定度假房产的直接权利人,依据购买者取得的分时度假权益属性的不同,购买者可能是度假房产的共有权人、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债权人、信托受益人等。
  2.权利客体不同
  在点数制分时度假中,购买者享有的分时度假权益的客体为无形物,即虚拟的点数,该点数有基本单位,相当于一种新的“货币”,购买者按所购点数的大小来区分享有度假权益的不同;在实物型分时度假中,购买者享有的分时度假权益的客体为有体物,具体来说是所购某一固定时间段内的度假房产、酒店或度假村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在点数制分时度假中,权利人取得分时度假权益的前提是用所购点数来取得交易资格,在成为由开发企业成立的度假倶乐部的会员后,用所购点数作为货币的替代品去购买自己的分时度假权益,这一权利取得方式类似于普通消费者用现金获得酒店住宿权益;在实物型分时度假中,购买者的分时度假权益是直接取得,例如,取得债权性权益的依据是承购合同的签订,取得物权性权益基于承购合同的签订与登记手续的完成,取得信托受益权基于信托的生效与信托公司向购买者提供许可证等。
  4.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在点数制分时度假中,权利行使针对的是合同的相对方,购买者依合同请求开发企业为其安排分时度假计划,具体来说,即用所购点数换取度假房产的使用,或者通过交换网络换取其他度假房产的使用;在实物型分时度假中,购买者取得是针对作为物的分时度假房产的权利,购买者可以直接行使而无须他人协助、配合,亦不用办理任何手续即可使用分时度假房产,并按规定在交换网络中办理登记即可实现交换价值。
  (二)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的法律特性
  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属于债权性权益之一,但与度假许可、度假租赁等分时度假形式不同,表现了特殊的法律特性:
  1.债权性
  民法上广义的合同概念,是指当事人之间以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专以发生债之关系为目的的,称为债权合同。在点数制分时度假会员权销售中,分时度假购买者与分时度假开发企业之间,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且意思表示一致。双方签订合同目的在于依据合同约定互负对方一定的给付义务,而并非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购买者购买分时度假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获得酒店、度假村内特定度假房产、设施及服务的用益权。商业实践中,点数倶乐部与购买者签订的承购合同条款中,对购买者需要向倶乐部支付的承购费用及每年的年费等作出约定,同时,对倶乐部需要向购买者交付度假房产,并保证其享有占有、使用、交换、收益、处分度假房产亦作出相应约定。因此,债权性是点数制分时度假的首要法律特性。
  2.身份性
  根据购买者与度假倶乐部签订的点数制分时度假合同的约定,购买者有权在支付价款后,要求度假倶乐部为一定的给付,其中包括获取交换公司或倶乐部的会员身份,购买者取得会员身份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按会员的待遇享受度假房产及其相关设施的使用权益;二是为了获得世界各地度假交换的权益。在实物型分时度假模式中,购买者通过直接购买度假房产而享有使用权益,交换权益则是另行加入交换公司成为会员后实现;而在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中,特别是在点数制倶乐部出现后,购买者只有具备倶乐部会员身份后,才享有分时度假权益。也就是说,在实物型分时度假中,购买者对度假房产的使用权益与交换权益是分离的,使用权益在其支付对价后即产生,并不受购买者是否加入交换公司,及是否享有交换权益的影响;而在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中,购买者对度假房产的使用权益与交换权益是一体的,是否具有度假倶乐部的会员身份决定了购买者是否享有度假房产的使用和交换权益。由此来看,身份性是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的又一法律特性。人丑就要多读书
  3.证券性
  点数制分时度假是从不动产证券化概念衍生而来的分时度假制度,因此,点数制分时度假体现了不动产证券化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单位化的投资。消费者购买的点数制分时度假资产,也可以说是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是以时间分割为基础的度假使用权益,尽管大部分的购买者是以满足自我旅游为目的购买点数制分时度假产品,然而,当存在一定的市场需求和一个交易中介机制时,交易自然是可行的,那么,购买者享有的此项权益亦可以实现自由转换。
  (2)财务上的考量。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产品,分时度假制度的优势在于超值的度假安排。消费者在支付点数价款后,一方面,可以享有所购倶乐部长期的分时住宿权益,这种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必然比单次入住酒店所需支付的费用要低得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交换系统实现到世界各地的度假交换。
  (3)资产有效利用。从倶乐部经营者的角度来考虑,分时度假制度将一年划分为不同的时间单位,以提供购买者自由选购,购买者可以按自己安排的休假时间来购买分时使用权益,这样能更好地避免旅游旺季酒店爆满,旅游淡季则空房闲置的巨大落差,从而达到有效利用度假资产的目的。
