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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无不言:“狗祸”频发监管不能干瞪眼

  □阅尽

  虽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但“恶犬伤人”的报道近年却频现媒体版面。近日,一则慈母护子的新闻更是感动了无数人。报道说,成都一位母亲在恶犬扑来时,奋力将儿子护在怀中,任凭自己被恶犬撕咬。结果,母亲全身伤痕累累,而孩子毫发无伤。

  伴随公众对母亲护犊勇气的敬佩,“狗祸”也再度引发舆论的关注。近年来,各地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现象日益普遍,“狗咬人”不仅仅是伤人,甚至还有造成命案的情形出现:河北邱县5岁女童被恶犬活活咬死;大连6岁女童被藏獒咬断颈部丧命;遵义两只恶犬咬死晨练的老人;安徽固镇11岁学生上学途中命丧犬口……

  显然,狗咬人已成为当下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一个隐患。面对愈益严重的“狗祸”,法律和监管显示出其软弱的一面。虽说不少地方出台了犬只管理的条例和规定,但这些地方法规的层级低、权威性差、约束力有限,犬主违规,至多也只能罚款一两百元了事。狗咬了人,主人常常只是赔些医药费完事,即便咬死了人,狗主亦很少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无疑,法律和监管的空白和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助狗为虐”。为此,不少有识之士呼吁在法律的更高层面“立法管狗”,本报一年多前便曾刊文《治“烈犬伤人”宜效仿“醉驾入刑》。

  其实,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已有专章界定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只是未明确主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或许,肇祸者是狗而非狗主,狗咬死人,狗主应承担多大责任,是否判刑或判几年刑,这确实是个法律难题。但在欧美一些国家,狗咬伤或咬死人,主人不仅要承担高额赔偿,甚至服刑坐牢也不奇怪。而且,许多国家对饲养大型犬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比如要有执照,有区域限制,狗出门必须戴牌戴链,还要戴口套等,否则就要受到严惩。这或许可为我们借鉴。

  无论如何,频频发生的狗咬人以致造成命案事件,为社会公共安全敲响了警钟。一方面,法律的空白亟需填补。在全国性立法因程序等原因短期难以实施的情况下,应尽快完善地方立法。另一方面,对现有法规的执行层面更需强化。比如,广州市的养犬管理规定已颁布了十多年,但至今许多条文形同虚设,诸如限养区域,无证狗照跑照叫,超标准的大型犬也安然在小区内撒欢。以致年年都有上万人被咬伤,但似乎并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从权益和法治的角度看,一律禁养恐怕亦不可行。但是,在城市化社会,无管束无节制地饲养猛犬烈犬,肯定是极度危险且隐患多多。爱狗养狗是个人权利,但所饲养的狗若危害公众或剥夺了他人生命,狗主人理当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或许也应是现代社会的法律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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