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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自行建造厂房一幢,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500 000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85 000 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一批,实际成本为400 000元,相关进项税额为68 000 元。工程人员应计工资100 000 元。支付的其他费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安装费30 000 元,税率11%,增值税税额3 300 元。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000
——待抵扣进项税额 34 000
贷:银行存款585 000
(2)工程领用全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500 000
贷:工程物资500 000
(3)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时:
借:在建工程400 000
贷:库存商品400 000
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核算领用水泥的进项税额中以后期间可抵扣的部分(40%)。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 000×40%) 27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 27 200
(4)分配工程人员薪酬时:
借:在建工程1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00 000
(5)支付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30 000
贷:银行存款30 000
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核算该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中以后期间可抵扣的部分(4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费) 1980
——待抵扣进项税额 1320
贷:银行存款3300
(6)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的成本=500 000+400 000+100 000+30 000=1030 000(元)
借:固定资产1 030 000
贷:在建工程1 030 000
出包建造:切记分清一般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
因为涉税处理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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