  (4)权利可分割性。证券化的出现,使有形资产转化为无形资产,且可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产生收益。因为采用分时的概念,实际上,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采用时间维度的权益分割模式,以时间作为区分权益证券价值的方法。该类权益分割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交由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运营。
  二、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的证券权属界定
  证券作为一种书面凭证,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记载并代表了特定的民事权利。[1]随着无纸化证券的发展,证券不再称之为证券,而称之为可以自由流动的权利。分析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的权属性质离不开对证券权利本质的探讨。
  (一)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之证券化条件
  证券本身即是某种民事权利或权益,证券作为书面凭证与其上记载的权利是一体的,证券的交付和转让即是其上记载的权利的转让。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体现了民事权利证券化,即民事财产权利借助书证表现和流转,是通过某种交易形式将民事权利与证券形式相互结合的过程。民事权利证券化以“基础权利”的存在为如提。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要实现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采取符合法定规则的证券形式[2]
  点数制分时度假的发展经历了点数制和点数俱乐部两个阶段,以直接购买点数来换取度假房产使用和交换权益的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属于债权证券,显示了购买者作为承购合同相对方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以购买会员卡的形式出现的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属于社员权证券,显示了购买者作为倶乐部成员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2.属于可转让性的财产权益
  可转让性是权利证券化的生命力,较之财产性权利自身的转让性而言,实现证券化后的权利的转让性更强,流动性更快,变现更容易,疏解了分时度假房产作为不动产商品流通性低所致的不利于交易的缺陷。
  3.提供权利自由交易的场所
  分时度假权利证券化能促使不同的权益类型进入市场交易,因此,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分时度假销售和交换系统的建立,为点数制分时度假的证券化提供自由交易的场所。
  4.建立权利证券化的立法及市场规则
  交易规则、市场规则的建立对于分时度假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实现权利证券化后,促进交易便捷的同时更易产生不诚信的销售行为,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范销售行为。
  (二)证券定义的民法视角: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与证券内涵的吻合
  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有别于实物型分时度假权益类型,其最大的特点是购买者所购买标的并非有形物的度假房产,而是被标准化的、可流动的、虚拟的点数,因此,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独具的债权性、身份性和证券性特点,使其符合现代证券的定义,可结合证券的下列法律特征进行分析:
  1.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符合证券的权利本质
  关于证券的权利结构,出现了二元说向一元说的过渡。二元说主张,证券上存在两种权利:证券权利人对证券实物的所有权和证券表示的权利,即持有证券的人依证券记载而享有或行使的权利,[3]实际上,前者类似证券权利的纸质载体,后者则是证券权利本身。随着无纸化证券的发展,可以直接将证券视为证券权利,此称为证券一元说。当前电子商务高速发展,购买者购买点数后,获得了开发企业为其开立的一个点数账户,该账户内记载了购买者所购点数数额、享有度假权益的范围,及每次度假的电子记录。每一购买者的点数账户成为其享有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的虚拟载体,点数账户与电子记录的结合表彰了购买者享有的度假房产使用权益的大小和度假交换权益的范围,点数账户本身即代表了购买者享有的分时度假权益。
  2.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具备证券的流动生命
  证券作为权利,为流动而存在,其流转的速度和质量与经济发展成正相关[4]。在理论上,作为一种权利的证券,由债权等相对权转化而来,为实现权利的自由转让,通过证券化使债权等相对权转化为类似物权的证券权利,从这一点来看,流通是证券的生命之所在。在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中,权利客体不是某一特定的度假房产,购买者购买的标的物只是虚拟的点数,点数背后隐含的才是具体的分时度假权益,此时,分时度假权益会随着点数的增加或减少有所不同,也会受到倶乐部内容规范变化的影响(当然,这一规范的变动必须是有利于购买者的,变动导致的结果不能低于合同约定的购买者所享有的权益)。例如,随着购买者使用次数的增加,点数数额即减少,对应的分时度假权益也相应减小;又如,购买者在使用期间,增加购买点数升级,所对应的分时度假权益也相应扩大;再如,遇到倶乐部搞返利、回馈、促销等活动时,点数对应的分时度假权益的内容、范围也会出现变化。因此,购买者所购点数是灵活多样的,并非一成不变,这就为其自由流通转让提供了天然的便利条件。
  3.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属于证券包含的权利
