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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发生供应商需要维权而不知道怎么办的情况,有的供应商向行业协会写信,有的向人大代表报告,有的罔顾事实地向媒体披露,有的还向社会上的一些“了难”公司出钱进行“血腥维权”……林林总总,不一而足。其实,供应商的上述维权方式都是错误的,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破坏了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正当救济渠道和权利。供应商依法进行维权才是应有之道。

  接下来,笔者以案说法,说明供应商如何才能依法维权。

  维权有明确法定途径

  对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何进行维权,《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八条以及第七十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若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进行维权:

  一是供应商向采购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二是供应商确认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形式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自收到质疑书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

  三是对于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作答复的情况,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该自收到投诉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四是对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情况,供应商可以向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上级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是供应商对相关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是任何单位、个人(包括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控告和检举。

  这些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自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每一个供应商进行理性维权的明智之举。但现实情况并不如此。

  维权应以事实为依据

  任何事物都有因果关系,就像用电脑上网一样,首先要开启电源,然后开机打开浏览器,输入所要登录的网址,才能到达你所要看到的网页。供应商维权也是一样,其一,供应商必须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即已参加某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招标投标项目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这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维权的前提之一。其二,供应商维权的事实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而不是采购活动以外的事情,这是供应商维权最重要的前提之一。其三,供应商维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即供应商所要维护的权利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靠妄加指责、随意猜测、道听途说或者是主观臆断来获得的。其四,供应商维权还需要合法性,也就是供应商既要保护自身的利益,还要依照国家和法律的公序良俗,一切靠诬陷、诽谤,或者窃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收买、拉拢有利害关系人为自己所利用的现象,均不具有维权的合法性,这也是我国《宪法》和《刑法》所不允许并坚决予以打击的。

  另外,供应商维权的主体资格应当合法有效。此供应商不能将彼供应商的主体资格借用,同时,分公司、办事处等非法人机构由于其民事主体资格需要法人代表的授权才具有完备的质疑主体资格,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以下案例中的现象应当坚决杜绝。

  某市采购中心受民政局的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救灾物资。由于此次采购未涉及特许经营,故采购文件未对供应商资格提出限制条件,仅要求供应商提供所供货物是正品的证明,保证售后服务即可。

  谈判小组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顺利完成任务,外省的A公司从5家公司中胜出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两天后,采购中心收到供应商B公司的特快专递,称他们公司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省的惟一代理商,A公司的授权书绝对是假的,要求采购中心查处,且查处之前不能公布成交结果。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单位和部门收到了B公司的紧急呼吁,反映采购中心“暗箱操作”,要求查处。

  笔者认为,B公司的投诉未依法进行,一是程序混乱。B公司没有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先质疑程序,而是“多管齐下”,扰乱了正常的质疑程序;二是事实不清。B公司将所谓的销售“授权书”与“正品证明”相混淆;三是将行规理解成法律,将生产商不允许代理商跨省经营变成了他们否定评审结果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B公司的所谓“维权”是恶意的,其结果也可想而知。

  按程序维权方有好效果

  饭要一口一口吃,供应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一样,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一步一步走下去,否则会适得其反。例如:某市采购中心受科技局委托公开采购一批设备,招标文件发出后,M公司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依法组织专家论证和答复,M公司收到质疑答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投诉。该项目开标后,E公司中标,F公司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所包含的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采购中心以F公司开标前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为由拒绝受理F公司的质疑,F公司则以M公司标前已经提出了质疑为由进行纠缠,采购中心耐心告诉F公司,M公司接到质疑答复书后并没有提出投诉,而F公司却说开标前就想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但没来得及。如此荒谬的理由,只得以自讨没趣收场。

  综上所述,供应商要维护自己在投标中的合法权益,首先必须向采购人进行询问,并要求采购人在适当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如果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何谓“规定的时间”?《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写得很清楚,是“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七个工作日内”,这里是凸显法律公平正义的闪光点。“知道”是指供应商本身;“应知其”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中提出明确要约,包括公示时间、交货时间、标的物等重要因素在内;“七个工作日”是指质疑时效,比如P供应商从网上看到采购公告想购买采购文件,公告上明确写明了是×年×月×日上网公示,P供应商看到公告并要购买采购文件时,该公告已经公示了5个工作日,那么P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时限就只剩下两个工作日了,如果过了这个时限P供应商就不能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了。同理,该项目采购结果出来后上网公示七个工作日之内,如供应商想要质疑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也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时效期限内提出,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供应商如果不经过质疑直接走投诉途径那将是什么结果呢?《政府采购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那就是说未经质疑就走投诉程序是“此路不通”。

  基于保护广大供应商利益的考虑,《政府采购法》在第七十条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但供应商切记,不要以为一封“控告信”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法定程序进行维权,才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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