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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法定组织基于行政管辖职权和行政管理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制裁行为。

   (二)特征

   1.行政性。

   2.制裁性。行政制裁。

   3.具体性。具体行政行为。

   4.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此外,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

   2.被处罚行为法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受 罚。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予以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3.做出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对于法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对之科以法定种类和内容的处罚。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还必须程序合法。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的原则,也成为处罚合理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为了确保处罚公平和公正,较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坚持和贯彻行政处罚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程序必须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也不能代替处罚。为了达到制止并预防违法的目的,对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在给予处罚时进行帮助教育,二者不可偏废。

   此外,《行政处罚法》对青少年的特别规定(第25条)、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第27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调解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第9条)、对青少年的特别规定(第12条)以及对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处罚等规定(第19条),无一不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不仅在总则中确立了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而且其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及其程序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

   1.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无救济便无处罚。

   在立法阶段,不设立救济途径就不得设立行政处罚。在执行阶段,不提供救济途径就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并且实施行政处罚之前或者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告知相对人有关权利救济的途径。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为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各种权利得以存在的基础,人身权受到限制或者剥夺,意味着其他任何权利都将难以行使。因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并且,人身罚的行使仅仅限于公安机关,以防止人身罚的滥用而影响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人身罚包括以下形式: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又称为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尤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行为人,并且只有在使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者时适用。并且对于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案例:

   2010年1月30日上午,乌鲁木齐飞往西安的航班在飞行途中,一名乘客违反航空器内全程禁烟的规定,在卫生间内吸烟,被乘务人员发现并及时制止。为此,导致飞机返航。经安全检查后,该机已于当日15时25分起飞,继续执行原定飞行任务。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该乘客作出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理。公安机关提醒:为确保公共安全,请自觉遵守民航管理的相关规定。

   2.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制出境。

   这是指公安、边防、安全机关对违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的强令其离开或者禁止进入中国国境的处罚形式。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中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财产罚

   财产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财产罚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罚款。

   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

   罚款的数额应由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规定,一般是规定最高额和最低额,并规定加重和减轻的限额。行政处罚机关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罚款的数额,不能有任何超越。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的情形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依法当场罚款的,必须出具统一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2000元以上的罚款的治 安管理处罚,分别规定了听证程序。

   2.没收。

   没收是指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者用以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

   没收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机关不得私分、截留、随意毁损,不得通过非法途径低价处理,或者随意使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如:某县工商部门对该县荞坝乡无照经营网吧的王某作出没收4000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王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2日起租用他人房屋开始从事网吧经营活动,至2009年1月20日被工商执法人员查获。根据现场检查笔录、收费情况登记薄发现违法所得4000元。 

   (三)行为罚

   行为罚,也成为能力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

   这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商企业和工商个体户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一种处罚形式。

   责令停产停业不是直接限制或者剥夺违反者的财产权,而是责令违法者暂时停止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按照履行了法定义务,仍可继续从事曾被停止的生产经营活动,无须重新申请领取有关许可证和执照。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的恣意性,《行政处罚法》对责令停产停业规定了听证程序,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这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处罚形式。暂扣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暂时中止持证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待其改正违法行为后或者经过一定期限和一定努力,再发还证件,恢复期资格,允许其重新享有该权利和资格。

   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撤销相对人的凭证,终止其继续从事该凭证所允许活动的资格。

   《行政处罚法》对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吊销许可证,分别规定了听证程序,以确保慎重适用该处罚形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诫罚

   申诫罚,也成为精神罚或者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告,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1.警告。

   警告是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

   警告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精神上的惩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以使其不再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既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也可以由派出所作出。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给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两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2.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的形式公布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免其再犯的行政处罚形式。通报批评既有对违法者的惩戒和教育作用,也有一定的社会预防作用。

   警告和通报批评既可以对公民个人适用,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单处,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同时适用。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即违法事实简单、清楚、证据充分的。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即对这种违法行为事实处罚有法定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可以处罚的。 

   (3)处罚较轻,即《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是指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

   2.当场处罚时,执法人员应遵循的程序。

   (1)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说明处罚理由。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实践、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执行。

   (6)备案,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审查。 

   (二)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的适用条件。

   (1)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以及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等案件。

   (2)情节复杂的案件,须经过调查方得以查清事实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的当场处罚不服,有异议的案件。

   2.一般程序的基本步骤。

   (1)立案。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

   (4)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证听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处罚决定书。

   (三)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1)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行为较重,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2)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听证的具体程序。

   (1)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提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3)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举行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5)作出处罚决定。

   案例:

   新华网南昌2006年11月11日电(记者冯丽)因九江市民汪某对电力部门对其窃电作出22400元的处罚有异议,九江市经贸委日前主持召开了汪某窃电处罚听证会。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质证,汪某未能举出有力的证据进行反驳,九江市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这是江西省首次对窃电户行政处罚案件举行听证会。 

   据了解,九江供电公司用电稽查人员在今年夏季的用电检查中,发现汪某私自剪断进表零线,造成电表无法正确计量。而汪某的两块电表除标示生活用电外,还标示干洗店里3台2千瓦功率的干洗机用电。 

   九江市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对此立案后,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证据采集,并专门致函电表厂家证明电表零线被剪断后,电表异常指示灯会报警的事实,认定汪某窃电事实成立。 

   按照电力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法大队拟对汪某作出追缴电费56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用户进行3倍的行政罚款,总计22400元。对这一处罚,当事人汪某要求举行听证,而在听证会上,汪某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推翻电力行政执法大队的窃电认定。 

   电力执法人员表示,根据电力法,窃电要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进行3倍的罚款,还不是最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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