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高空抛物顽疾究竟该怎么治?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案例大讲坛”进行专题研讨

      作者:董柳、薛源

  走在小区楼下,一个空啤酒瓶突然从天而降,幸亏撑着伞,沈女士才没有受伤。这是日前发生在深圳的又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健身用杠铃片从深圳一小区楼上坠落砸伤楼下行人,停在广州一小区的车被高空落下的砖头砸穿车窗……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令人防不胜防。

  高空抛物究竟该怎么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举办“案例大讲坛”,专题研讨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并就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

  现象

  高空抛物屡禁不止

  高空抛物现象仍不时发生。

  9月4日,深圳市又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事发地点位于龙岗一小区内,这次砸下来的是一个空酒瓶。当日7时许,家住德润荣君府小区的沈女士刚走到小区4栋门口,突然发现有东西砸到了雨伞上,回头看时只见一地玻璃碎片,再看看,自己的雨伞,已然被砸出了两个大洞。小区物业马上报警,并派工作人员逐家逐户进行排查。排查到20楼时,一名住户坦承,当天早上因为喝多了酒,不小心将手上的空啤酒瓶丢下了楼。随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将该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

  8月10日晚,东莞市南城万科金域华府小区发生类似事件,该小区二期品桂轩4栋2单元高层扔下一袋垃圾。尽管没有砸到人,有目击业主坚持要求当事人道歉,并向南城公安分局报警。

  5月至6月下旬,江门12345政府服务热线接到的高空坠物投诉个案达十多起,这些从高空坠下的物品包括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烟头、石头、花盆、尿液、狗粪等。

  而从全国范围来看,高空抛物、坠物是普遍存在的一大顽疾。据统计,仅今年7月25日至9月中旬,北京警方先后查处5起高空抛物案件,刑事拘留2人,行政处罚1人,批评教育3人。

  建议1

  扩大视频监控的范围和数量

  高空抛物、坠物犹如“天降横祸”,令人防不胜防。而一旦被砸中,被害人往往面临着调查取证难、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等问题。

  “案例大讲坛”研讨会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认为,进一步提高取证能力、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是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一是有必要扩大视频监控的范围和数量,对一些高层建筑要加大视频监控力度,消除监控盲区;二是要建立高空抛物坠物的举报奖励制度”。

  据了解,一些地方在加装监控摄像头方面提出了努力方向。广州市住建局于今年7月下发《关于防范物业管理区域高空坠物安全事故的通知》,要求各区住建部门加大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开展好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建议加装监控摄像头,将建筑外立面纳入监控范围。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赵海涛建议确定专门的机关,如公安机关,及时查明侵权人,以有效避免法官在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否则矛盾及问题没有得到实际解决,势必会引起新的诉讼”。

  2 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可能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这体现了保护被侵权人权益的价值判断。同时,他提醒,“这是‘补偿’不是‘赔偿’,也不是‘承担责任’”。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长期存在争议及执行困境。对于高空抛物造成的侵权责任,往往仍需被侵权人进行举证。可被侵权人如何确定肇事人?举证难使不少“天降横祸”不了了之。

  “让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生活常识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被侵权人清楚地知道侵权行为人是谁,那么案件就不符合备受争议的高空抛物坠物情形了,而是责任分明的直接侵权事件。”尹田认为,只有在司法实践中真正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相关立法的本意才能得以实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民事行政法律研究处处长吴孟栓也呼吁,从规则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优化设计,在无法查明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依然能够让相关责任人对被侵权人作出补偿。

  3强化物业公司责任及赔偿义务

  多位与会人员认为应依法强化物业公司、业主的职责及赔偿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巡回监督组组长张能宝说,在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追究物业公司相关责任的法律依据很充足,如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有协助进行安全防范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指出物业公司不履行有关管理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能宝表示,当物业公司与案件有所牵连但无法明确其责任的情况下,仍不应将物业公司排除在责任主体范围之外,“关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问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适用公平责任的原则来处理,也可以创造性地使用第三十七条安全保障义务原则,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补偿赔偿责任”。

  吴孟栓也肯定了物业公司在此类事件中的义务,“要想把物业管理的责任落实,除了立法层面的努力之外,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在内,也能够积极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一方面可以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有效引导,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主管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甚至提起公益诉讼,逐步推动物业管理责任的具体化。

  程琥认为,有必要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建设部门应当对物业公司就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这一部分的职责义务纳入条例之中”。

  立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新增针对性规定

  禁止高空抛物

  细化责任划分

  各地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现象,影响着正在立法过程中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均延续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面对各地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现象,今年8月,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对高空抛物、坠物新增了多处规定,包括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按照立法进程,“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因而,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草案条款仍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时间和“变数”。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无法禁绝的高空抛物《民法典》实施后谁举证、谁调查、谁担责划分更明晰
高空抛物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小区物管】小区高空抛物致人死亡,96户174名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成被告!
高空坠物二十年:有人被砸中太阳穴,有人诉讼五年无结果
下水堵塞,污水倒流,损失惨重!业主举证不利,三审败诉!
西安高层窗户坠落事件频发 高空坠物到底谁担责?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