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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0版)亮点解读丨大成·策析

近期,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各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加强公司章程管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向其监管企业印发了《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20版)》和《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0版)》 [1] 。这是上海市国资委时隔八年,又一次对上海市属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进行指引性规范。本次发布的两个章程指引分别在《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和《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其中不乏诸多亮点,两个章程指引既有共性的方面,亦有个性的地方,本文总结了十大亮点,在此与读者一同分享。

为方便阅读,本文中的相关文件名称指向如下:

【关键词】上海市国有独资/控股公司;2020章程指引;十大亮点

(导读图)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重大事项党委前置研究

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于2017年发布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指出,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这是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本次2020版章程指引不仅在第一条“目的与效力”中新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表述,还新增六个条文,分别对公司党组织、党组织机构设置、党委成员、党委的组成、党委的职权和党委会运行机制进行明确规定。

此外,《独资章程指引(2020)》和《控股章程指引(2020)》在“董事会的职权”(分别为第36条和第43条)部分的第2款(均为新增内容)规定,“董事会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这是贯彻“党委前置研讨公司重大事项”要求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重要制度安排。

完善公司投资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020版章程指引根据《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2012版章程指引的基础上,从正面和负面两个角度出发,对公司投资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了一定完善。

明确公司经营范围等变更

应向上海市国资委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2012版章程指引只是笼统规定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本次2020版章程指引则进一步明确为“应当及时向出资人(市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等相关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就国有控股公司而言,《控股章程指引(2020)》在第15条新增了“新增和减资”条文,除规定增资、减资应履行的程序外,也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市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等相关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删除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的相关要求

在2012版章程指引发布后的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中一项重大变化就是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进而取消了法定验资要求。本次2020版章程指引对此予以响应,分别删除了《独资章程指引(2012)》第13条和《控股章程指引(2012)》第13条关于验资的条文。

进一步划清出资人(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责边界

(一)《独资章程指引(2020)》:完善出资人的职权并新增出资人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干预公司经营的规定

《独资章程指引(2020)》第23条第1款在《独资章程指引(2012)》第17条第1款的基础上,结合国资监管要求和市属国有企业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出资人的职权,具体而言:

同时,为了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独资章程指引(2020)》在第16条和第17条新增出资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出资人应当维护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公司经营活动。新增部分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上海市国资委从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转变。

(二)《控股章程指引(2020)》:完善股东的权利和股东会的职权

《控股章程指引(2020)》第19条和第32条第1款在《控股章程指引(2012)》第16条和第23条第1款的基础上,结合国资监管要求和市属国有企业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股东的权利和股东会的职权,具体而言:

此外,在股东会职权方面,《控股章程指引(2020)》第32条第2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新增了对第1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三)《独资章程指引(2020)》:完善董事长和董事会的职权

《独资章程指引(2020)》第35条第2款和第36条第1款分别在《独资章程指引(2012)》第29条第2款和第30条的基础上,结合国资监管要求和市属国有企业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董事长和董事会的职权,具体而言:

(四)《控股章程指引(2020)》:完善董事长和董事会的职权

《控股章程指引(2020)》第42条第2款和第43条第1款分别在《控股章程指引(2012)》第33条第2款和第34条的基础上,结合国资监管要求和市属国有企业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董事长和董事会的职权,具体而言:

(五)完善总裁(总经理)的职权

《独资章程指引(2020)》第62条第1款和《控股章程指引(2020)》第68条第1款分别在《控股章程指引(2012)》第56条第1款和第59条第1款的基础上,结合国资监管要求和市属国有企业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总裁(总经理)的职权,具体而言:

(六)完善监事会的职权

《独资章程指引(2020)》第74条第1款和《控股章程指引(2020)》第80条第1款分别在《控股章程指引(2012)》第68条第1款和第72条第1款的基础上,结合国资监管要求和市属国有企业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监事会的职权,具体而言:

此外,2020版章程指引新增“监事列席公司有关会议”条文(《独资章程指引(2020)》第73条和《控股章程指引(2020)》第79条),规定了“公司决定召开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参加。总裁(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会议议题涉及出资人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通知监事参加。董事会、总裁(总经理)召开投资决策会议的,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代表、内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这为监事充分履行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

选举方式并明确履职保障

对于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产生方式,2020版章程指引在2012版章程指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一定完善,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进一步细化为“由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党委审核后,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此外,2020版章程指引新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履职保障”条文(《独资章程指引(2020)》第93条和《控股章程指引(2020)》第98条),规定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工作待遇。公司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实施履职培训和评估考核,并建立履职档案”,这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充分履行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明确董事会和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的列席制度

2020版章程指引新增“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条文(《独资章程指引(2020)》第57条和《控股章程指引(2020)》第63条),规定了“公司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这为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列席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新增“法律顾问制度”并将总法律顾问

列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版章程指引新增“法律顾问制度”条文(《独资章程指引(2020)》第109条和《控股章程指引(2020)》第114条),规定了“公司可设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主管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审核工作,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等事务,依法履行职权,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总法律顾问可对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出资人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此外,2020版章程指引还将总法律顾问明确列入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列(《独资章程指引(2020)》第59条和《控股章程指引(2020)》第65条),这充分体现了国资监管对法律合规的日趋重视。

《控股章程指引(2020)》:

体现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增资的特殊性

《控股章程指引(2020)》新增“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要求”条文(即第26条),规定了“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除应遵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合规及国有产权交易程序。国有股权转让涉及进场交易的,还应当遵循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此外,《控股章程指引(2020)》还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新增资本的认缴”(第24条)部分的第2款(为新增内容)规定了“公司新增资本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市国资委另有要求的除外”。这为企业进行国有股权转让和增资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特殊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新增“容错条款”,鼓励改革创新

2020版章程指引新增“容错条款”条文(《独资章程指引(2020)》第126条和《控股章程指引(2020)》第131条),规定了“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聚焦改革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制定相应的容错纠错制度。对公司管理人员在落实重大战略部署、推进改革创新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过程中勤勉尽责、未牟私利,出现存在容错情形且符合容错条件的失误偏差,经履行相关程序后,不作负面评价或者进行减责、免责。同时,应当对失误偏差予以纠正并完善制度机制”。这为激励国企经营者大胆创新,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公司法人设立和活动的基本规则,是股东(出资人)意志的重要载体和法定表现形式,也是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行为准则的主要依据。在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大背景下,加强国有企业的章程管理,既是规范国有企业运作的现实需要,也是国资监管机构实现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保障,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本次2020版章程指引以2012版章程指引为基础,广泛征询了市属国有企业对章程指引在实操层面的反馈意见和监管部门的多方建议,深入调研目前本市国资监管的实际需求,同时吸收和借鉴了央企章程指引、各兄弟省市相关国企章程指引的经验,有效融合了近年来散落在本市不同国资监管文件中的相关内容,通过反复论证,数易其稿,作出了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成果,2020版章程指引的颁布,相信对市属国有企业章程的规范性管理大有裨益。

[1] 《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20版)》仅针对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

王 栋

大成上海 合伙人

专业领域: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监管、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不动产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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