  证券所代表的特定民事权利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排除了涉及人身性质的人格权和知识产权。[5]物权与证券的区别在于:一是物权的客体为物,而证券的客体为交付;二是物权为绝对权,因证券涉及权利人和给付人,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依赖于给付人,故证券(权利)兼具绝对权和相对权。《德国民法典》将证券作为债的一种形式规定于“债法篇”,故从民法层面理解,证券属于债务性证券。因此,证券是一种以交付为客体的可以流转的财产性权利。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是具有债权性的财产权利,购买者权利指向的标的是合同相对方的给付行为,而非直接针对度假房产的支配,换言之,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的购买者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请求开发企业为其安排度假房产及配套设施的住宿、使用,同时,购买者亦可以要求倶乐部为其提供度假交换的机会。点数俱乐部是点数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体现了点数系统与倶乐部会员形式的结合,购买者通过购买一定的点数成为倶乐部的会员,再以所购点数换取以一定标准折合成点数的度假权益,此时,购买者享有的权益类似于社员权。[6]综上,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是包含于证券所代表的特定民事权利范围内的一类新型的财产性权利。
  三、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的证券范畴定位
  从证券的范围来看,经历了从商业证券到金融证券的两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商业证券推动了法律内涵的发展,金融证券则在市场内涵与法律内涵方面均对商业证券有所突破。对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的证券范畴定位分析必须围绕商业证券与金融证券展开。
  (—)对证券范围的辨析:商业证券与金融证券的区分
  我国学理上,把证券分为金券、[7]资格证券[8]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又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价值证券可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9]有价证券与金券和资格证券的区别在于其流通性和让渡性,因此,从证券功能上看,证券亦可分为履行性证券和流通性证券,前者包括金券和资格证券,后者包括货币证券和资产类证券,资产类证券即商品证券和资本证券。[10]货币证券,是指使持券人或第三人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包括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商品证券又称货物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具有财产价值且可以转让,如仓单、提单、运货单等。资本证券又称投资证券、金融证券,是凭其上记载的权利可以取得资本性收益的有价证券,其主要功能是投资工具之一种,如股票、债券等,持券人享有的资本性收益,如股息、利息、基金收益等。
  证券的法律本质通过立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来展现其市场本质。[11]证券从商业证券[12]向金融证券的发展,其市场本质和法律制度均存在巨大差异,于是,美、英、德、日等国均形成双重立法体系予以规范,即民商法层面的“商业证券”和金融法层面“金融证券”,[13]而我国在民商法层面则几乎没有关于商业证券的一般性规定。商业证券的出现使实物交易向证券交易转变,各交易主体之间不再需要以实物交易为必须,而仅通过商业证券和支付工具的交易即达到相应的支付效果,且提高了交易安全、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证券的便利性和安全性成为连续的证券市场交易实现的前提。由此可见,商业证券的市场本质表现为,其是实现商业交易安全、便利和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工具。同时,市场对立法保护商业证券的安全性、便利性、连续性提出了要求,各国基本围绕持有人主义制度、[14]公示制度、[15]善意持有人制度[16]设计,来实现保护商业证券市场本质的立法需求。爬数据可耻
  随着实体经济金融化的发展,商业证券从此前的支付工具和货物凭证转变为结构化和组合化的金融工具。[17]对于金融证券与传统商业证券的区分标准,各国采用不同的立法模式。欧盟、日本、韩国、香港地区均引人金融工具作为兜底概念,但未规定证券的法律本质。[18]德国采用实质标准,以界定金融证券的法律本质,即是否具有可转让性作为与商业证券的区分。[19]美国则采用复合模式,首先,《统一商法典》第102条规定了证券的实质标准,第103条具体列举了九条一般性规则,用于界定特定权益是否属于金融证券;其次,美国《1993年证券法》第2节规定了“投资合同”的判断标准;最后,通过法院判例对投资合同标准进行扩张解释,确定了具体适用的“先例”。
  (二)商业证券抑或金融证券: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的证券范畴界定
  运用点数制分时度假操作时,购买者享有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即证明其享有度假房产使用权益及度假交换权益,此时,点数制分时度假权益产生权利凭证的效力,之所以将其份额转化为点数形式的权益,是为了商业运营的便利所做的创新,创造了分时度假权益的证券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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